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共和國海關總署第278/2013號令
鑒于:2013年9月19日第313號法令“馬里埃爾發展特區法”第29條規定,為簡化海關注冊登記、申請及批準手續,古巴共和國海關總署將對特許經營人及承租人采用包括信息技術在內的特殊通關程序,作為特許經營及承租人入駐特區的一項優惠;第30條規定,古巴共和國海關總署決定貨物及國際運輸工具進出古巴及在古巴境內停留的管控、手續及需遵守的規定等。
因此,為行使1994年11月25日部長會議執行委員會第2817號決議第4款第3條賦予的權力,
我決定:
一、通過《馬里埃爾發展特區海關特別待遇實施辦法》,并作為本海關令的附件。
二、授權馬里埃爾海關監管馬里埃爾發展特區。
三、責成共和國海關總署副署長負責處理相關的海關技術工作,并向海關總署署長報告《馬里埃爾發展特區海關特別待遇實施辦法》落實情況,發布保障該《辦法》正確實施的指導意見。
四、本決議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抄送特區辦主任
發布于古巴共和國國家公報
原件存檔于古巴共和國海關總署法律事務司
2013年9月20日于哈瓦那
佩德羅·米蓋爾·佩雷斯·貝坦科特
古巴共和國海關總署署長
馬里埃爾發展特區海關特別待遇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規定對入駐馬里埃爾發展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的海關特別待遇,適用于海關系統所有單位、特許經營人、承租人及其他在特區開展貿易的經營者。
第二章 注冊
第二條 古巴共和國海關總署中心登記處受理馬里埃爾發展特區辦公室(以下簡稱“特區辦”)發來的、經認證的特許經營人及承租人的批準文件電子版副本,以便進行注冊。
第三條 古巴共和國海關總署中心登記處接收由特區辦發來的有關對特許經營人和承租人取消授權或修改授權的更新信息,形式可為電子版或印刷件。有關授權的取消或修改根據特許經營人或承租人提出的申請或相關國家中央行政機構做出的決定進行。
第四條 古巴共和國海關總署中心登記處處長在收到特區辦發來電子文檔后的2個工作日內對海關單一系統進行相應信息更新。
第五條 如有關信息無法以電子文本形式傳輸,古巴共和國海關總署中心登記處處長得同特區辦主任指定的人員協調建立可行的臨時傳輸途徑。
第六條 古巴共和國海關總署中心登記處處長定期同特區辦主任指定人員對傳送的信息及其他認為適宜的議題進行交流協調,以方便和完善相關服務。
第三章 關于享受海關監管倉庫制度、修改或改變已獲批準
的區域或設施及在海關總署中心登記處的注冊
第七條 古巴共和國海關總署中心登記處領導將特區辦發來的貨物享受海關監管倉庫制度的申請轉發給海關技術處領導,包括貨物核實、滯留及轉移等,以便其進行核查、辦理手續及提出相應的決議草案。
第八條 如貨物寄存人或保管人希望擴大已獲批準的寄存范圍或設施,或希望將貨物轉移至特區內其他倉庫,需向海關監管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申請,由其在收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九條 馬里埃爾海關領導收到制度受益人提出的申請后,批準進行進口貨物進出海關監管倉庫的統一報關。
該報關申請需在操作前15日內提出。提出申請后,海關需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