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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高新區政務服務事項目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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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失地失海人員享受社保補貼發放 行政給付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的意見》 (大政發〔201246) 第五條第(十三)款 企業當年新增就業崗位招用城鎮登記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由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按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市政府按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實際支付補貼金額的50%予以補助。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工作的意見》 (大政發〔201246) 第五條第(十四)款 鼓勵企業吸納失地失海人員就業,對招用失地失海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3年內由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按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市政府按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實際支付上述補貼金額的50%予以補助。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執行就業工作政策有關規定的通知》(大政發〔201439) 第三條 大政發〔201246號文件其余各項規定的政策措施繼續執行,審批截止日期另行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大連市就業管理中心要求,此補貼政策停止受理,等待新一輪就業扶持政策文件下發,執行新政策。

103 公益性崗位管理補貼發放 行政給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五十三條 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被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2.《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大政發[2017]46號)第五條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或提供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全額補貼;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街道鄉鎮)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04 創業者創辦企業吸納失業人員享受社保補貼 行政給付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的實施意見》 (大政發〔201018) 第二條第(四)款 對省、市認定的創業帶頭人企業吸納失業人員,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大連市就業管理中心要求,此補貼政策停止受理,等待新一輪就業扶持政策文件下發,執行新政策。

105 引導用人單位吸納城鎮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補貼 行政給付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大政發〔201454)第五條 引導用人單位吸納就業

  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城鎮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小微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1年補貼;當年新招用城鎮登記失業(含擇業期內,下同)高校畢業生人數達到現有職工總數20%以上的,每招用1人按2000元標準給予補貼,補貼額度每戶每年不超過20萬元。

  對各類企業、社會組織吸納城鎮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的50%給予1年補貼。

  國有企業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積極招聘符合條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除涉密等特殊崗位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招聘信息要在市政府網站公開發布,對擬聘人員應進行公示,明確監督渠道,報名時間和公示期都不少于7天。國有企業吸納城鎮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符合條件的按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的50%給予1年補貼。

  上述各項補貼由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予以支付,市政府按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實際支付補貼金額的50%給予補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大連市就業管理中心要求,此補貼政策停止受理,等待新一輪就業扶持政策文件下發,執行新政策。

106 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保補貼 行政給付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 (大政發〔201454) 五、引導用人單位吸納就業 對畢業3年以內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申報靈活就業的,按其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的60%給予2年補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街道鄉鎮)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07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并、變更及終止審批 行政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3629予以修改)

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五十五條 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08 對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補助費的給付 行政給付 【規范性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09 職稱評審結果核準、備案 行政確認 【規范性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6]77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職稱的整體數量、結構進行宏觀調控。

【規范性文件】《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試行辦法》(人職發[1994]14號,19941031日頒布)

第十九條 評委會評審結果由相應人事(職改)部門審批。

【規范性文件】《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遼委辦發[2017]48號)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稱系列設置、政策標準制定、評審質量、結構比例控制、按權限受理申報等工作要求,會同用人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職稱工作配套政策措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10 流動人員檔案的接收和轉遞 公共服務 【規范性文件】《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199113號)

干部辭職、退職、自動離職、被辭退(解聘)后,未就業的,其檔案仍由原管理單位保管。另就業的,其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不具備保管條件的,轉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保管。

【規范性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0號)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具體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管理,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檔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11 依據檔案記載出具相關證明 公共服務 【規范性文件】《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199113號)

干部辭職、退職、自動離職、被辭退(解聘)后,未就業的,其檔案仍由原管理單位保管。另就業的,其檔案轉至有關的組織、人事部門保管,不具備保管條件的,轉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中心保管。

【規范性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0號)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具體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管理,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檔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12 高校畢業生儲備計劃 公共服務 【規范性文件】《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大政辦發〔201454號)第九條:繼續落實崗位儲備計劃,市政府每年儲備1000名擇業期內未就業的我市生源高校畢業生。聘用到儲備計劃崗位的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服務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確因崗位需要且經核準后服務期限可延長1年。服務期內,高校畢業生按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并參加社會保險。落實就業單位的,可提前解除聘用關系;未落實就業單位的,服務期滿后自主就業。儲備計劃崗位出現空缺時可隨時遞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13 大連市少數民族和困難家庭畢業生就業援助 公共服務 【規范性文件】《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大政辦發〔201454號)第十一條:將我市生源的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和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作為幫扶重點,納入就業援助體系實行兜底安置。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14 高校畢業生千崗計劃 公共服務 【規范性文件】《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大政辦發〔201454號)第九條:有效挖掘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市政府開發1000個公共服務崗位,采取考試方式,擇優招用高校畢業生從事基層公共服務工作,服務期間享受生活補貼并參加社會保險。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15 高校畢業生求職補貼 公共服務 【規范性文件】《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大政辦發〔201454號)第十一條:對畢業年度內殘疾高校畢業生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校畢業生,離校前按每人1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16 大連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制登記 公共服務 【規范性文件】《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大政辦發〔201454號)第十一條:建立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制數據庫,深入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確保到年底前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全部實現就業或參加到就業準備活動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17 選拔推薦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 公共服務 【規范性文件】《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6號)

進一步實施并完善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

【規范性文件】《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中組發[2011]7號)

實施百千萬人才工程,制定不同層次、不同類別、不同地區人才培養計劃,舉辦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高級研修班,繼續開展國外培訓活動。

【規范性文件】《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實施方案》(人社部發[2012]73號)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成立本地區、本部門工程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高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材料、流程和時限未進行精簡,嚴格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開展工作。

118 選拔推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 公共服務 【規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繼續實行政府特殊津貼制度的通知》(中發〔201112號)

今后十年繼續實行給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發放政府特殊津貼的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人民政府人事廳()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人事司()組織實施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選拔和推薦工作。 高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材料、流程和時限未進行精簡,嚴格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開展工作。

119 遼寧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建設服務 公共服務 【規范性文件】《關于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發[2011]21號)

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建立省級博士后工作平臺時,統一名稱為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各地已經探索建立的各種省級博士后工作平臺名稱也應統一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

【規范性文件】《 遼寧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遼人社發[2015]1號)

第六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綜合管理全省基地工作。

第十四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專家對申請認定基地的單位進行論證和評議,確定設立基地的單位并發文公布和授牌。 高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材料、流程和時限未進行精簡,嚴格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開展工作。

120 大連市領軍人才選拔及項目資助 公共服務 【規范性文件】《大連市領軍人才培養工程實施辦法》(大政辦發〔201139號)

第二章選拔第八條 大連市領軍人才應按以下程序進行推薦和選拔:(一)個人申報。擬參評人員,應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以單位名義進行推薦。無工作單位的個體工商戶或自由職業者如參評,可以所在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推薦單位進行申報。(二)單位推薦。推薦單位應按照規定的選拔條件和本單位的人才培養計劃,確定推薦人選,并按照單位隸屬關系向其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其中,市屬國有企事業單位應向其行業主管部門申報;區市縣屬國有企事業單位和無主管部門的單位應向所在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市直事業單位和在連中省直單位可直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三)主管部門或區市縣審核。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采取專家評審、公開競爭、組織考核等多種形式對推薦人選進行評估,提出本部門、本地區領軍人才推薦名單,并通過一定渠道進行公示后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四)資格審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按照規定的選拔條件,對推薦人選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人選方可提交評委會進行評審。(五)評委會評審。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參評人員的不同專業,負責組建相應的專家評審委員會,并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開展評審工作,遴選出領軍人才候選人。(六)市政府審定。領軍人才候選人經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審核同意后,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人選報市政府審定,并頒發證書。

第三章培養第十二條 實施領軍人才項目資助。根據領軍人才培養的實際需要,市政府將每年拿出一定額度的資金,對領軍人才開展的創新研發、研修交流等活動實施資助。資助的項目分為創新研發類、研修培訓類和學術交流類3類。其中,創新研發類資助最高額度為30萬元,研修培訓類資助最高額度為15萬元;學術交流類資助最高額度為5萬元。項目資助實行擇優資助的辦法,根據領軍人才申報的項目確定資助對象和資助額度。資助經費主要用于儀器設備、能源材料(試劑)、分析試驗、出版著作、發表論文、知識產權事務、資料、印刷、人員勞務、會議、調研、差旅、培訓等費用的支出。獲得項目資助的人員,其所在單位應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配套資金。 高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材料、流程和時限未進行精簡,嚴格按照上級部門要求開展工作。

121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行政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625主席令第四十一號,2004828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1227日國務院令第256號,2014729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條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二十三條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省、市、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22 臨時用地審批 行政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625主席令第四十一號,2004828予以修改)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23 建設用地改變用途審核 行政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625主席令第四十一號,2004828予以修改)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7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號,20098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24 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519國務院令第55號)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25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 行政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625主席令第四十一號,2004828予以修改)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26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租賃審批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201118修正)

第二十三條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規范性文件】《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國土資發[2006]114號)

4.3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方可采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1)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5)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67號)

第六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城市規劃,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報經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的方式進行。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27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驗收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1124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省、市、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28 商品房預售許可 行政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75主席令第29號,2009827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29 土地出讓金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步驟有計劃進行。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九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30 土地年租金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地方性法規】《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三十九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實行租賃。實行租賃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對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不得實行租賃。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31 不動產登記費的征收(含不動產權屬證書費) 行政征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行政法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不動產登記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6號)

第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時,根據不同情形,按照規定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申請人繳納。

【規范性文件】《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9號)

國土資源部和縣級及以上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下列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時,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規范性文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

國土資源部和縣級及以上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下列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時,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市、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32 不動產登記 轉移登記 行政確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行政法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市、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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