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與環境部第150/2013號令
鑒于:1997年7月11日頒布的第81號法《環境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可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或要求必要的監管來達到環境法所規定的效果的活動,都必須得到科技與環境部根據其相關規定而頒發的許可。
2013年9月19日頒布的第313號法令《馬里埃爾發展特區法》第九條g款規定,申請人需向馬里埃爾發展特區辦公室(以下簡稱“特區辦”)提交所需的執照、許可、授權的申請,作為申請材料的一部分。
有必要調整2009年8月11日科技與環境部第132號決議“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規定”中所規定的期限,以便特區辦公室對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申請入駐馬里埃爾發展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進行評估。
因此,為行使1994年11月25日部長會議執行委員會第2817號決議第4款第3條及第313號法令賦予的權力,
我決定:
一、通過《馬里埃爾發展特區環境影響評估程序規定》。
第一條 在開展對環境有影響的活動或項目前,執行人需向特區辦提交施工環境許可申請。
第二條 一經收到特區辦轉來的環境許可申請,核安全及環境調節辦公室(以下簡稱“ORASEN”)需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該申請。如(申請)滿足法律所需的所有要求,則開始環境影響評估。
第三條 如所提交材料不滿足法律所提出的各項要求,ORASEN主任將通知特區辦主任,要求申請人補全或更正所提交材料。一旦提交材料,立即進入第二條中所規定的環節。
第四條 環評需根據法律規定在以下期限內完成:
a) 如不需環境影響研究,(評估時間)為15天;
b) 如需環境影響研究,(評估時間)則為20天。
第五條 評估完成后,ORASEN主任將結果通報給特區辦主任。
第六條 如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申請人可在收到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向ORASEN主任提請復議。ORASEN主任得在收到申訴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發布決議的形式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施工環境許可申請由特區辦主任向ORASEN主任提出。
二、特區內適用2009年8月11日第132號決議《環境影響評估流程規定》及其他任何與本決議不相抵觸的法律規定。
三、本決議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抄送馬里埃爾發展特區辦公室主任。
通報科技與環境部主管環境事務的副部長及其分管的相關部門領導以及馬里埃爾發展特區辦公室領導。
發布于古巴共和國國家公報
原件存檔于科技與環境部法律司協定處
2013年9月20日于哈瓦那
埃爾瓦·羅薩·佩雷斯·蒙托亞
科技與環境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