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人事局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為鼓勵和吸引留學人員來連云港創業和工作,促進我區高新技術成果研究開發和轉化,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特在連云港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連云港留學人員創業園,并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如下優惠政策:
一、留學人員可以專利、專用技術、其他科研成果、商標、資金等形式參與項目投資,創辦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發機構,也可承包或租賃經營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發機構等。留學人員以技術成果等無形資產出資入股創辦科技企業的,其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企業注冊資本的35%,或按投資各方的書面約定辦理登記注冊。
二、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的條件予以放寬。持外國護照或國外長期居留證申請注冊登記外商投資企業時,其注冊資本首期出資額可從1萬美元起;憑中國護照或中國身份證可直接注冊內資企業,其注冊資本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資本金的10%,或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公司成立一年內,實繳注冊資本應追回到50%以上(含50%);公司成立三年內,其注冊資本應全部到位。
三、留學人員及其創辦企業財稅優惠政策
⒈留學人員創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六至第十年可以享受開發區“科技發展金”50%的財政扶持。
留學人員創辦的產品出口外商投資企業,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征、免征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總產值70%以上的,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留學人員投資創辦的先進技術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減征、免征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在以后的3年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留學人員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短于5年的,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40%。如再投資舉辦、擴建的企業屬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經營期不少于5年),可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
⒉可以享受相當于當年繳納增值稅8%~10%的科技發展金扶持。
⒊留學人員創辦的其他各類企業自認定之日起十年內可以享受開發區“科技發展金”的財政扶持。
⒋留學人員及其舉辦的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⒌留學人員舉辦的企業轉讓技術和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免征所得稅。
四、留學人員進園創業,可幫助協調解決創業項目融資,由開發區“科技創業風險基金”等給予融資擔保。獲得博士學位留學人員的高科技創業項目,可獲得20萬元創業資金的資助或提供20萬元的貸款貼息。對創辦國家級各類研發機構(中心)的,開發區科技發展金給予50萬元的資助。
五、留學人員進園創業需自建研發試驗、生產經營場所的,按照項目的投資規模、技術含量等因素,可享受開發區所有地價優惠待遇。
六、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時,需要前期孵化的,可進駐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并享受孵化器的生產場地、創業基金扶持等各項優惠政策。
七、留學人員本人或攜子女、配偶來園創業工作的,可免費辦理落戶手續,并提供一套公寓供其使用。
八、在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創造出巨大經濟效益的留學人員,開發區管委會授予科技貢獻獎,獎金20~50萬元人民幣,并授予榮譽稱號。
九、留學人員引薦項目進園,可按連云港開發區招商引資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并可按國際慣例從投資方收取傭金。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