財政總人委在認真研究了:
2004年第67號《海關法》及其修正案;
2001年第1號《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工作制度的法令》;
2005年第114號總人委《關于對部分商品征收生產稅和消費稅的決定》;
2005年3號人民省總人委《關于對進口服務征收費用的決定》
2002年第2號經貿總人委《關于對組織進出口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2004年第110號財政總人委《關于發布海關稅率及其修訂稅率的決定》;
并依據總人委秘書助理2005年6月27號信函,
特此決定:
第一條
2004年第110號決定中關于進口貨物規定的稅率,除香煙外將全部修改為0%;香煙稅率將依據2005年財政總人委第82號決定。
第二條
本決定將從2005年8月1日起執行,并將通過并將通過《立法百科全書》發布。
財政總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