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達加斯加鼓勵投資的相關政策摘要
(馬達加斯加經濟、計劃、私有部門與商務部)
一、總政策
1. 1原則
“致力于推動經濟快速、持久地發展”是今后馬達加斯加根本的政治導向,為此,在社會發展進程中,政府所遵循的理念是:“尊重民主、遵守法律、創造良政環境、尊重人權和自由”。
戰略規劃:
-優先發展馬達加斯加基礎設施建設,以促進國內外投資;
-增加私有領域的投資,使私有領域投資比例達到國內生產總值的17%;
-加強對外經濟開放;
-10年內減少貧困人口50%。
預定的目標:
-使馬達加斯加經濟從社會保障型經濟過度到建立和完善市場型經濟;
-推動農村經濟向工業型經濟的發展,把農業發展成為糧食自給自足的工業化農業(包括發展醫藥、紡織、礦產品等加工)和服務經濟(包括旅游、農業貸款等)。
采取積極措施,調動一切因素,努力擴大出口。
《馬達加斯加行動計劃》Le Madagascar Action Plan (MAP)鄭重向世人昭示:到2012年馬達加斯加社會經濟將取得實質性的發展,在于馬達加斯加各界勞動者必須遵循這個改革性“計劃”,在于政府必須充分調動馬達加斯加人民的主觀能動性,加強國際合作,促進經濟發展和減貧步伐,應對全球性挑戰。
1.2 投資政策
經濟政策的導向建立在:
-提升企業自主經營、繼續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
-實施財產、資金、人力的自由流動;
積極推動私有領域發展,使私有經濟真正成為帶動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生力軍。
加強政府服務職能轉變,扶持私有企業發展,擴大企業信譽,增強投資者的信心。
1.3 馬達加斯加政府為改善投資環境已經或正在做出的努力
1.3.1投資擔保:
-1989年馬達加斯加加入多國投資保險公司L’Agence Multinationae pour la Garantie des Investissements (AMGI),即承諾履行多國投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為投資人提供非商業性投資風險保護;
-在多國投資保險公司文件框架內簽署的關于成立非洲貿易保險公司Agence pour l’Assurance du Commerce en Afrique(ACA)協議,尤其為投資人在貿易和金融交易方面提供了規避政治風險的保護;
-協議主要條款規定:
1)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在遵守現行法律和規定的范圍內,都有投資的自由;
2)保證投資人資金和投資安全;
3)保證投資人財產和投資轉移的自由;
4)根據公司章程,企業享有經營的自由;
5)在遵守勞動法和社會保險規章的范圍內,企業享有人力資源管理的自由;
6)保證投資人之間的平等待遇。
1.3.2鼓勵外國人投資的優惠待遇
允許外國投資人在馬達加斯加購置不動產,但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提供投資方案和計劃;
-提供投資金額憑據,以此證明投資人有50萬美元以上或相當數量的其他流通貨幣的掌控和使用權利。
在具備以上條件基礎上,根據投資人經營領域,可允許獲得5000至25000平米土地。并根據投資金額的數量,可享有一些特殊待遇。
租賃國有土地時,享有簽訂“長期租賃契約”的優惠待遇:
-利用一切可能作為抵押的物權,簽訂18至99年國有土地租賃契約。
政府為推動推動外國投資人在不動產領域進行投資還采取了一些其他措施。主要有:
-參與工業開發區建設,包括將在國家最大港口—塔馬塔夫港開發建設的免稅示范區;
-制定國家生態旅游自然保護區的相關法規;
-參與未來經濟特區的開發建設。
1.3.3 稅則
兩項現行稅則:
-普通法稅則(適用于國內市場的所有經貿活動):
1)該稅則規定將依據實際到位的投資額,減免公司所得稅和關稅;
-特別法則(專用于經營出口):
1)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同時更好地協調政府戰略性發展政策,有關詮釋免稅區稅則的法律規定的修改內容尚待完善。
2)關于巨額礦產投資法律(投資2500萬美元以上)規定了一些特別稅則和鼓勵措施。例如:減免前5年企業所得稅,并享有保證資金匯回國內和自由流動的待遇。
1.3.4. 改善投資環境
鼓勵投資的改革措施
為鼓勵投資,政府建立了企業發展和投資“單一窗口”辦公室Guichet Unique des Investissements et du Développement des Entrepris (GUIDE)服務機制,其主要工作:
-提供市場信息、建議和投資方向;
-簡化設立或取消公司行政手續,如:
1)設立(注冊)公司、變更公司經營內容或終止經營活動(3個工作日)
2)向外國投資頒發批準證書(5個工作日)
3)辦理外國人在馬達加斯加勞動許可證(工作證)(3個工作日)
4)受理、審批外國投資人購置土地的申請(60個工作日)
5)批準設立旅游企業(25個工作日)
6)批準設立免稅企業(20個工作日)
馬達加斯加經濟發展局Economic Develppment Board
of Madagascar ( EDBM )作為政府主管部門負責完善、修改和詮釋行政程序(注:GUIDE隸屬EDBM),其主要職能:
1)增強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發展;
2)引導項目投資;
3)協調市場運行;
4)簡化行政手續。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單一窗口”已合并到馬達加斯加經濟發展局旗下。
通過以下方式簡化海關程序:
1)在馬達加斯加主要港口設立“海關單一窗口”Guichet Uniquedes Douane(GUD);
2)使用單一報關清單;
3)設立免稅企業通關走廊。
1.3.5政府與私有企業的商議機制
落實3P理念,即:國家和私人企業的合作(Partenariat Public-Privé),保持政府和私人企業的長期對話機制。
二、投資機會
馬達加斯加具有豐富的生態資源,經濟發展潛力巨大,投資領域寬廣。
-人力資源:
1) 人口年輕化(馬達加斯加20歲以下青年約占全國人口50%);
2) 勞動力悟性良好,工作勤奮、認真;
3) 勞動力薪酬低(工資成本占產品價格的7-8%,而歐洲勞動力工資成本則為產品價格的60%)。
-自然資源:
1) 海域遼闊,漁業資源豐富
2) 各種農業用地達9億公頃;
3) 土地原始、肥沃;
4) 氣候溫和濕潤,溫差變化微小,具有反季節的農作物生產條件;
5) 畜牧生產呈集約和粗放型格局;
6) 經濟林區與天然林區并存;
7) 富有多種棕櫚樹叢和稀有樹木(包括玫瑰樹和烏木樹);
8) 礦藏豐富。
主導領域(以下為列入優先發展的主導領域):
1) 旅游業;
2) 礦產開采;
3) 海洋捕撈和談水養殖;
4) 紡織、服裝成衣加工出口業;
5) 手工業
6) 農產(特別是有機農業);
7) 發展信息通訊技術;
8) 基層的基礎設施建設:公路(1700萬人口只有5711公里瀝青路面),通訊方面(2003年,固話用戶59598戶,移動電話用戶27935戶)。
三、投資優惠稅收政策
為了給國內外投資營造一個寬松的范圍,馬達加斯加政府頒布了投資優惠稅收政策:
普通條例 |
優惠條例 |
A-成立公司階段 1、投資稅Droit sur les apports(DA) 稅率:按照遞減方式征收: 第一部分,投資1000萬AR以下: 1% 第二部分,投資1000萬—1億: 0.5% 第三部分,投資1億以上: 0.1% 2、職業稅: A 按照經營內容、開發所在地居民人口、領取工資雇員人數、主要設備進行征稅; B 比例稅: 按照營業場所租金Valeur locatve (VL)征稅: -自由職業征收:1/10 x VL; -1、2、3類貿易行業征收:1/15 x VL; -工業、工藝和手工藝及2、3類服務行業征收:1/20 x VL; -4、5類貿易行業征收:1/30 x VL; -其他行業:征收1/40 x VL。 3、購置不動產稅: 本國居民 -登記稅Droit d’enregistrement(DE):征收不動產總價的6%; -附加稅Taxe additionnelle(TA): 征收不動產總價的2%; -土地廣告稅Taxe de publicité foncière(TPE): 征收不動產總價的2%。 4、不動產長期租賃稅: 外籍人(適用于無馬國籍的外國公司) -不動產長期租賃稅(Taxe de location d’immeubles à lonque durée): 征收不動產租金總價2%(分期征稅,每期可為1、3、6、9年);租賃期5年以上,則按五年租金總價征收,同時,按租金總價征收1%的土地稅。 B-公司運行階段 征收公司所得稅(IBS):30%: 最低公司所得稅:按100.000(AR)+年營業額的0.5%征收。鼓勵領域(即:優先發展領域)如: -工業、工藝品制造、農業深加工、礦產、運輸、旅游和旅館服務業。 其他領域所得稅:按320.000AR+年營業額的0.5%征收。 免稅區企業所得稅:按40.000AR+年營業額0.14征收。 C-財產折舊 資產投入的折舊: -資產折舊根據馬達加斯加主管稅務部規定的資產種類固定稅率進行計算。 D-金融投資 1、新增加投資(再投資): - 征收投資稅(AD),(參照A 條款) 2、資產再投入: - 征收資本增加稅 3、向股東(或)第三人借款條例: -自然人借款利息稅為:30% -法人借款利息稅為:25% -協會(或)機構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借款利息稅為:15%。 -按流動資本收入稅Imp?t sur les Revenus des Capitaux Mobiliers (IRCM) 規定,按借款利息的25%征稅。 4、向銀行借款:(遵循銀行規定) -借款利息免除流動資本收入稅。 E-收購公司股 有限責任公司: -收購公司股一旦書面公證,按收購費的4%征收登記費。 股份有限公司: -收購公司股一經宣布,征收固定登記稅1000 AR。 賣出(轉讓)公司,按照財產種類實際價值征稅: 1)不動產轉讓稅 -按照轉讓費的6%,征收登記稅; -按照轉讓費的2%,征收附加稅; -按照轉讓費的2%,征收土地廣告稅。 2)動產轉讓稅 -按照動產最低公布價格的4%,征收登記稅。 |
關于企業營業額增值稅的退稅條例: 免稅區企業在其實現營業額被征收增值稅后,可享有增值稅退稅。 新成立公司: -免除公司所得稅。 小額投資機構(互助性質): -從機構設立后算起,免除前5年公司所得稅和最低公司所得稅;后5年免除公司所得稅的50%。 小額投資機構(非互助性質) -從機構設立后算起,免除前5年公司所得稅和最低公司所得稅。 以遞減方式折舊的財產如下: -制造、加工、勘探、打井等設備; -商品運輸工具:重量2.5T以上; -載人運輸工具:8個座位以上(不包括司機); -起重和搬運機械; -水凈化和空氣清潔設備; -蒸汽生產、熱量生產和能源生產設備; -信息化設備; -科研、技術設備和工具; -旅館客房和設備。 |
四、免稅區稅制法(即馬達加斯加投資特別條例)
免稅區稅制法的頒布旨在進一步加快外資引進。
(被選條件)企業準入條件:
1、對外出口貿易投資:從事出口業務投資項目:
-原產地產品與生產資料的對外出口;
-原產地產品與生產資料直接售于免稅區企業;
2、免稅區準入企業的類別:
1)從事促進和開發企業Entreprise de Promotion et de Explotation (EPE):
-實施免稅區的基礎建設和改造工程;
-從事免稅區的管理與促進業務。
2)加工企業Entreprise Industrielle de Transtormation (EIT):
-手工加工產品;
-國際標準產品制造。
3)集約型企業 Entreprise de Production Intensive de Base (EPIB):
-禽、畜和水產品集約性的養殖、加工。
4)服務企業Entreprise de Service (ES):
-影視和錄象生產;
-軟件設計與開發信息數據的處理;
-產品的技術試驗和分析以及出具產品證明;
-產品驗收和擔保;
-網上營銷和電訊業務;
-銀行業務(不受本國財政法限制的金融機構或體系)。
ES企業必須專門從事出口業務以及或向免稅區企業提供服務。
3、遵循的法律條例(規定)如下:
-對于外國投資人(非定居者)其全部原始投資(包括原始流動資金)必須是國際流通貨幣。
-與馬達加斯加公民或與與在馬達加斯加定居的外國人共同投資時,全部原始投資(包括原始流動資金),必須是國際流通貨幣。
4、物業管理
-免稅區企業場所、建筑物(包括生活駐地)須與外界分隔,廠區道路管理由免稅企業責任。大門至少配備必要的安全關閉裝置。
免稅區稅則:
企業
-企業所得稅:
1)EPE(促進開發型企業)免除15年企業所得稅;
2)EIT(工業加工型企業)和 EPIB(生產集約型企業)免除5年企業所得稅;
3) ES(服務型企業)免除2年企業所得稅。在上述優惠期限到期后,征收所得稅的10%。
-職業稅(Taxe professionnelle)全部免除。
個人
-個人股息稅:
1)征收10%(無特免期);
2)征收工資收入稅(外籍員工):工資收入稅最高征稅標準為35%。
-商品(產品)稅
1)免除關稅和進口稅;
2)商品增值稅20%:(征稅原則:所有交納的增值稅將自動退回);
3)免除商品出口稅;
4)免除消費稅。
-金融條款
1) 自由融資
2) 在當地銀行開立外匯帳戶,用于:
a. 將企業出口收入匯回本國。
3) 在當地銀行開立馬國貨幣阿里亞里(Ariary)專門帳戶,用于:
a. 將外匯帳戶存款轉存專門帳戶,經銀行和金融機構審核后,貸記原始啟動金和原始投資費用。
b. 借記成本結算、當地開支、借款及地方股東投資和行政開支等。
4) 在存款限度內,可自由進行外匯交易(如支付貨款、轉移股息等);
5) 根據馬達加斯加統一會計規定建立財務狀況表;
6)在終止合同和經營活動,以及全部結清本土欠債后,可將剩余的資金自由轉移;
7)自由轉移完稅后工資儲蓄:
a. 家眷常居馬達加斯加(轉移工資儲蓄50%);
b. 家眷常居國外(轉移工資儲蓄70%)
c. 國外長期渡假期間(轉移工資儲蓄100%)
外籍公民,一旦終止與本國公民的經營活動,既自動解除一切行政監督。
5、勞動條款
- 在遵守馬達加斯加“勞動法”、“社會保險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外資企業享有自由選擇人員聘用和管理制度的權利;
- 企業法人可自由決定外籍管理干部的數量,但同時必須履行對當地工人進行技術培訓的義務。
6、土地條款
- 免稅區土地屬于國家資產,但,當免稅企業所占用土地轉為私有財產時,必須遵循和執行土地法有關規定和條例。土地私有化轉讓交易規定屬普通法規定范疇。
為鼓勵外國開發商,在政府指定用于免稅區開發和建設的區域內,免稅企業土地和物業的租約期限為18到99年。
(駐馬使館經商處林大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