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目前已發展成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之一,市場準入限制較少,外資在其基礎設施等行業已占據重要位置。為充分吸引外資參與國內建設項目,智政府通過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規給予外國投資者國民待遇保障。有關概況如下:
一、法律框架
總體而言,除立法者從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認為有必要加以相關規范的情況外,智對其境內一般經濟活動并未受到過多限制。上述活動適用于私有行業的通行規定,其基本結構三要素為自主決策、良好的商業信譽、普施法律準則。
智有關法律規定,企業行為原則上適用于針對私人的普施法律或《民法》和《貿易法》中有關公民權利、貿易權利、勞工權利、賦稅權利等部分的規定。
智《憲法》規定,國家有責任發展促進私有行業的自由主動權,尊重現有對該行業進行規范且已得到清晰表述的法規。《憲法》規定的國家輔助角色決定了法律結構,為保障各類經濟活動打下了堅實的正式基礎,對有關行政機構開展工作設立了權限,明確了保護各類商業的法規。《憲法》對立法和行政機構權限作出明確規定,規定后兩者只能依法監管經濟活動,并且將公共機構的競爭和職權范圍限制在一個明確的法律框架內(《憲法》6-7章),對行政機構一切可能超出現有法律范疇外實施的監管行為加以明確限制。
智憲法體制不僅促進投資和經商行為,還在自由經濟決策、平等經濟待遇、非歧視、財產權、不干涉核心利益等方面為自然人和法人設立了良好的經濟活動保護法規。
智保護私營行業的法規具有高度重要性,即使在災難和戒嚴等憲法限定范圍外的特殊情況下,公共機構的權限仍受到限制,以此保障民眾和商界權利(《憲法》39-45章、《組織法》18415條)。
二、經濟活動監管的綜合原則
(一)國有企業業務的輔助型和補充性
智《憲法》將從事非國有經濟行為的私營行業(本國和外國的自然人和法人)作為經濟工作的根本基礎。根據《法定人數特殊法》,國有企業只能發展私人無法或不愿從事的業務。此外,作為企業活動的輔佐角色,國家需為正常商業活動的開展提供安全、穩定的保障。
(二)完全尊重法律確定性和財產權
智法律體系對經濟活動提供一系列保障,強調投資者所獲財產不得被第三方或政府部門剝奪或沒收(《憲法》19章24條、《第2186號征用法令》)。
為此,投資者可確信,在按照智法律通則和現行行業法規開展業務的情況下,政府部門不會拒絕為其頒發許可。
(三)國內外投資者同等待遇
智法律通則規定,除非對國外資本進入有特定具體限制(在邊境地區并購資產、參與廣播行業等),否則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國內外投資者給予歧視待遇(《憲法》19章2條和22條、《民法》57章),由此構成對外國投資者的一項保障。
截至目前,除簽署了多個自貿協定、世貿組織協定、投資保護協定外,智還頒布了第600號外資地位法令等一系列有關促進外資的規定。
(四)監管政府行政行為的機制
智法律體系在控制政府行政行為方面作出了多項規定,如競爭者、第三方或政府機構濫用權力,可通過以下多種訴訟依據取得投資保護。
1、憲法保障:《憲法》20章、2007年最高法院決議
2、違憲行為的不適用性:《憲法》93章
3、經濟保護:《憲法》19章21條、1932年最高法院決議
4、公法無效:《憲法》7章
5、針對非法市政的投訴:18695號法律140條
6、補充和分級制:18575號法律10章、19880號法律59章
7、失效:19880號法律53章
8、復核:19880號法律60章
9、針對產業法律非法性的投訴:如19300號法律64章有關環境的內容
(五)特別法院以及監督和處罰職能的分立
除上述為經濟活動提供保護的訴訟依據外,智還設有以下多種可針對作為管理機構的普通法院受理的訴訟案提出質疑并介入的法庭,藉此保障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分立性:
1、普通法院、最高法院、上訴法院、普通一審法院
2、憲法法院:《憲法》92-94章、《憲法法院組織法》17997號法律
3、自由競爭保護法院:211號法令、19911號法律
4、公共承包法院:19886號法律
5、海關法院:2004年30號《海關法》、1999年298號財政法令、《海關組織法》
此外,智國家審計署不僅為審計機構,還可通過“合法執行”手續監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官方或應某方要求采取的行政行為采取“后控制”措施。該署在公告中表示,根據10336號法律,有關“意見書”對行政監管機構的行為具有約束力。
三、針對具體產業經濟行為的監管
僅當智立法者認為有必要時,經濟行為才會受到監管,并且在任何情況下監管措施均須符合已公布的憲法保障內容。為此,有關“通則”已包含在智全部現行民事法和商業法中,與對金融、銀行、自然資源、能源、農林開采、房地產、涉國家業務、交通、通信、基礎設施等行業的特定經濟行為存在必要性的“特殊法律”并無沖突。
四、基礎設施行業法律和監管部門
(一)法律框架
基礎設施行業法律主要涉及有關普通施工以及已向城市(際)高速公路、機場、醫院、監獄、港口設施等開放的公共工程特許經營兩大類項目的合同,具體條例如下:
1、《公共工程特許經營法》:公共工程部1991年164號法令
2、《公共工程合同法》:公共工程部2004年75號法令
3、《道路綜合法》:公共工程部1997年850號法令
4、《港口現代化法》:19542號法律
5、《衛生行業公司綜合法》:公共工程部1998年328號法令、2004年1199號法令、1988年70號法令有關費率部分
(二)監管機構
以下行政機構負責對智基礎設施行業依法實施監管:
1、公路局:負責管理道路事務
2、公共工程部特許經營司:負責管理公共工程特許經營事務
3、民航局:第16752號法律、國防部2001年第222號法令
4、民航委員會(第241號法令)和公共工程部機場處:負責管理機場事務)
5、衛生服務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902號法律
注:有關當地法律信息由智Philippi, Yrarrázaval, Pulido & Brunner律師事務所提供,僅供參考。如需進一步了解有關基礎設施領域信息,對方可提供有償咨詢服務,如下:
聯系人:Marcos Jaramillo先生
電話:0056-2-364 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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