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政府制定了嚴格、細致的勞工法律法規,保障勞工權益。企業稍有不慎,就會陷入勞工糾紛或受到行政處罰,蒙受不必要的損失。1943 年頒布的《統一勞工法》是巴西第一部系統的勞工法,后雖經不斷修改,但至今仍是巴西勞工政策的基礎。
一、勞工權益
(一)勞工登記:任何獲得報酬的雇傭勞動都必須進行勞工登記。勞工登記有兩種形式:
1、勞工的“勞動和社會福利證”(Carteira de Trabalho e Previdencia Social,以下簡稱“勞工證”);2、企業的“雇員登記書”(Livro de Registro de Empregos)。“勞工證”和“雇員登記書”均由巴西勞工部或其授權機構頒發和管理。企業雇傭勞工時,須在“勞工證”和“雇員登記書”中注明工資、工作條件等。
(二)勞工合同:企業與勞工之間應簽有勞工合同,明確規定工資、工種、工作時間等。勞工合同有兩種形式:“個人勞工合同”和“集體勞工合同”。“個人勞工合同”由企業與勞工直接簽署,“集體勞工合同”由工會代表勞工與企業簽署。
個人勞工合同中止:如患疾病,勞工應履行服務的條款即被中止,但仍保留原先交納的社會保險金(INSS)和工齡保障基金(FGTS),并且在5 年內勞工應被考慮復職。如因服兵役或其他民事義務致使勞工合同中止,企業應為其保留工作崗位。個人勞工合同結束:企業和勞工雙方均可結束合同,但需簽合同終止的文件,并需提前30 天通知對方。勞工獲解職通知后的30 天內,每天可只上半天班,另半天可外出找工作。工會領導成員和企業安全委員會成員在其任期內和任期結束后的一年內不能被解雇,勞工工傷事故發生后一年內或工傷治療期間也不能被解雇。正當解雇時,業主應支付其工資余額,原交納的社會保險金(INSS)和工齡保障基金(FGTS)仍然保留。在遭無正當原因(即任何與雇員本人無關的因素)被解雇時,企業需多給上述保留金額的40%。勞工連續曠工一個月以上,
企業才能開除。雇員主動辭職,雇主必須支付工資余額和部分休假工資和應得的各種補貼等。集體勞工合同變更:由工會代表勞工與企業討論。
(三)工作時間:勞工法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8 小時、每周44 小時、輪班每班6小時。“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為加班時間,報酬按“正常工作時間”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夜間工作(22:00~次日5:00)按日間工作120%計酬;假日工作按平常工作200%計酬。 此外,巴西勞工法還規定了嚴格的工作休息時間,如在4~6 小時的連續工作期間,勞工應有15分鐘休息時間;從事連續6 小時以上的工作,勞工應有1~2 小時的休息或用餐時間,等等。
企業可按照生產和業務需要調整職工的勞動時間,這一制度安排適用于各種類型勞動合同。例如企業可在經營淡季縮短正常工作時間但不降低工資,剩余的工作時間企業可在經營旺季安排職工加班。調整期限不得超過120 天,勞資協議另有規定的除外。若這一制度始于企業經營旺季,企業可延長職工工作時間(每天延長的時間最多不超過兩小時)。在這一期間,企業不支付加班費,通過后期休假的方式抵消加班時間。工作時間可根據勞資協議的安排而作相應調整,但是每天工作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0 小時,在120天內,每周工作時間合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最大值。另外,加班時間的補償必須發生在合同期內,也就是說,如果合同(不管是何種形式的合同)終止時,加班時間沒有完全得到補償,就這些勞動時間職工有權要求企業支付工資和勞資協議規定的加班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加班費用都不得低于正常小時工資的50%。
(四)工資:勞工工資以雷亞爾按月發放。勞工工資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每年4 月底前后根據物價水平調整一次,2009年2月公布的最低月工資標準為465雷亞爾。各行業勞資雙方在遵守政府最低工資的基礎上,還可商定本行業的最低工資。在傭金、小費、計件、承包等各種酬金形式下,勞工的月收入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最低工資至少應有30%以貨幣形式發放。未成年徒工的最低工資在學徒期前一半為法定最低工資的1/2,在學徒期后一半為法定最低工資的2/3。勞工在工作滿12 個月以后,可獲得一個月的額外工資。沒有正當理由解雇工人,雇主必須繼續支付一個月工資。
(五)年假:勞工除法定假日外,每年還享有30 天的帶薪假期(但假期天數按缺勤天數遞減)。若勞工不休年假,企業須給予經濟補償。
(六)勞動安全與衛生:企業應向勞工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要接受當地勞工局的定期檢查。
(七)勞工本地化:巴西本國勞工在人數和工資收入上分別不得低于企業全部勞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2/3。外籍勞工必須有特殊技術專長,并有工作簽證,才可在巴西企業工作。
(八)婦女、未成年勞工保護(14~18 歲):除享有一般勞工權益外,婦女、未成年勞工受到特殊保護,在雇傭條件、加班時間、夜間勞動、工作環境等方面,勞工法均做出了特殊規定。例如,14~16 歲少年只能以學徒的身份參加工作,16~18 歲少年參加工作,其父母必須在勞工合同上簽字,不得從事危險、有害以及夜班工作。孕婦在懷孕期間直至分娩后五個月內,雇主應保證其穩定的工作。分娩前孕婦可享受28 天假期,分娩后孕婦應享有92 天的產假,雇主不得減少工資。
(九)試用期:勞資雙方應簽訂試用協議,一般情況下,勞工試用期為45 天,可延期一次(45 天)。試用前,勞工應接受健康檢查。試用期內,企業和勞工都不需繳納工齡保障基金(FGTS)等費用。
(十)勞工的其它權益:
1、家庭津貼(Salario Familiar);
2、工齡保障基金(FGTS-Fundo de Garantia do Tempo de Servico,類似工齡補貼);
3、社會保險金(INSS 或稱CINSS)。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
(一)臨時勞動合同
臨時勞動是指自然人為企業提供的短期勞動服務,以臨時代替企業正規員工的工作,或滿足企業短期內工作量增加的需求。勞動期限由雇主決定,期滿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先前合同約定的勞動期限。臨時雇員享有以下權利:
?? 可以取得與企業內部同一工種的員工相同的報酬,按小時計算,保證當地最低工資;
?? 8 小時工作制,加班時間不超過2 小時,加班工資按每小時正常工資加20%計算;
?? 按照勞動天數的一定比例提供休假時間;
?? 每周帶薪休假;
?? 夜班額外報酬;
?? 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或合同到期時的補償金,按照已支付工資的1/12 計算;
?? 社會保障法規定的企業需交納的社會保障金;
?? 在勞動社會福利手冊(CTPS)中記載臨時雇用的事項。
(二)定期勞動合同
定期勞動合同是指預先規定起始時間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一般最長期限為兩年。定期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屆滿后,企業再次與同一員工簽訂新的固定合同之前,需等待六個月的時間;否則這一合同將被視為不定期勞動合同。
固定員工的權利:
?? 2002 年3 月28 日實行的臨時措施,有效期為一年;
?? 員工有權獲得第十三個月薪水,按照月工資的1/12 計算;
?? 享有與不定期勞動合同相同的假期。不定期合同通常系短期或中期勞動合同,合同終止時員工可享受按勞動天數的一定比例計算的假期,另加三分之一的假期;
?? 對懷孕女員工、工會代表及其代理人,事故預防委員會(CIPA)的成員,以及遭受工傷事故的職員,實行臨時保障措施。合同到期后,保障措施終止;
?? 根據新的勞動法的規定,退休養老金以定期勞動合同項下的工作時間為計算基礎。同時保障其他的社會福利;
?? 工齡保障基金(FGTS)按每月工資的8%計算。
(三)不定期勞動合同
不定期勞動合同是企業常用的雇用合同之一。它也適用于連續簽訂定期勞動合同,中間無六個月間隔期的情形。
不定期勞動合同項下雇員的權利:
?? 最低工資;
?? 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 小時;
?? 工資不得任意縮減;
?? 失業保險;
?? 第十三個月工資;
?? 利潤分配;
?? 加班費;
?? 年度帶薪假期;
?? 產假;
?? 父親陪產假;
?? 勞動合同解除通知;
?? 退休養老金;
?? 工傷保險;
?? 工齡保障基金;
?? 對事故預防委員會(CIPA)的成員,遭受工傷事故的職員,以及懷孕女職工,實行的臨時保障措施。
* 外國人在當地工作的規定
外籍勞工必須有特殊技術專長,并有工作簽證,才可在巴西企業工作。巴西政府規定,所有的企業都可以雇傭外國人到巴西短期工作,但在審理有關申請時,作為主管部門的巴西勞工部移民局有以下審批原則:
一、外國勞工必須是有專業技能的人員,而且需具備兩年以上的專業工作經驗(有高等學歷者),如為中等學歷的專業人員,則需三年以上的工作經驗。
二、外國勞工的人數不得超過企業職工人數的三分之一,在外國勞工人數不到三分之一的情況下,其工資也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三分之一。
三、根據巴西法律,只有當國內沒有充足的專業人才可供使用時,企業才允許雇傭更高比例的外國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