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第49/2013號令
鑒于:2013年9月19日頒布的關于“馬里埃爾發展特區法實施條例”第39條規定:(特區內)勞務的支付由指定單位與特許經營者或承租人協商解決;第44條規定:(古巴)勞工的工資由指定單位通過古巴比索來支付。為此,有必要確定勞務費用和勞工工資的支付程序。
因此,根據1994年11月25日部長會議執行委員會通過的第2817號協議第4條第3款賦予的權力,
我決定:
第一、為確定已提供的勞務費用的金額,被指定的古巴單位要與特許經營者和承租人對以下各項進行評估:
a) 特許經營者或承租人所在地區內的行業或工種相似難度崗位的工資水平;
b) 古巴工人的工資水平,包括帶薪休假;以及
c) 用人單位為保證得到合格勞工所產生的費用,其中包括招工,選拔和培訓等費用。
d) 以此確定的金額就是要向勞務支付的費用。該費用要寫入被指定的古巴單位與特許經營者和承租人簽訂的勞務合同中。
第二、在上述條款b點提到的工資是外國特許經營者和承租人要求的各項費用,其中包括:
a) 不同的工資等級:
b) 現行法律規定的其他費用,夜班費,住宿費,輪班費,高空作業費,經濟和社會利益費以及法律通過的其他費用;
c) 如果有關各方就具體崗位提出額外要求,在工資中也應該包括工齡費,熟練工種費和學歷費;
第三、當事各方可以根據每年的經營情況和條件,每年對已達成協議的勞務費用進行修改。
第四、被勞動和社會福利部授權的古巴單位向勞工支付工資時,要考慮:、
a) 所處崗位的復雜性,勞動條件和額外要求:
b) 根據工效確定的支付方式:
c) (費用)系數和提供勞務獲取的費用.
第五、古巴的特許經營者和承租人在制定工資時要考慮以下因素:
1. 工資與單位的效益掛鉤:
2. 作為工資總額的漲幅要符合(國家提出的)指數:
3. 工資幅度要根據比索預計附加值增加總數來確定:
4. 單位負責人有權根據效益情況決定工資體系。
第六、(工資)談判過程中的底薪為哈瓦那省上一年平均工資。
第七、本決議自201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原件存檔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律司。
發布于古巴共和國國家公報
2013年9月20日于哈瓦那
瑪格麗塔·貢薩雷斯·費爾南德斯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