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法》第十章規定:為執行本法及其實施細則、法令和各項決議,衛生主管部門可對任何國有或私人建筑、住宅、商業場所進行檢查和登記。衛生主管部門在對封閉場所進行檢查時須持有衛生局長簽發的搜查令,必要時公安部門予以協助。此類檢查由國家衛生局官員實施,檢查中發現違反本法或其實施細則時應予以記錄并提交報告,報告須由檢查官員本人簽署。
對封閉場所實施檢查前必須提前通知業主、租戶或其管理人員。若無上述人員,則應通知該場所任何一名成年人;若為無人場所,應在報告中指出。
檢查時應有相應業主、租戶或管理人員在場,若上述人員無法參加,由其成年家人或其指定人員代替。檢查報告應有所有在場人員簽字,報告中應包括收集物品清單。應相關人員要求可向其提供副本。
在檢查中若發現違反本法或實施細則的情況,可將證據轉移至國家衛生局倉庫保管,或查封證據所在部分場所或家具。國家衛生局有權從海關或制造、配送、銷售場所提取樣品進行檢查。
對違反本法或實施細則,違反衛生局局長簽發的各項決議的案件,將進行公訴或依據他人起訴審理。衛生主管部門有權對案件進行調查或澄清,收集證據或證詞。在兩名證人指證的情況下,或根據衛生主管部門官員報告內容,將確定存在違反本法及實施細則行為。一旦確認違法行為,衛生主管部門進行裁決。
違反本法或實施細則,違反衛生局局長或智利公共健康署署長簽發的各項決議的行為,將判處1/10個UTM至1000UTM的罰款,特殊案件除外。再次違法將判處兩倍罰金。判決下達后,違法者須在5個工作日內繳納罰金。若逾期不繳納罰金將被處以監禁,刑期按每1/10個UTM罰金等同1天計算。
上述違法行為還可被判處查封設施、建筑物、住宅或工作場所,吊銷執照或許可,停止生產和銷毀產品。若被判處吊銷執照或許可,國家衛生局將通知相應市政府執行判決。
對判決結果不服者可在衛生局下達判決后5天內上訴民事法庭,但必須持有繳納罰金收據。
對初犯可不處以罰款和其他懲罰,而進行教育和警告,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整改。衛生局可對沒收違法產品或銷毀產品,也可令產品所有人根據要求對違法產品進行處理,在不損害公共健康的前提下另作他用。對于不用銷毀、對國家衛生局無用的產品,政府有權拍賣并將所得交予國家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