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在以下方面進行了改進:
一、引進激勵機制,鼓勵投資和生產,實現優質稅收。具體措施如下:
(一)降低個人所得稅率。個人年工資12000利第(含)或月工資1000利第(含)以內,所得稅率為5%;個人年工資超過12000利第或月工資超過1000利第,所得稅率為10%;
(二)將本國和外國公司的所得稅率下調,統一為凈利潤的20%。
二、為切實反映當前經濟形勢,充分考慮目前社會情況和家庭經濟負擔狀況,針對低收入家庭支出不斷增加情況,特對家庭免稅限額條款予以修改:
修正條款對工資、薪水以及通過經商、工業生產、手工業勞動、自由職業方式獲得的收入免稅,同時對合伙人以及符合“合伙人而非勞工”原則的所有相關方的收入免稅。
年收入不超過1800利第的未婚自然人和年收入2400利第(含)以內的已婚無子女自然人可享受該條款;年收入在2400利第(含)以內的已婚、離異或喪偶且有小孩需要撫養的自然人,除享受上述減免之外,每個小孩每年可獲300利第撫養金。
三、新稅法其他重要稅收免除措施如下:
(一)國家承認的宗教、慈善機構、休閑娛樂和體育組織等公立公司組織免所得稅;
(二)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免除所得稅;
(三)慈善捐助所得免稅;
(四)人壽險合同下當事人死亡賠償和合同到期收入免稅;
(五)學生獲得助學金及其從事以研究為目的的收入免所得稅;
(六)因家庭成員犧牲、失蹤、遇難或工傷致殘所獲的賠償免稅;
(七)作家和研究人員從事以鼓勵創造性工作和科學研究為目的的生產、研究收入免所得稅;
(八)為鼓勵農民生產糧食和實現食物自給自足的純農業活動收入免所得稅;
(九)根據本法執行規定所列的出口行為免除所得稅,以增加生產,促進產品流通;
(十)對利比亞居民和在利比亞居住的外國人的海外收入免征所得稅;
(十一)養老金收入免稅;
(十二)總人委批準的發展項目免稅;
(十三)符合國際條約和協議規定的免稅范圍或適用于本法免稅條件的其他收入免稅。
四、為防止偷稅漏稅,本稅法對舊法予以修改,引進新的規則,填補舊法中的偷稅漏洞,使各有關方面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增加稅收。
五、對拖繳稅款的罰款設定上限。對拖繳稅款或未按規定期限繳稅者,每次延誤按月(不足一月另算,最低按15天征收)征收應繳稅款1%的罰款,最高罰款額為稅款的12%。企業須在本財年結束后四個月內按規定格式向稅務部門提交經外部審計員(須為注冊會計師)認證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