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亞質檢總局宣布,經利比亞總人委批準,規定下列物品進口在標明日期之后必須經過指定口岸。這些物品包括:
1、人用和獸用藥品(從2006年4月1日起)
2、醫藥敷料(從2006年4月1日起)
3、醫藥設備(從2006年4月1日起)
4、天然藥品(從2006年4月1日起)
5、嬰兒奶粉(從2006年4月1日起)
6、化妝品和香水(從2006年6月1日起)
7、洗滌用品(從2006年6月1日起)
上述物品只能從以下口岸入境。
1、的黎波里國際機場
2、的黎波里海港
3、班加西國際機場
4、班加西港口
除上述口岸外,其它口岸概不允許上述商品入境。的黎波里和班加西的質檢局的醫藥監管部門負責檢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