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國農產品主要通過連鎖超市銷售
德國是一個零售業發展成熟的國家,目前各種業態均有,零售業基本上都已連鎖化,商業布局大體定型。德國農產品早已進入連鎖超市進行銷售。德國的食品主要是通過各種連鎖超市向廣大居民出售。
在德國連鎖商業中,目前處于上升勢頭的是常規的食品連鎖超市,如Lidl、Aldi、Plus、Norma等。這些超市門店面積一般只有200
德國的大型超市象麥德龍(Metro),Marktkauf其生意不比常規的食品連鎖超市好,價格也不比后者便宜,大超市的數量也沒有中國大中城市那么多。
在德國,大超市不如常規超市熱,這說明常規超市是有發展前途的。德國的常規超市的競爭力,主要來自實行大規模的連鎖,努力降低采購價格和經營費用。常規超市出售的商品品種不多,但單件商品的采購量非常大,節約費用也是關鍵。在德國城市里雖然也有經營蔬菜和水果的農產品集市,但數量很少。可見德國政府對經營生鮮農副產品的農貿市場進行了限制,而鼓勵食品進入各種連鎖超市進行銷售,以便加強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二、德國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
德國農產品的流通,首先經過批發商。在德國有兩類批發商,一類是綜合性批發商,一類是專業性批發商。綜合性批發商一般是指大型連鎖店的食品采購部,他們采購各種各樣的農產品和食品。專業性批發商是指買賣特定品種的商家,在有些德國城市中,他們開辦了蔬菜、水果和花卉批發市場。
舉例來說,德國花卉的流通主要由專業性批發商和專業性零售店來完成。在花卉流通中,批發市場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批發市場為零售商提供了許多方便之處。零售商可以在批發市場選擇各種品種,也可以隨時買到花盆等園藝用品。
由各個批發商合作辦的批發商市場交易一般在早上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而通常由生產者合作社、花卉農戶及專業性批發商開辦的私營批發市場,一般全天進行交易。由于批發商市場的運行和決策機制不如私營市場靈活和及時,因而這些年它受到了新增較快的私營批發商的強大沖擊。從積極參與市場競爭考慮,現有不少批發商市場引進了全天營業和自選采購方式等,或轉換為有限公司,以提高管理效益。
三、德國農產品物流設施建設
物流在德國推行已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幾乎滲透各行各業。德國的物流產業特征表現為:以高度規范化和有序化為前提,實現物流產業的社會化、規模化、網絡化、信息化、集裝單元化、托盤化、機械化、專業化、多功能化與綠色化。
德國政府在物流基礎設施的網絡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加強公路、鐵路、港口的基礎建設,所有的運輸基礎設施均由德國政府投資興建。政府的資金一方面通過稅收轉為投入,另一方面通過土地的置換來獲得。德國的高速公路成網,又與歐洲的高速公路連通,水運資源充分利用,如萊茵河的運量就超過十條高速公路。天然河流通過人工運河形成網絡,通達各個城市港口,又與國際大港相聯。鐵路網密級,通達歐洲各大城市。可以實行水陸空聯運,為物流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德國政府非常注重物流的發展規劃、建設和協調工作,在全國規劃了70個物流中心及貨運中心。目前已有40個投入運營,20個在建,10個懸而未決。
合理的規劃,使物流中心形成網絡,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圍繞著規劃中的物流中心,積極做好選址、征地工作,并負責物流中心地面以下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連通物流中心的道路、鐵路的建設。
在德國,農產品無論是進入加工廠、商店和連鎖超市還是倉庫、碼頭、配送中心等都是通過集裝單元化、托盤化、各種裝卸搬運、輸送機械和專用車輛來完成的。例如,德國貝克啤酒廠用于廠區內的叉車數量竟高達135臺。
德國的物流綠色化表現在宏觀與微觀物流中各方面的文明規劃。萊茵河內河運輸航道經濟效應和生態效益是有口皆碑的。例如大量采用廂式車輛,從而保證在運輸途中不出現撒落,物流園區內的洗車污水處理后循環使用,不排入江河,園區內綠色面積不少于20%,不出現裸土等。注重綠色物流為德國帶來了藍天白云和青山綠水。
四、德國規范農產品流通的法律法規
(一)德國《食品法》
食品管理歷史悠久的德國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國之一,飲食業出口約占制成品出口總額的13%,同時德國又是食品進口大國。德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涉及全部食品產業鏈,包括植物保護、動物健康、善待動物的飼養方式、食品標簽標識等。早在1879年,德國就制定了《食品法》,目前實行的《食品法》(Deutsches Lebensmittelbuch)包羅萬象,所列條款眾多。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德國對食品生產和流通的每一個環節都進行嚴格的檢查和監督。無論是屠宰場還是食品加工廠,無論是商店還是食品在轉運過程中,食品必須處在冷凍狀態,不新鮮的肉絕對不允許上市出售。在德國,無論是國產還是進口食品,在包裝的標簽上都注明商標、食品成份和有效期,還有有關商檢機構質量認可的顯著標志。
德國《食品法》的核心部分是《食品和飼料管理法》(Lebensmittel-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以往使用的《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只涉及到食品、煙草制品和化裝品的流通,而《食品和飼料管理法》還增加了對飼料流通的管理。為了保證國家制定的《食品法》得到實施,德國設立了覆蓋全國的食品檢查機構,聯邦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都設有負責檢查食品質量的衛生部門。
(二)德國糧食流通監管體系和執法建設基本情況
1、德國糧食流通監管機構設置及主要職能
德國實行社會市場經濟體制。在糧食流通中,國家承擔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責任。德國政府主要是規定糧食流通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在基本準則框架內,保證農場和糧食企業能夠自主地決定糧食流通,企業經營行為主要靠合同約束,通過市場來決定糧食價格。針對糧食及農業本身需要國家資助和保護的行業特點,德國聯邦政府設立糧農林業部,對農業有一定的干預,對糧食生產和流通進行調控。
德國建立了符合本地實際的糧食流通監管體系,從而保障了糧食流通秩序,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糧農林業部由中央司等8個司組成,其中市場政策司負責糧食收購、運輸、加工環節的監管。另外還有美茵河畔法蘭克福聯邦糧食林業局和漢諾威聯邦品種鑒定署兩個直屬的聯邦局來協助監管。前者是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各種農產品供應和維護市場秩序任務,尤其是維護歐盟農產品市場秩序方面的任務。此外,糧農林業部還負責監督5家在法律上獨立的研究所,如美茵河畔法蘭克福聯邦農業市場秩序研究所等。糧農林業部負責頒布有關的實施細則,負責各州之間管理事務的協調,并執行歐盟相關農業及糧食流通(包括進出口)的法律和政策,每年按期公布各種糧食的保護價格及補貼措施,并且對統一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價格情況實施監控。
各個聯邦州也設立了農業管理部門,任命專門的官員負責農林、糧食和漁業等事務。各州農業管理部門與聯邦糧農林業部沒有隸屬關系。聯邦州農業管理部門分為三級或兩級。平原各州大都分為三級,某些平原州及城市州僅分為兩級。無論是三級還是兩級,通常對糧食都設專門機構管理。各州的管理機構組織形式各不相同,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州管理部門直接執行管理任務;另—類是把管理任務轉交給農業自我管理機構去執行。
2、糧食流通監管的主要方式
(1)建立嚴格的市場主體監管體制。據了解,德國由家庭農場、糧食轉化和飼料加工企業、面粉加工廠、糧食貿易企業和農業合作社共同構成糧食生產和流通的經營主體。政府對糧食經營者進入市場設立了嚴格的限制條件:經營者必須符合質量安全、經營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法規要求;糧食經營企業負責人必須具備一定的學歷或相應的企業管理經驗,還要經過國家統一的資格考試。企業設立后,政府日常檢查和抽查比較多,采取多種方式對糧食經營主體進行監管。各州制定出相應的監管規則,對企業的檢查無需事先告知,隨機抽查和經常性檢查相結合。一旦查明糧食經營主體存在質量安全、經營安全和環境存在問題,處罰比較嚴厲。根據企業的違法程度,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具體處理措施包括要求企業立即召回已經銷售的產品,并進行整改、封存或者銷毀,甚至關閉企業,情節嚴重的將通過刑事訴訟來處理。
(2)實行糧食質量安全的全過程控制。二十世紀70年代,德國糧食出現過剩,糧食流通監管目標開始向糧食食品質量安全方面監管轉移,確保向糧食消費者提供健康、營養、安全的食品。為此,德國對糧食生產、運輸、加工、儲存、再利用等各環節都建立了相應的高標準的食品質量安全標準和法規體系。對企業實行產品質量追溯負責制,由專門的政府機構及政府扶持機構建立起現代化的完善的糧食檢驗和檢疫體系,實行全程監管。如柏林市設立了Nafee機構,該機構隸屬于政府,但又相對獨立,政府給予必要的資助,檢驗的結果具有權威性。政府依據該機構對企業的產品檢驗結果做出相應處理決定。企業也可以自己送檢,Nafee機構一旦發現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問題,有義務向政府報告,確保從田間到餐桌的食品質量安全。
(3)實施糧食儲存環節的監管。德國對糧食存儲環節監管高度重視。首先,國家對糧食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按最低收購價收購的糧食由私營倉儲企業承擔保管責任。每年由私營企業提出申請,政府對申請企業的財務狀況、設施條件、管理能力以及倉儲商對其設施的控制能力等進行審核并進行現場核查。政府與獲得批準的私人企業簽訂儲存合同,確定儲存費用補貼。其次,對屬于國家緊急狀況儲備(戰略儲備)的糧食,指定專門的倉儲企業進行儲存,一般存放在國有軍事倉儲設施內,其儲存和運作屬國家秘密。第三,運用高科技手段對倉儲進行監控。德國糧食儲藏設施大多為80年代前建造的,但由于近年來糧食貿易十分發達,周轉較快,年糧食結轉儲存量并不大,糧食儲藏多為短期行為。為了彌補糧食倉儲設施略顯陳舊的不足,德國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規則,促進管理手段現代化,技術應用比較先進,基本實現糧食出入庫、質量檢驗檢疫、裝卸等業務環節的全過程機械化、自動化和電子化,降低了監管的成本。
3、糧食流通監管的規范及其在法律體系中所處的地位
(1)《德國農業經濟法》是德國農業政策以及糧食流通監管的法律基礎。1955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了《農業經濟法》。主要內容是政府在大力發展工業和第三產業的同時,對農業實行重點保護,確定工業化進程中農業對國民經濟的基礎地位,保障糧食自給和食品供應。該法律至今仍是德國制定農業政策的基礎。《德國農業經濟法》雖沒有對糧食流通監管方面作具體詳細的規定,但該法律確立了在市場經濟制度下,農業在國民經濟中所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加強了農業經濟的國際競爭力,保證了主要糧食的基本自給,成為以后糧食流通監管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糧食流通監管體系的建立和規章制度的制定奠定了基礎。
(2)《市場制度法》是糧食流通市場監管的重要法律。德國《市場制度法》以及一系列有關農產品的法律,對一些主要農產品實行了法定的保證價格,還通過從事進出口和儲存業務對價格施加間接影響。同時也為糧食流通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3)《谷物法》是政府影響糧食價格的主要法律。德國1950年制定了《谷物法》來影響糧食價格,對小麥、黑麥、大麥規定了保證價格,并聲明其他谷物價格下跌,國家也要干預。國家通過滑動價格的辦法來調節市場,鼓勵在收獲季節儲存糧食。《谷物法》為價格監管提供了依據。
(4)歐共體政策對德國糧食流通監管的影響。德國糧食政策始終立足于歐洲農業一體化的發展戰略,其基礎就是歐共體共同農業政策。德國首先必須遵循歐盟的一系列政策和相關協議,在此前提下,聯邦及各州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一些較為詳細、具體的政策措施。隨著歐洲農業一體化,德國的農產品價格政策和市場管理制度逐步納入共同農業政策軌道。但在制定農業結構政策和農業社會福利政策方面,德國政府仍有獨立的立法權。
4、糧食流通行政執法的機構設置以及程序
德國的行政執法機構分別設置在聯邦、州、縣等不同層級的政府,其職能各有不同,一般不重復設置行政執法機構。
(1)柏林州糧食流通行政執法機構的設置與職權
柏林州(市)行政執法機構設有九個部門,其中經濟部負責糧食流通的監管工作。糧食流通監管中的一般問題由經濟部決定,重大問題由內閣成員集體決定。比如,與糧食和司法有關的事務需要經濟部與司法部會簽。柏林市的基層單位是市區,具體負責執行包括糧食流通在內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柏林有12個市區,每個區有三、四千名工作人員,都可以上街執法,主要是檢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守法,制止違法行為。他們可以根據法律的明確授權相應實施抽樣檢查、扣押財物、罰款、強制停業等執法手段。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規的,多數情況下是由各行政機關分別管,但有關行政機關之間也可以協商確定由一家管。
(2)縣行政執法機構的設置與職權
縣實行地方自治,但州對縣可以進行監督。縣政府除了完成必須完成的和自愿性的自治任務外,還履行州委托的任務,如監督食品衛生安全、保持社會秩序、管理土地登記資料、辦理工商企業登記等。州政府如果委托縣政府完成某種任務,必須提供財政支持。縣政府執法部門對違法的企業可以罰款、查封。行政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措施的,如果時間允許,應事先通知當事人,緊急情況下也可以不經通知立即查封。行政執法人員可以在不同的行政機關間進行交流。執法人員執法時需持有、出示執法證,但無統一的制服。
(3)行政執法的名義
據介紹,行政執法人員個人可以做出行政決定,簽署自己的名字,但對外做出行政決定必須以政府的名義,而不是以其所在部門的名義。做出行政決定后,一旦出現復議或者訴訟,由政府參加復議、應訴。
5、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行業中介組織在糧食流通監管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除聯邦各州的農業管理部門外,德國還有農業職業聯合會等中介組織對糧食流通進行管理。
(1)農場主的自治組織—農場主聯合會。農場主聯合會屬于農場主自治組織,在各級議會里有代表和機構,是政府與農場主對話的橋梁。其主要職能是代表農場主的利益,包括在歐盟、全德及各州多個層面上影響政府對農業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制定,必要時還可以組織農場主上街游行反對歐盟的不利政策。該會同時還兼有協會和政府委托雙重職能。
(2)半官方半自治組織——農業管理協會。農業管理協會是半官方半自治的農業管理服務機構。其主要職能:負責協調、審批歐盟對德國農場主主要農產品配額的分配與申請;監督執行環保、植物分類以及藥品、食品、飼料的安全使用;對農藥、種子、牛奶質量進行檢測;搞課題研究,推廣新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