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3號
總人委市政委員會在認真研讀了
2001年第1號《關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工作制度的法令》;
2001年第27號《關于服務收費特定條款的法令》
按照經貿總人委秘書2005年6月16號遞交的信函和
總人委秘書在2005年第20次例會上決定
特此決定:
第一條
將對通過各個出入境口岸的所有進口貨物和商品全面征收進口服務費,收費標準為進口貨物或商品總值的4%。
第二條
上述進口服務費由各出入境口岸的海關部門負責征收。
第三條
執行本決定所需表格和說明資料由財政部負責發行。
第四條
將根據總人委秘書的決定建立一個專門領導小組,負責本條款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本決定將自發布之日的下個月初開始生效,并將由《立法百科全書》予以發布。
總人委
200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