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厄瓜多爾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的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厄瓜多爾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及議定書已于2014年3月6日生效,并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對于本公告的主要內容,政策解讀如下:?
一、本協定適用于哪些稅種??
在中國,本協定適用于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在厄瓜多爾,本協定適用于個人所得稅以及社團和其他類似實體的所得稅。此外,本協定也適用于本協定簽訂之日后征收的屬于新增加的或者代替現行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
二、建筑工程和咨詢勞務等活動如何認定構成常設機構??
根據本協定第五條第三款,對于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如該工地、工程或活動連續超過十二個月,則構成常設機構;對于締約國一方企業派其雇員或其雇用的其他人員到締約國對方提供勞務的,僅以這些人員為從事勞務活動在有關納稅年度中在對方停留連續或累計超過183天的,構成常設機構。?
三、對締約對方居民從本國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稅限制稅率是多少??
根據本協定第十條,如果締約對方居民為股息受益所有人,預提稅限制稅率為5%;中厄雙方通過議定書第三條進一步確定,如果厄瓜多爾的外匯匯出稅適用于從厄瓜多爾支付到中國的股息,則該限制稅率減少為3%。
根據本協定第十一條,如果締約對方居民為利息受益所有人,則利息的限制稅率為10%。中厄雙方通過議定書第三條進一步確定,如果厄瓜多爾的外匯匯出稅適用于從厄瓜多爾支付到中國的利息,則該限制稅率減少為8%。?
根據本協定第十二條,如果締約對方居民為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特許權使用費的限制稅率為10%。但根據協定議定書第三條的規定,如果厄瓜多爾的外匯匯出稅適用于從厄瓜多爾支付到中國的特許權使用費,則該限制稅率減少為8%。?
四、本協定第二十三條利益限制條款的目的是什么??
本條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協定濫用。通過規定締約國對方居民享受協定待遇的條件,防止非締約國對方的居民通過某種方式以締約國對方居民的身份獲取本不應享受的協定待遇。?
五、本協定的議定書是否與協定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議定書也是協定的組成部分,與協定正文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六、我國哪些機構在厄瓜多爾取得的利息,或者由其擔保或保險的貸款所產生的利息,可在厄瓜多爾享受免稅待遇??
根據議定書第四條,我國以下機構在厄瓜多爾取得的利息,或者由其擔保或保險的貸款所產生的利息,可在厄瓜多爾享受免稅待遇: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隨時可能同意的、由中國政府全資擁有的任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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