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亞鼓勵投資的相關法律為《外國投資保護法》。該法制訂于1964年,后經1976年、1981年兩次修訂。隨著國際政治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和肯尼亞自身條件及需求的變更,該法已明顯滯后于鼓勵投資的形勢發展的需要。目前,肯政府有關部門就再次修訂該法的磋商已進入最后階段,新版的《外國投資保護法》不久便將呈報議會討論通過。
二、有關改善投資環境的改革措施
為了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肯尼亞政府積極推行吸引外資的政策。特別是近年來,根據《外國投資保護法》的相關條款和1994年的《促進經濟振興和持續發展綱要》,肯政府實行了一系列改善投資環境的改革措施:
1.除了在《進出口重要物品供應法案》列名的少數品種,廢除進出口許可;
2.調整關稅、降低進口關稅稅率;
3.取消出口關稅;
4.先令匯率放開,匯率由市場決定;
5.取消現金帳戶限制;
6.允許常駐人員和非常駐人員在肯銀行開辦外匯帳戶;
7.取消外國公司在肯借款的限制;
8.允許常駐人員無條件地從國外借貸;
9.允許常駐人員不經中央銀行批準,向肯境外投資限額50萬美元;
10.取消資金限制條款;
11.開放部分資本市場 --外國公司可購買的公司全部上市股票的40%;個人可購買5%;
12.取消價格控制;
13.廢除外匯控制法。
三、為外國投資者提供的保證
根據吸引外資的需要,肯政府允諾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下列保證:
(一)保證資本和利潤的自由匯出
外國投資者可將企業的初始投資、股息和利息自由匯出。投資者只需持有肯財政部頒發的批準證書,便可將下列款項匯出境外:
----該企業的稅后利潤,包括尚未資本化的留存利潤;
----企業批準證書記載的資本金額;
----企業批準證書記載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二)保證不沒收財產
肯尼亞憲法規定不得沒收私人財產。確因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實施私人財產國有化時,必須給予投資者公平和及時的補償。
(三)其他保證
肯尼亞是“世界銀行多國投資保證機構”(MIGA)的成員國,保證簽約國投資企業不承擔非商業風險。肯尼亞也是世界銀行解決投資爭端中心的成員國。
四、其他鼓勵投資的政策
與此同時,肯政府當前還采取一些鼓勵投資的具體措施,主要包括:投資補貼、折舊、虧損結轉、關稅減免等。
1、投資補貼
投資補貼用于鼓勵在制造業和旅店業,投資補貼為60%。保稅工廠實際補貼率為100%。投資補貼擴大到包括某些與制造業有關的基礎設施和環保設備支出。
2、折舊
允許資產以帳面價值的進行折舊。建筑折舊采用直線折舊。其中工業建筑:2.5%, 旅店 4%;機器采用固定折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陸地移動設備 :37.5%,其他自助交通工具包括飛機:25%,其他所有機器,包括船只12.5%,計算機和其他辦公設備:30%。
3、虧損結轉
商業企業的虧損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直至盈利。
4、免除關稅項目
資本物,工廠設備和機器關稅率為5%。大型私人投資項目,投資于再生產的不動產,兩年期間超過500萬美元,并為國家產生凈收入的,該項目進口資本物的進口關稅稅額,可與所得稅相抵扣。
5、促進出口計劃
肯尼亞出口一直依賴于食品和飲料,其次是非食品類的工業產品;其傳統出口市場是東南非共同體市場、歐盟等。為擴大非傳統項目的產品出口,如食品加工產品、園藝產品和出口服務項目,繼續擴大在傳統出口市場的份額,并不斷開拓新的出口市場,肯尼亞推行了促進出口計劃,具體內容有:
(1)關稅免除
用于加工復出口的材料及用于生產出口產品所需原材料的生產或在國內市場銷售的免稅產品的生產,免除關稅。在肯尼亞無合適人員承擔的領域,允許雇傭外籍人員。
(2)保稅工廠
為鼓勵加工業進入國際市場,政府實施保稅計劃,吸引國內外投資者。從事該計劃的企業可享受如下優惠:
--進口工廠機器、機械設備、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免征關稅和增殖稅;
--工廠機器、設備和建筑享受100%投資補貼。
保稅工廠可在內羅畢、蒙巴薩、基蘇木、埃多、納庫魯,尼亞里和塞卡或在這些城市的鄰近的地區獲準開辦。
此外,根據特殊安排和關稅減讓,肯尼亞出口產品進入一些特定的國際市場可享受優惠條件。
(1)區域市場
肯尼亞是東非合作體(肯尼亞、烏干達和坦桑尼亞)的成員國,(東非合作體人口大約為8,000萬)同時也是東南非共同市場(COMESA)的成員國(南非共同市場人口近3億)。成員國之間進出口享受優惠關稅率。
(2)ACP 及洛美協定
肯尼亞產品進入歐盟市場享受關稅減讓。根據洛美會議的條款,產品出口沒有配額限制。貿易優惠包括所有工業制成品,大部分農業產品,包括牛肉、魚、奶制品、谷物、新鮮和加工水果和蔬菜可自由進入歐洲市場。
(3)普惠制(GSP)
根據普惠制,肯尼亞加工產品在美國、日本、加拿大、瑞士、挪威、瑞典、芬蘭、澳大利亞、新西蘭及歐洲大多數國家享受優惠關稅待遇。另外,在目前適用普惠制3,000多個出口產品的出口沒有數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