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制(Sistema de concesiòn)曾被譯為“轉讓制”。其基本含義為,傳統上本應由國家開辦經營和管理的公共事業,通過一種特許經營合同轉讓給私人(國內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開辦經營和管理。私人管理者通過向用戶收費取得回報并自己承擔經營管理的風險。這是政府同私人之間的一種特殊的商業關系,規范這種商業行為的法律法規體系就是特許經營制。
特許經營制的基本特點就是在任何情況下,國家都是公共事業的所有者。因此,他有權對特許經營的公共事業進行調控,盡管由此而導致必須向私人支付合同里未曾預料到的補償,他也有權對特許經營的公共事業進行監察,在某些情況下擔負起直接管理的責任。有時,他可以對特許經營的管理者施以處罰,甚至從管理者手中收回特許權。通常,行政當局和特許經營管理者之間會對管理者所承擔的風險和取得經濟回報的方式發生分歧。
智利的特許經營制可以分為3類。一是公共財產特許制,如特許經營海岸、海灘等國有公用財產。二是公共服務特許制,如特許經營水、電、氣、電訊、公交等具有天然壟斷性質的公共服務業。現在這項服務業已經私有化。三是公共工程特許制,如特許建設、維修、保養、經營管理公路、鐵路、機場、港口等公共工程。
二、智利的公共工程特許經營制
智利的基礎設施嚴重不足,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高達23億美元。要改變這一狀況必須大量投資,但錢從那里來?靠財政積累,短時間里根本無法解決,而且會影響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投資。如果大量舉債又可能使國家重蹈80年代債務危機的覆轍。此外,在公共工程建設中,長期存在供需脫節、成本高、質量差、效率低等一系列問題。理論上可以通過計劃來解決,但幾十年國內外的實踐證明這種理論嚴重脫離生活的現實。如何在公共工程的建設、營運和管理上創造一種新的體制和機制,以達到有效利用公共資金的目的,一直是公共工程建設和管理上的一個重要課題。智利公共工程特許經營制就是根據這一需要,參考國際建筑市場的BOT模式,在傳統的有關工程法規的基礎上,重新設計制訂的一個法律法規體系。這個體系,幾經修改,現由《公共工程特許經營法》(又名900號法令)和《公共工程特許法實施條例》構成。前者有11章42條,另有3條過度條款; 后者有15篇99條和2條過度條款。
三、智利《公共工程特許經營法》的要點
1.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根據《公共工程特許經營法實施條
例》的有關規定,向公共工程部提出獲得特許以實施公共工程建設的立項建議。公共工程部自建議呈報后一年內對建議做出評估。如果建議的項目技術復雜,或投資額大,則研究評估建議的時間可延長為2年。
2.公共工程部負責招標。如工程系其他政府部門管轄,該部
門須同政府簽署一個《委托協定》。
3.《公共工程特許經營法》對標書的內容做出了詳盡的規定。
標書里,除了根據工程本身特點確定的技術條件外,還須包括收費的構成、特許期限、國家承諾給與的補貼,特許權獲得者向國家支付的金額、國家保障的收入額,特許權獲得者在工程建設或工程利用期間承擔風險的程度,收費標準調整的公式及修正的制度,根據標書規定進行技術評估的總分和單項得分,在國家保障收入的情況下,如果資產贏利率超過標書規定的標準,不降低收費、不減少特許期或不向國家額外支付的報價,環保與生態要求,根據標書規定計算的總收入,等等。
4.中標獲得特許權者必須在規定的期限里,根據《公共工程
特許法實施條例》和標書的有關規定,組成一個智利國籍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國公司的代理公司,同國家簽定一個特許經營合同,并在標書規定的時間里對評標結果和特許合同進行公證。
5.《公共工程特許經營法》對政府部門的授權,對特許權獲得
者的權利和義務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6.《公共工程特許經營法》規定,特許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并對特許權的暫時中止和取消做出了規定。
7.《公共工程特許經營法》對行政部門的監管,對使用國家財
產的收費管理,對爭端解決、賠償、罰款,對自動終止或強制終止特許的善后處理等等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四、《公共工程特許法實施條例》要點
1.公共工程部每年1-6月公布已被批準登記的特許經營制公
共工程立項項目。自公布之日起,5年未招標即取消立項,只有公共工程部認為需要保留者例外。
2.立項程序:
A.“推薦”。
B.公共工程部在規定的時間里對“推薦”“評估”并“回答”。
C.根據公共工程部的回答要求,在規定的期限里提供研究報告,如需要,還須提供補充研究報告。
D.向公共工程總局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建議應包括項目研究報告和本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全部內容。
E.公共工程部向項目的提出者支付全部和部分項目研究報告的費用。
3.項目建議被接受后可提交招標。公共工程部確定給予項目推薦者的獎勵,這種獎勵及其給予的方式,必須在標書中明確表示出來。
4.《公共工程實施條例》關于招標、投標、評標和開標的一系
列規定。
5.公共工程部發布開標令的內容要求
6.中標者根據規定組成股份公司或外國公司的代理公司,以及對這種公司的法律要求、限制和期限(特許期+2年)。公司組成后同公共工程部簽署合同。
7.對未履行承諾的懲罰,關于各種擔保、保險和合同預付金的規定
8.對特許合同及其執行的審計、監察、監理的規定和有關人員職權范圍的界定。
9.合同執行的建設、投入營運等不同階段的其他一系列規定。
10.同第三方關系如涉及分包、股份轉讓、特許權轉讓等一系
列問題的規定。
11.涉及工程和服務,以及合同其他方面修改的規定。
12.公路特許權的特別規定。
13.特殊特許權的規定。
14.關于公共工程用戶的一些規定。
附:智利公共工程部特許經營總司通訊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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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56-2-2583600
網頁:www.concesioneschile.c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