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吸引和用好優秀人才的試行規定
錫委發〔2006〕62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實施科教興市、人才強市主戰略的力度,根據中央和省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結合無錫市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規定。
第二條各級黨委政府必須以科學發展觀和科學人才觀為指導,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切實加強對人才工作的領導,大力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和“創業、創新、創優、創造”的良好環境。
第三條充分發揮各引進、培養、開發、使用人才的主體作用,大力吸引和用好優秀人才,努力使無錫成為人才輩出、人才薈萃的區域性人才高地。
第二章引進海內外高層次人才
第四條引進國內高層次人才享受的優惠政策
(一)引進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視其學科領域研究項目的實際情況,提供與之相適應的實驗室和300-500萬元科研經費。在本市購房并與簽訂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下同),發給本人安家費100萬元,每年支付20%(下同)。
(二)引進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特聘教授,視其學科領域研究項目的實際情況,提供與之相適應的實驗室和科研、項目、教學啟動經費,發給本人安家費70萬元。
(三)引進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部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博士生導師,有創業創新業績的教授或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視其學科領域研究項目的實際情況,提供與之相適應的實驗室和科研、項目、教學啟動經費,發給本人安家費50萬元。
(四)對進入無錫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緊缺人才,發給本人安家費30萬元。
第五條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享受的優惠政策
(一)引進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享受的優惠政策按錫政發(2006)14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在海外學習并取得博士學位的留學回國人才,在本市購房并與簽訂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下同),給予50萬元的安家費,每年支付20%(下同)。
(三)在海外學習并取得碩士學位后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的留學回國人才,在國內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并到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跨國企業工作或學習2年以上,取得一定業績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給予30萬元的安家費。
(四)引進留學回國人員所承擔的科研項目獲國家人事部、省人事廳經費資助的,市人才發展資金按1∶2的比例給予匹配。經本市專家評審立項的留學回國人員科研項目,由市人才發展資金給予2-3萬元的資助。
第六條其他政策
(一)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引進高層次人才,可不受單位編制、增人指標限制。
(二)引進人才隨遷、隨調、隨歸的配偶可由或上級主管部門優先推薦就業。配偶暫無工作的,其人事檔案關系免費掛靠市或市(縣)區人才服務機構。子女入托、入學(小學、初中),由教育部門提供公辦優質教育資源。
(三)引進人才根據本規定對同類補貼、獎勵、優惠不重復享受,享受標準就高執行。夫妻雙方同屬引進對象的,安家費按一方享受。
(四)市人才發展資金對引進國內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安家費資助辦法:市級財政供養單位引進的人才,由市人才發展資金給予全額支付;崇安、南長、北塘區級財政供養單位引進的人才,由市人才發展資金給予80%的資助;江南大學和錫山、惠山、濱湖、新區區級財政供養單位引進的人才,由市人才發展資金給予50%的資助;各級創業園(含宜興環科園)引進的科技創業人才,由市人才發展資金給予50%的資助;其他各企事業單位(含部省屬單位和社會團體)引進的人才,由市人才發展資金給予20%的資助。
第三章用好現有各類優秀人才
第七條現有高層次優秀人才主要對象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二)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特聘教授;
(三)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部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四)市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第八條現有高技能優秀人才主要對象
(一)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國家職業資格一級(高級技師)、二級(技師)、三級(高級技工)證書獲得者;
(二)具有職業類技術學院、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畢業證書,且取得高級技工以上(包括高級技工)職業資格證書人員;
第九條現有高層次優秀人才享受的優惠政策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享受的優惠政策按錫委發〔2002〕15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國家有杰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的優惠政策按錫委發〔2002〕1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新評為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一次性獎勵1萬元;新評為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人員、部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一次性獎勵8000元;新評為市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一次性獎勵5000元。
(四)現有高層次優秀人才的子女入托、入學,由教育部門提供公辦優質教育資源。
第十條現有高技能優秀人才享受的優惠政策
(一)高技能優秀人才不受其原有身份的限制,可參與企事業單位管理、技術崗位的競爭,受聘在相應管理、技術崗位上的高級技師、技師可分別享受本單位高級工程師、工程師的同等待遇。
(二)建立高技能人才社會化考評、行業考評、高技能人才認證、名師帶徒工作機制。市設立并逐步增加高技能優秀人才培養專項經費,加強高技能優秀人才的培訓和獎勵。
第四章創新人才培訓機制
第十一條建立與無錫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人才引進、開發、培養專業目錄發布制度,每年發布一次。
第十二條建立和完善以政府為導向、、社會共同參與的人才開發培養經費投入機制。
(一)建立國際化人才培養平臺,探索與海外高校、研究機構、跨國公司聯合培養人才的途徑與方法。建立緊缺創新型人才培養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的緊缺人才到境內外高校、科研院所與大型企業等進行培訓,市人才發展資金給予國內培訓每人1萬元、境外培訓每人2萬元的經費資助。
(二)國家外國專家局和省政府批準立項并獲得經費資助的出國(境)培訓項目,由市人才發展資金按資助金額1∶1進行經費匹配。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立項、未獲得經費資助的出國(境)培訓項目,市人才發展資金資助每人出國(境)培訓費3萬元。省政府批準立項,列入年度出國培訓計劃的培訓項目,市人才發展資金資助每人出國(境)培訓費2萬元。市外國專家局確認,單位派員參加國家和省直機關組織的出國(境)培訓項目,市人才發展資金資助每人出國(境)培訓費1萬元。
第五章創新人才載體建設
第十三條在無錫市確定的重點產業發展園區設立“人才特區”,鼓勵重點產業發展園區引進人才團隊,形成創業創新群體優勢,使各類人才真正具有事業發展的空間和施展才能的舞臺。進入“人才特區”的高層次人才可享受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十四條重點扶持電子信息、新材料、機械裝備、汽車及零部件、高檔紡織五大支柱產業和環保、新能源、生物技術三大先導產業等人才載體。通過招研引智、招校引才等手段,促進無錫市優勢產業群體的形成和發展,最終形成無錫市人才載體優勢。
第十五條積極鼓勵無錫市重點企業申報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勵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進站開展科研活動,每進站1名博士后由市人才發展資金給予每人3萬元的經費資助。
第六章創新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第十六條進一步加強引智工作力度,鼓勵對國外智力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積極培育國家級和省級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對獲得國家級和省級“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廣基地”或“引進國外智力示范單位”稱號的單位,市人才發展資金分別給予10萬元和5萬元的資助經費。
第十七條對國家和省外國專家局批準立項、并獲得經費資助的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市人才發展資金按1∶1匹配。對省外國專家局批準立項但未給予經費資助的項目,市人才發展資金給予3-5萬元的經費資助,經專家組評審和市外國專家局批準立項的市級引智項目,市人才發展資金給予1-2萬元的經費資助。
第十八條認真落實國外專家的待遇,對確能為單位帶來巨大效益的,允許其參與技術、智力入股,外國專家在無錫市工作期間的發明創造,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申請專利享受專利法規定的權利。對聘請來錫,為無錫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可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申報“國家友誼獎”、“江蘇友誼獎”、無錫市人民政府“杜鵑花獎”。
第七章資金支持與人才獎勵
第十九條人才資本投入是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十一五”期間,市人才發展資金在2006年的基數上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地方財政收入增長狀況逐年提高。各市(縣)區設立的人才發展資金每年也要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
第二十條鼓勵設立人才發展資金。企事業設立的人才發展資金超過50萬元,經市相關部門確認,并用于本單位人才引進、開發、培養、獎勵等費用,在稅前可直接進入成本。
第二十一條設立“無錫市優秀人才貢獻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出5人,每人獎勵20萬元;設立“無錫市留學回國人員創業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出5人,每人獎勵20萬元;設立“無錫市高技能人才成就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出10人,每人獎勵10萬元;設立“無錫市引進人才工作獎”,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出5個引才先進單位,每個單位獎勵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