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關于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
徐政發〔2006〕122號
為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決定》,實施《徐州市科技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促進科技創新創業,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促進企業技術創新
(一)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企業應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所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研究開發實際支出占當年銷售收入比例超過5%的企業,可由企業納稅關系所在地政府從貢獻中拿出部分資金給予獎勵。
(二)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臺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單獨管理,不提取折舊;單臺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企業購置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折舊年限最短可為3年。
(三)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出口,市財政給予一定的專項補貼。
二、鼓勵源頭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四)建立市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實施國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資金匹配和市重大成果轉化項目的培育扶持。各縣(市、區)應在財政預算內安排一定數額的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
(五)以股權投入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其成果完****可享有不低于該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權;以技術轉讓方式將成果提供給他人轉化的,其成果完****可享有不低于轉讓所得的稅后凈收入20%的收益;自行實施轉化或以合作方式實施轉化的,在項目盈利后3-5年內,每年可從實施該項成果的稅后凈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獎勵成果完****。
三、鼓勵和支持科技創業
(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活動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后,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等學校與企業聯合且由企業出資的橫向科研課題的節余經費,允許用于由該項科技成果轉化而興辦的科技企業注冊資本金,成果完****可享有該注冊資本金對應股權的80%,學校享有20%。
(七)允許在校大學生休學創辦科技型企業或進行科技中介服務,經所在學校批準,其學習年限可延長3至4年;其所創辦的科技型企業或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經稅務部門審查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后,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八)科技成果擁有者創辦科技型企業時,經評估后的科技成果可作為無形資產參與投資,成果價值占注冊資本比例最高可達70%。
(九)科技人員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可分3年到位,首期出資額應達到認繳額的10%,且不低于人民幣3萬元;申請設立非公司制企業條件尚不完全具備、但一年內能夠予以完善的籌辦企業,可由當地工商部門先行核發營業執照,實行預備期企業管理。
(十)科技人員離開原單位從事科技創業的,其檔案由市、縣(市)及賈汪區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代行管理,人才服務機構免收人事檔案代理服務管理費用,其管理成本由各級財政列入預算。
(十一)鼓勵和支持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組織和個人在我市設立研發機構。經依法審批設立的外商及港澳臺商研發機構,其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經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認定,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暫免營業稅;上述機構向國外境外購買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可向有權國稅部門申請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建立促進自主創新的投融資體系
(十二)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事業。制定我市發展創業投資企業實施辦法及其相關配套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
(十三)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余額超過凈資產的50%,且其他投資的資金余額未超過凈資產30%,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十四)市、縣(市、區)建立創業風險投資風險補償機制,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按不高于總收益1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
(十五)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允許具備條件的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入證券公司代辦系統進行股份轉讓。支持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發行公司債券。
(十六)建立支持創新型企業發展的信用擔保體系。市成立注冊資本8000萬元的擔保公司。鼓勵各類擔保機構支持創新型企業的發展,擴大擔保機構業務補貼范圍,對租賃設備、委托貸款等其他為創新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業務一并給予補貼。健全發展擔保市場,進一步落實稅收優惠,降低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設立門檻,強化其對創新型企業的融資擔保服務。
五、加大科技投入
(十七)各級政府把財政科技投入作為預算保障的重點,年初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保證科技經費增長幅度明顯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逐步提高財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市、縣(市、區)每年新增財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別不低于3%、2%。到2010年,科技三項經費占當年財政支出比例均應達到17%以上。
(十八)鼓勵社會資金捐贈創新活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捐贈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校的研究開發經費,按規定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六、實施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
(十九)建立財政性資金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由科技部門會同綜合經濟部門按照公開、公正的程序對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并向全社會公告。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獲得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范圍內,確定政府采購目錄。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必須優先購買列入目錄的產品。
(二十)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市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開發的試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且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并需要重點扶持的,經認定,政府進行首購,由采購單位直接購買或政府出資購買。市內企業研發和生產的一類新藥和二類中藥,優先進入醫保目錄。政府對于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或技術,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招標方式,面向社會確定研發機構,簽訂政府訂購合同,并建立相應的考核驗收和研究開發成果推廣機制。
七、支持創新創業載體與平臺建設
(二十一)建立大型科學儀器共用服務平臺,鼓勵已經認證、認定的國家實驗室、省、市重點試驗室向社會提供有償技術服務。對提供公共技術服務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等科技基礎設施,經評估為優秀的,市財政給予運行經費補貼或獎勵。
(二十二)科技中介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后,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八、加強知識產權創造與保護
(二十三)市財政設立每年100萬元的專利專項資金,今后根據專利申請和授權量的增加而相應增加。對本市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獲得受理的重大專利以及向國外申請專利所需申請費、實審費給予全額補貼。
(二十四)加強社會化知識產權服務,社會化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知識產權許可證貿易代收代繳的各類國家規費,可在計算營業稅基數時予以扣除。
(二十五)大力實施名牌戰略,鼓勵和幫助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對獲得中國、省、市名牌產品的企業,由所屬財政給予一定的獎勵。
(二十六)研究建立既符合世界貿易規則、又有利于保護我市主導產業的技術標準戰略推進模式和運行機制。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江蘇省地方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給予一定獎勵。
九、加強創新創業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七)積極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對引進的國內外優秀人才和國家級學科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來我市工作不受編制、工資總額的限制,在醫療保險、配偶就業、子女上學、住房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或資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條件。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住房貨幣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等費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二十八)允許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對技術骨干和管理骨干實施期權等激勵政策,探索建立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的具體辦法。
(二十九)加大對科技創新人才、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物和優秀創新團隊的獎勵力度。組織徐州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物和優秀創新團隊評選活動,對評選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獎金額度分別提高到3萬元、2萬元和1萬元。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授予徐州市科技創新創業功臣稱號,重獎50萬元,其中15萬元獎勵個人,35萬元用于資助獲獎者主持的科研創新活動。
(三十)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切實提高我市公民科學素質。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切實加強科普場館建設。建立省、市級科普教育示范基地定期向公眾開放制度。推進實施“科技信息村村通工程”和“居民計算機普及工程”。鼓勵經營性科普文化產業發展,放寬利用民間和海外資金發展科普產業的準入限制。
(三十一)市有關部門要依據本文件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各地要結合實際,依照法定權限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