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快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園建設與發展的若干意見
(市政府38次常務會議通過)
為促進醫藥高新技術產業園的建設與發展,著力打造中國(泰州)醫藥城,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見:
1、進入醫藥高新技術產業園的醫藥企業享受國家對醫
藥出口基地、國家火炬計劃醫藥產業特色基地和沿江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
2、園區內外商投資新辦的醫藥企業,從獲利之日起享受國家規定的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對后3年征收的另一半企業所得稅,屬于地方留成的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外商在其投資的企業中增資擴股的,其新增的投資享受再投資的有關優惠政策;
3、園區內新辦的內資醫藥生產性企業和醫藥商貿流通企業自投產之日起5年內,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先征收后全額獎勵給企業;園區新辦的醫藥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科技服務型企業自投入使用之日起5年內,營業稅先征求后全額獎勵給該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先征求后全額獎勵給該單位;
4、各類新辦企業,本市地方性行政規費實行零收費;
5、園區內醫藥企業購置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經報稅務部門核實備案后,采取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企業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技術開發經費,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在稅前列支;
6、園區內企業生產和研發所需的進口設備、重要零配件等,根據國家醫藥出口基地的政策規定,免征海關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國產設備投資按規定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7、園區內外商投資新辦的醫藥生產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后,凡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值的70%以上的,繼續享受減半征收所得稅;對外商投資新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規定免征、減征所得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8、優先推薦園區內的醫藥企業申報國債計劃和省級以上技術改造、經濟新增長點、民營經濟發展資金、火炬計劃、星火計劃、攻關計劃、高技術研究、國家重點新產品等專項計劃。對列入省和國家各類專項計劃的項目,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由市財政安排配套貼息資金。未列入國家、省專項計劃的重大項目,從獲利之日起由園區給予3年內一定比例的貼息扶持;
9、園區內醫藥企業項目優先安排農業用地轉用指標,用地實行協議出讓,根據項目的投資規模與技術層次由園區給予優惠;
10、發揮國家醫藥出口基地作用,外貿、海關、金融、稅務、商檢等部門在授信額度、外匯管理、出口信用擔保、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退稅兌現、建立出口審批快速通道等方面向園區內企業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