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業綜合體建設應結合區域建設和產業發展規劃,并遵循以下原則:
1.總體規劃,分期實施。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前題下,可選定集中連片、存量建設用地較多的區域,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產業集聚的要求和不同產業企業的特點,圍繞產業定位、行業要求,合理確定產業綜合體建設總體布局和規模,可一次規劃、分期實施。
2.市場導向,多元投資。產業綜合體投資主體不限,以市場為導向,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積極探索產業綜合體開發運作新模式。
3.完備審批,規范建設。產業綜合體要完備審批相關手續,必要時可由審批服務中心牽頭實行模擬審批啟動建設。要規范建設,按照規劃設計組織實施,建設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產業綜合體建成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平臺配套,功能完備。產業綜合體建設應依托園區、鄉鎮現有的商業、住宅等配套,同時根據規劃建設規模和產業發展需要,建設相應的商務辦公、產品檢測、技術開發、融資擔保等公共服務平臺等設施。
二、產業綜合體建設要高起點、高標準,并符合有關規劃建設要求。
1.土地使用。產業綜合體區域內標準廠房及配套設施,僅限使用依法取得的規劃用途為工業的國有建設用地。需使用農用地(耕地)、未利用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耕地)、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集體土地征收手續,并通過公開有償供地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鼓勵使用依法取得的存量國有建設用地。
2.建設規模。產業綜合體規劃面積應在100畝以上,確需分開建設的,可以由3宗以下地塊組成,但占地規模合計應在150畝以上。首期啟動面積不少于50畝。
3.規劃條件。產業綜合體區域內所建廠房必須是四層及以上標準廠房,容積率應達到1.6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行政辦公、配套服務設施及公共性平臺占地不超10%。建筑的設計、建設要符合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并按有關規定通過竣工驗收。
三、產業綜合體建設的扶持政策
1.產業綜合體土地出讓底價按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每平方米204元的70%執行。
2.產業綜合體建設過程中所涉及的事業性收費減半;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全額征收后在項目竣工時返還。
3.項目竣工后,在不改變建筑的功能和土地用途的情況下,可對房產進行整棟和分割轉讓,分割轉讓的單宗建筑面積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但產業綜合體建設期間,開發者不得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產權轉讓中產生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建設投資主體。具體由地稅局、國土局、財政局核定。
4.產業綜合體建設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在項目竣工后,全額獎勵建設投資主體。具體由地稅局、財政局核定。
5.產業綜合體開工后5年內,租賃廠房的入駐企業上交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建設投資主體;購置廠房的入駐企業上交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減半獎勵建設投資主體。執行獎勵政策的入駐企業必須是在海新辦企業。具體由市發改和經信委、地稅局、財政局核定,報市政府批準。
6.對為入駐產業綜合體為中小微型企業提供質量檢測、產品開發、信息物流等服務的各類公共服務平臺,優先申報省以上公共服務平臺及扶持資金項目。
7.對入駐產業綜合體的企業,在技術改造、技術創新、轉型升級、協作配套等項目實行優先服務、優先申報。
8.積極爭取上級政府的扶持政策,對所獲建設用地計劃獎勵指標優先供給產業綜合體建設先進園區、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