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同一招標項目,駐厄經商參處原則上僅向不超過三家企業出具核準意見函。對于議標項目可根據具體情況只向一家企業出具核準意見函。如三家以上企業向經商參處申請同一招標項目的核準意見函,或一家以上企業向經商參處申請同一議標項目的核準意見函,除綜合考慮駐在國整體投資貿易環境、項目環保與可能涉及的多國利益,以及企業業務開展情況與突發事件報送等情況外,還將重點把握以下方面:
1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的時間先后、企業核心競爭力及信譽情況;
2有關企業在當地在建和完成項目執行情況,特別是外派勞務管理工作情況及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3對于原企業承攬項目的后續延續性項目,傾向于支持原企業獨家參與;
若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駐外經商機構可不予支持:
1企業此前在當地施工工程項目和投資貿易合作業務中存在的不規范經營行為,對中國與項目所在國雙邊關系和經貿合作造成嚴重影響的,但已采取措施消除影響的除外;
2在當地參加項目投標(議標)時擅自以中國政府或者金融機構的名義對外承諾融資的;
3未獲得項目核準意見函前,已經與外方簽訂項目合同的;
4未按照規定向駐在當地經商機構報告其開展對外工程承包或投資貿易業務的情況,或未按規定填報數據庫的;
5不遵守《境外中資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并導致重大事故的;
6不接受駐當地經商機構的指導或不遵守中資企業商(協)會的行為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