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辦發〔2006〕9號
第一條為激勵人才更好地為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服務,加強對人才開發資金的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人才開發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政府人事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人才資金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市高層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開發資金核發、管理。市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人才開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四條人才開發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審批支付、專款專用、監督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人才開發資金的主要來源為:
(一)政府撥款;
(二)社會捐贈。
第六條人才開發資金的主要用途為:
(一)對引進人員的資助;
(二)對引進智力的資助;
(三)對人才培養的資助;
(四)對項目的資助;
(五)對為人才隊伍建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六)其他用于人才開發的用途。
第七條資助的范圍
人才開發資金的投向按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實行動態調整,根據政府確定的重點發展領域,每年確定和發布市區人才開發資助目錄,凡符合本市城市定位及產業發展方向列入資助目錄的市區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人才開發資金的資助。
符合人才開發資助目錄的市區各企業單位,可申請享受本規定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資助。
符合人才開發目錄的市屬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類事業單位,可申請享受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資助。
部省屬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類的事業單位,可申請享受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第九、十一、十二條規定的資助。
第八條對引進人員的資助標準: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視其學科領域研究項目的實際情況,提供與之相適應的實驗室和科研、項目、教學啟動經費100-300萬元;發給一次性安家費35萬元;每年安排由本人支配的資料費等經費8萬元;5年內每月發給專項資助5000元;提供應邀參加國際學術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的差旅費;
(二)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或國家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發給一次性安家費10萬元;5年內每月發給專項資助1000元;
(三)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博士生導師、在國內外某一學科(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或擁有國內外領先專利(發明)的人才,發給一次性安家費8萬元;3年內每月發給專項資助1000元;
(四)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博士研究生,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或者在市重點企業管理崗位擔任高級顧問的人員,發給一次性安家費4萬元(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企業引進的,為6萬元),2年內每月發給專項資助1000元;
(五)企業引進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且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及學位,自帶項目和資金來本市開辦企業或擁有專利、發明來本市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各類人才、高級技師,發給一次性安家費3萬元(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企業引進的,為5萬元),2年內每月發給專項資助600元。
第九條對引進智力的資助標準:
(一)進入本市博士后工作站或者博士后技術創新中心工作的博士后,按《常州市吸引博士后進站工作的若干規定》執行;
(二)已辦理特聘工作證的柔性流動人員,屬于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的對象,在常期間每月可享受專項資助,資助標準及資助期限與引進人員的對應條款相同,屬于第八條第(五)項的對象,可享受每人每月600元的專項資助,但最多不超過2年;
第十條對培養人才的資助標準:
(一)對列入市緊缺人才培養項目的資助,按《關于常州市緊缺人才培養的實施意見》執行;
(二)對經過高技能人才培訓和技能鑒定,并取得二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技師、高級技師的資助,資助辦法按《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養資助辦法》執行;
(三)在職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畢業后回本市工作的,2年內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專項資助。單位委托培養的博士研究生必須畢業后回原單位工作才可享受該項資助;
(四)當年被批準為國家級或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全國技術能手和江蘇省技術能手的,按其所獲得的獎金數額給予等額匹配資助。
第十一條對項目的資助標準:
(一)對留學回國人員承擔的獲得國家人事部資助的科研項目或課題,給予等額匹配資助;
(二)對符合規定的高層次人才承擔的經專家評審后立項的科研項目或課題,給予1-3萬元的資助;
(三)對獲得國家或省外國專家機構批準的引進國外技術和管理人才項目,給予等額匹配資助;
(四)對獲得國家或省外國專家機構批準的派往境外學習先進技術和經營管理的培訓項目,給予每人每次1-3萬元的資助;
(五)對獲得市外國專家機構批準的引進外國專家項目和境外培訓項目,給予每人每次1-3萬元的資助。
第十二條對為人才隊伍建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申請人才開發資金資助的單位,應提供不少于人才開發資金資助額的匹配資金,但對引進兩院院士、當年被評為國家或省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和單位委托培養的在職博士研究生可不匹配。
第十四條申請開發資金資助的,應由按資助的用途向市人才資金管理部門提出,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市人才資金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與簽訂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并按約撥付資助資金。
第十六條資助資金由市人才資金管理部門一次核定,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一次性撥付與分年度撥付的方式。
第十七條受資助的應確保資助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受資助的在資助期間,每年應向市人才資金管理部門遞交資金使用的財務報告和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報告;資助期滿,應向市人才資金管理部門遞交總結報告。
第十八條市人才資金管理部門應對受資助的資助資金使用情況和資助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十九條市人才開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審核撥付。每年年底,市人才資金管理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向市政府報告當年度資金收支和使用情況。
受資助的或個人對人才開發資金使用不當的,市人才資金管理部門可按規定減少、暫停撥款,直至收回已撥付的全部資助款項。
第二十條有關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騙取人才開發資金的,由市人才資金管理部門依法追回,并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從事人才開發資金管理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金壇市和溧陽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