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原則:根據投資項目的需要,在遵守國家城市化的有關規定的條件下,可通過拍賣或者議標方式將國有可私人化土地出租(土地特許經營)或轉讓給企業、公共機構、自然人或法人。但排除以下情況:農業用地、國家旅游規劃中所列有關旅游開發區、油氣礦產勘探開發地區、規劃中的房地產開發區。
2、對于工業、旅游業、服務業投資項目所需土地,投資者可獲得其特許經營權,期限最少20年,可續約,并在一定條件下(參見以下第6點)可將土地轉讓給投資者;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框架下已規劃好的有關項目地塊可依據有關法規直接轉讓給投資者使用。
3、土地的特許經營權授予通過拍賣或議標方式進行,其中位于阿爾及爾、安納巴、奧蘭、康斯坦丁省的所有市鎮、北部省份的所有省政府、區政府的所在市鎮、高原地區的省府所在市鎮的土地通過拍賣轉讓經營權,位于其他地區的有關土地可通過議標方式轉讓經營權。
4、土地的特許經營或轉讓需通過所在省省長根據職能部門的建議審批或國家投資委員會有關授予投資項目優惠政策的決議批準,并通過行政契約確立,帶有一份細則,規定投資項目的計劃及土地經營權出讓或土地轉讓的條件。土地特許經營權授予或轉讓是有償的,應支付租金或轉讓費(拍賣價或市價)。通過議標方式進行出租的土地年租金大致為市價(或可拍賣底價)的5%。
5、土地特許經營權受讓人可在標地上建設有關建筑,且可利用房產抵押進行貸款。
6、特許經營權的受讓人,在投資項目建成并投產(根據行政契約細則的規定)后,可申請獲得土地所有權(即土地的轉讓)。若特許經營權受讓人在契約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項目,并在完成項目兩年內提出申請獲得土地所有權的,可享受簽訂特許經營轉讓契約時確定的土地市價(拍賣價)獲得土地并可扣除已付租金;若在完成項目兩年后提出申請,則只能按照批準該申請時的市場價格獲得土地,且不能抵扣租金。
7、對于享受國家投資委員會審批的特殊優惠的投資項目,土地的租金、轉讓價格可另外作價。
8、投資用地管理的職能機構為各個省設置的“產業布局、投資和地產調度促進協助委員會”(Comité d’assistance à la localization et à la promotion des investissements et de la regulation du foncier)。該機構由省長統領,負責該省可供投資土地的規劃、管理和轉讓審批,并為投資者取得土地經營權提供必要的協助。
綜上所述,對于阿國有的投資用地,投資者可先租地建設項目,待項目完成投產后獲得土地的所有權,但私人土地一般采取出租的形式,購買難度較大,且需要省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