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政府制定了嚴格、細致的勞工法律法規,保障勞工權益。企業稍有不慎,就會受到行政處罰,或陷入勞工糾紛,蒙受不必要的損失。1943年頒布的《統一勞工法》是巴西第一部系統的勞工法,后雖經不斷修改,但至今仍是巴西勞工政策的基礎。
一、勞工權益:
(一)勞工登記:任何獲得報酬的雇傭勞動都必須進行勞工登記。勞工登記有兩種形式:a、勞工的“勞動和社會福利證”(Carteira de Trabalho e Previdencia Social,以下簡稱“勞工證”);b、企業的“雇員登記書”(Livro de Registro de Empregos)。“勞工證”和“雇員登記書”均由巴西勞工部或其授權機構頒發和管理。企業雇傭勞工時,須在“勞工證”和“雇員登記書”中注明工資、工作條件等。
(二)勞工合同:企業與勞工之間應簽有勞工合同,明確規定工資、工種、工作時間等。勞工合同有兩種形式:“個人勞工合同”和“集體勞工合同”。“個人勞工合同”由企業與勞工直接簽署,“集體勞工合同”由工會代表勞工與企業簽署。
個人勞工合同中止:如患疾病,勞工應履行服務的條款即被中止,但仍保留原先交納的社會保險金(INSS)和工齡保障基金(FGTS),并且在5年內勞工應被考慮復職。如因服兵役或其他民事義務致使勞工合同中止,企業應為其保留工作崗位。
個人勞工合同結束:企業和勞工雙方均可結束合同,但需簽合同終止的文件,并需提前30天通知對方。勞工獲解職通知后的30天內,每天可只上半天班,另半天可外出找工作。工會領導成員和企業安全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和任期結束后的一年內不能被解雇,勞工工傷事故發生后一年內或工傷治療期間也不能被解雇。正當解雇時,業主應支付其工資余額,原交納的社會保險金(INSS)和工齡保障基金(FGTS)仍然保留。在遭無正當原因(即任何與雇員本人無關的因素)被解雇時,企業需多給上述保留金額的40%。勞工連續曠工一個月以上,企業才能開除。
雇員主動辭職,雇主必須支付工資余額和部分休假工資、部分十三薪和應得的各種補貼等。
集體勞工合同變更:由工會代表勞工與企業討論。
(三)工作時間:勞工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8小時、每周44小時、輪班每班6小時。“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為加班時間,報酬按“正常工作時間”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夜間工作(22:00-次日5:00)按日間工作120%計酬。假日工作按平常工作200%計酬。
此外,巴西勞工法還規定了嚴格的工作休息時間,如在4-6小時的連續工作期間勞工應有15分鐘休息時間;從事連續6小時以上的工作,勞工應有1-2小時的休息或用餐時間,等等。
(四)工資:勞工工資以巴幣按月發放。勞工工資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每年4月底前后根據物價水平調整一次,1999年4月30日公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36雷亞爾。各行業勞資雙方在遵守政府最低工資的基礎上,還可商定本行業的最低工資。
在傭金、小費、計件、承包等各種酬金形式下,勞工的月收入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最低工資至少應有30%以貨幣形式發放。未成年徒工的最低工資在學徒期前一半為法定最低工資的一半,在學徒期后一半為法定最低工資的三分之二。
勞工在工作滿12個月以后,可獲得一個月的額外工資。沒有正當理由解雇工人,雇主必須繼續支付一個月工資。
(五)年假:勞工除法定假日外,每年還享有30天的帶薪假期(但假期天數按缺勤天數遞減)。若勞工不休年假,企業須給予經濟補償。
(六)勞動安全與衛生:企業應向勞工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要接受當地勞工局的定期檢查。
(七)勞工本地化:巴西本國勞工在人數和工資收入上分別不得低于企業全部勞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三分之二。外籍勞工必須有特殊技術專長,并有工作簽證,才可在巴西企業工作。
(八)婦女、未成年勞工保護(14-18歲):除享有一般勞工權益外,婦女、未成年勞工受到特殊保護。在雇傭條件、加班時間、夜間勞動、工作環境等方面,勞工法均做出了特殊規定。例如,14-16歲少年只能以學徒的身份參加工作,16-18歲少年參加工作,其父母必須在勞工合同上簽字,不得從事危險、有害以及夜班工作。孕婦在懷孕期間直至分娩后五個月內,雇主應保證其穩定的工作。分娩前孕婦可享受28天假期,分娩后孕婦應享有92天的產假,雇主不得減少工資。
(九)試用期:勞資雙方應簽訂試用協議,一般情況下,勞工試用期為45天,可延期一次(45天)。試用前,勞工應接受健康檢查。試用期內,企業和勞工都不需繳納工齡保障基金(FGTS)等費用。
(十)勞工的其它權益:
a、家庭津貼(SALARIO FAMILIAR):若月工資在360雷亞爾以下的勞工有未成年子女(14歲以下)和殘疾子女,企業需按8.65雷亞爾/人向勞工支付家庭津貼,該津貼不需納稅。
b、工齡保障基金(FGTS-Fundo de Garantia do Tempo de Servico,類似工齡補貼):企業每月交雇員工資總額的8%。在發生以下情況之一者,勞工可申請該基金:購買居所、退休、婚姻、無正當原因解雇、家庭所需等等。
c、 社會保險金(INSS或稱CINSS):雇主需交納工資總額的20%,勞工交納工資的8-10%不等。
二、勞工機構:
(一)勞工部:勞工法律法規的執行機構。
勞工部下設勞工檢察院,監督勞工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勞工檢察院在巴西各地設有18個分院,接受勞工投訴,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企業雇傭外籍勞工須經勞工部批準。
(二)勞工法院:勞工司法機構。
勞工法院分三級:最高勞工法院、地方勞工法院和勞工爭議仲裁庭。勞工法院負責對勞資糾紛進行調解和裁決。
(三)工會:在巴西,工會的影響很大,若企業處理不好同工會的關系,很容易陷入勞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