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青山湖區中小企業發展和全民創業專項資金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南昌市《關于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進一步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洪發[2005]1號)、《關于推動全民創業,加快富民強市,促進快速和諧崛起的若干意見》(洪發[2005]39號)和《關于進一步推動全民創業,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洪發[2006]23號)設立的一種政府引導性資金。為規范對青山湖區中小企業發展和全民創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規模為100萬元,由區財政從2009年起每年在預算中安排支出,今后視使用效果逐年增加。該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本區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創業小基地建設項目,對國家、省、市中小企業發展和全民創業專項資金的配套資金項目等。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如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公平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區中小企業局和區財政局共同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點,同時負責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申請、審批、監督、檢查等日常工作。專項資金當年未下達和未撥付完的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南昌市青山湖區行政轄區內依法登記注冊、符合《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并在青山湖區納稅的各類企業。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對為我區中小企業擔保的擔保機構進行獎勵。對本區轄區內的擔保機構,且必須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由區中小企業局按年終業績考核情況予以獎勵。
(1)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范,已連續經營2年以上,并在市、區中小企業局履行備案手續,按時向區中小企業局報送擔保業務統計報表。
(2)財務管理制度健全,能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
(3)經濟效益良好,擔保業務占其總業務量的70%以上,并且其擔保對象為本區的中小企業。
擔保機構獲得的獎勵資金全部用于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風險準備金。
2、用于支持我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信用征集與評價項目、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檔案項目。
3、完善我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其他事項。
(二)中小企業和創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1、培訓服務項目。包括創業培訓、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培訓、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培訓和政府部門直接從事中小企業管理工作人員培訓。
2、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的綜合性項目。
3、為中小企業提供共性技術及專業化服務的項目。
4、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改造、擴建項目。
5、對區中小企業參加由政府組織的國內、外展銷展覽等開拓市場的活動進行補助。
6、表彰獎勵為中小企業發展做出貢獻的中介機構和商會、協會等民間行業自律性組織。
7、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其他項目。
(三)獲得國家、省、市創業小基地稱號及全民創業服務平臺建設項目和開展全民創業宣傳、推介等活動。
(四)獲得國家、省、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并符合規定要求配套的項目。
(五)支持本區新辦三年內(含三年)各類處于成長期的小企業,其中重點支持:
1、具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小企業;
2、出****貨值占企業銷售總額60%以上的外向型小企業;
3、吸納自謀職業的轉業軍人、城鎮退役士兵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占企業職工總數30%以上的小企業;
4、農業產業化及農副產品加工型小企業;
5、社區服務型小企業。
專項資金采取貸款貼息或無償資助方式,優先給予企業貸款貼息扶持。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予重復支持。
(六)區政府要求扶持的中小企業和全民創業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七條
區中小企業局和區財政局每年按規定時間在本區范圍內采取多種方式公開受理專項資金的申請。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及補貼的項目所在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單獨核算,會計和納稅信用良好。
(二)遵守國家和地方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其他應符合的條件。
應同時提供:企業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經營范圍、主要產品、生產技術、職工人數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表或審計報告(復印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復印件);環保部門出具的環保評價意見及其他所需參考的資料。
申請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項目貸款合同及利息支出憑證(復印件)。申請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已落實或已投入項目建設的自有資金有效憑證(復印件)。
第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用于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項目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必須包括項目投資概算及資金來源情況);
(三)項目所在地的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出具的推薦意見;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行政事業單位或社團組織法人證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用于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的項目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要求立項和使用專項資金的申請報告;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包括項目投資概算及資金來源情況);
(三)項目所在地負責全民創業工作部門和財政部門出具的推薦意見;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行政事業單位或社團組織法人證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用于創業輔導、培訓、宣傳、推介等活動的項目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要求立項和使用專項資金的申請報告;
(二)項目安排及資金使用情況;
(三)項目所在地負責全民創業工作部門和財政部門出具的推薦意見;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行政事業單位或社團組織法人證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二條
區中小企業局和區財政局共同組織評審小組對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包括:
(一)資格評審:項目單位及推薦單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評審:報送的文件、資料、表格、軟盤等是否齊全、完整,文字、填寫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三)內容評審:項目單位、申請項目、推薦意見等內容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
第十三條
在項目評審過程中,評審小組可要求項目單位補充有關材料并進一步說明情況,必要時到項目單位進行現場評審。
第十四條
區中小企業局和區財政局根據評審小組結論意見,并參考推薦意見,確定專項資金的項目計劃。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報區政府審查批準后,由區中小企業局和區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共同下達“專項資金項目通知書”,并辦理撥款手續。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獲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承擔單位對該項目必須單獨核算,并在項目完成后的一個月內,將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建設情況分別報送區中小企業局和區財政局。
第十七條
區中小企業局和區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弄虛作假,挪用擠占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或撤消的,需報區中小企業局和區財政局批準。對因故撤消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區中小企業局和區財政局審核批準,剩余的專項資金如數退回區財政帳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青山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批轉區中小企業局、區財政局<青山湖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湖政辦發[2006]18號)現予作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青山湖區中小企業局和青山湖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