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不動產登記 抵押登記 行政確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行政法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市、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34 不動產登記 更正登記 行政確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行政法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市、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35 不動產登記 變更登記 行政確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行政法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市、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36 不動產登記 查封登記 行政確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行政法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市、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37 不動產登記 初始登記 行政確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行政法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市、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38 不動產登記 抵押注銷登記 行政確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行政法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市、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39 地災災害治理責任認定 行政確認 【行政法規】《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
第三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省、市、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40 全省不動產登記信息公開查詢服務 公共服務 【行政法規】《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6號,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市、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41 房屋租賃
登記 公共服務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27條 區國土房屋分局(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42 房屋面積測繪成果辦理 公共服務 【規范性文件】《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
7.4 各地對房產測繪成果應實行備案管理。一般程序: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委托房屋交易和產權管理中心(市、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43 樓盤表辦理 公共服務 【規范性文件】《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
1.3 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是指對房屋轉讓、抵押、租賃等交易活動以及房屋面積、產權檔案等的管理,具體包括:
(一)樓盤表管理;
2.1 各地應在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信息平臺中建立樓盤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單元建立房屋唯一編碼,通過樓盤表對房屋交易與產權各項業務進行管理。 區國土房屋分局(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44 新建商品房銷售辦理 公共服務 【規章】《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規范性文件】《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建辦房〔2015〕45號)
3.1.3 房產管理部門應將預售許可的信息在樓盤表進行標注,并及時更新樓盤表房源交易狀態。
3.1.4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最低規模和工程形象進度要求,加強預售管理。 區國土房屋分局(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45 商品房預售資金辦理 公共服務 【規章】《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規范性文件】《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建辦房〔2015〕45號)
3.2.1 各地應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制定本地區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明確監管主體、監管模式。
3.2.2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是商品房預售方案審查的重要內容,各地要加強預售資金撥付和使用管理。 區國土房屋分局(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46 商品房合同網簽備案 公共服務 【規章】《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十條 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推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辦理的,應當有書面委托書。
【規范性文件】《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建辦房〔2015〕45號)
3.3.1 各地應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實行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 區國土房屋分局(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47 商品房現售備案 公共服務 【規章】《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規范性文件】《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2015年9月2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建辦房〔2015〕45號)
3.4.1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已竣工驗收合格商品房進行現售的,應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區國土房屋分局(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48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給付 行政給付 《大連高新區困難群體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工作方案》 區國土房屋分局(縣)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高新園區分局
149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行政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150 水資源費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 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行政法規】《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2月21日國務院令第460號)
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水行政主管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51 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十八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規范性文件】《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財綜〔2002〕73號)
第四條 凡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批準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林業主管部門(省、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52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經營者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給付 行政給付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八條第二款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作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規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2015】21號)依法下放至縣級林業主管部門。 林業主管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53 農藥廣告審查 行政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十六條 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附件2第25項 農藥廣告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實施。
【規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14]30號)
農藥廣告內容審查下放至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農業主管部門(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54 職業獸醫師注冊 行政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五十四條 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的,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注冊。 農業主管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55 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 行政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條 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農業主管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56 漁業船舶及船用產品檢驗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3號) 第三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漁業船舶檢驗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行使漁業船舶檢驗及其監督管理職能。地方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有關的漁業船舶檢驗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4號) 第四條 國家對漁業船舶實行強制檢驗制度。 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57 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行政許可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條例》(
第七條 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以上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統一清真標志。設立清真屠宰廠(場),應當向省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統一清真標志。
第九條 清真屠宰廠(場)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有效期限為一年,其他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變更單位名稱、生產經營范圍、場所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終止生產經營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注銷手續,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統一清真標志,……。 民族事務部門(省、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58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 行政許可(審核轉報) 【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
第十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宗教事務部門(省、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59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
第二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設立商業服務網點、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應當事先征得該宗教活動場所和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 宗教事務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60 設立商業服務網點審批
161 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批
162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合并、分立、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審批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宗教事務條例》(
第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備并建設完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第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合并、分立、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宗教事務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63 公民民族成份變更審批 行政確認(審核轉報) 【規章】《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國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號)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二)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對變更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退回,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審批。對于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提出初審意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三)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申請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并反饋給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四)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意見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告知申請人。審批同意的,并將審批意見、公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抄送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五)公安部門應當依據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的審批意見,嚴格按照公民戶籍主項信息變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 民族事務部門(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64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 登記為遼大高籍并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的捕撈漁船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漁業水域統一規劃,采取措施,增殖漁業資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于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行政規章】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
第三十三條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以下稱年審)制度,每年審驗一次。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期為二年。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工作由發證機關負責,也可由發證機關委托申請人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65 采捕特種海產品漁業增殖資源保護費征收 行政征收 【地方性法規】《大連市特種海產品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海洋漁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海產品資源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特種海產品資源的保護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并依法調查處理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特種海產品的行為。
第九條 采捕特種海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特種海產品專項捕撈許可證,按專項捕撈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捕撈,并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采捕櫛孔扇貝、香螺、脈紅螺、魁蚶、櫛江珧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區(市)縣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采捕刺參、皺紋盤鮑、光棘球海膽、海刺猬的單位和個入向市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特種海產品專項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 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66 在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批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在漁港內新建、改建、擴建各種設施,或者進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除依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外,應當報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準后,應當事先發布航行通告。
【規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遼政發【2016】48
附件目錄第91項 一級漁港或者一級漁港水域施工作業審批下放至市級(含綏中,昌圖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市、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漁港監督
167 漁港內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裝卸審批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條 船舶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必須遵守國家關于危險貨物管理的規定,并事先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指定的安全地點裝卸。
【規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14】30號
附件目錄(二)下放12項中的第8項 船舶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的批準(下放至漁港所在地縣級漁港監督機構負責) 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漁港監督
168 船舶進出漁港簽證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六條 船舶進出漁港必須遵守漁港管理章程以及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并依照規定辦理簽證,接受安全檢查。漁港內的船舶必須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對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