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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關于金融業并購的相關法律法規與實踐
來源:網群國際    瀏覽:

一、德國與金融業并購相關的法律法規

 

德國迄今尚無一部專門的并購法,有關并購的法規散見于民法、商法、公司法、反限制競爭法、有價證券收購法和對外經濟法及各行業法規中。涉及金融業并購的主要法律法規如下:

 

(一)德《信貸法》(KWG)第32條規定,收購銀行或金融服務公司(或10%以上的投資參股),需發出通告,并報聯邦金融監管局(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簡稱BaFin)審批。BaFin可以外國公司未被有效監管或其國內監管部門不愿合作為由拒絕批準。

 

德《保險法》第5條對收購德保險公司做出了類似的規定。

 

(二)德《有價證券收購法》(Wertpapiererwerbs- und übernahmegesetz,簡稱WpüG)對收購德上市公司(3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的要約、接受、申報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1.對目標公司3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收購或在2002年1月1日以后首次獲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的收購必須公開要約。

  

2.在公布收購決定后,要約方原則上必須在4周內向BaFin提交德文本的要約報告書,內容包括:收購人與目標公司的名稱、地址及法律形式;目標公司的有價證券代號及預定收購的數額;收購的價格、期限和條件;收購所需的資金總額及其保證;收購動機及預期目標等。BaFin在收到要約報告書后10個工作日之內進行審核。

   

3.目標公司是否接受要約的期限為4至10周。如其間出現新的收購人,以后者提出的期限為準。到期后可再延長2周。目標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盡快對要約正式表態。目標公司董事會有保持中立的義務,即不能采取推動或阻止收購的措施。

 

4.收購價格不能低于最高出價或公布要約前3個月內的最高股價。收購結束后應公布收購總額,并向BaFin申報備案。

 

5.如收購失敗,或BaFin禁止公布要約,收購方在1年之內不得提出新的要約。

 

(三)德《對外經濟法》第13次修正案草案規定,德國聯邦經濟與技術部對外來投資者收購德國企業25%以上(含25%)股權的收購項目擁有審查權。這里的外來投資者指所有來自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以外的投資者,外來投資者在歐盟或EFTA內的分公司和工廠視同于外來投資者。股權比例計算即包括收購者直接收購的股權,也包括其通過下屬公司或與其他公司協議間接控制的股權。審查權有效期為收購合同締結之日起的三個月或參與收購者公開宣布其收購要約起的三個月。該草案已獲德政府通過,但還需議會討論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二、德金融業的監管體制

 

聯邦金融監管局是德國金融監管的主體,其地位及職責由《聯邦銀行法》、《信貸法》、《證券賬戶管理法》、《聯邦保險法》等40余部法律賦予。法律規定聯邦金融監管局有權監管所有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金融服務機構、保險公司等,并可依法對被監管對象進行處罰。

  

2002年5月,聯邦金融監管局脫離聯邦財政部,成為一個獨立的法人機構,收支完全獨立,不受聯邦財政預算的影響。其經費全部來源于監管對象的繳費,支出僅接受聯邦審計院的審計監督,業務工作接受聯邦財政部的督導。

  

聯邦金融監管局最高管理層為理事會,由財政部、司法部、內政部和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的人員組成。理事會一年召開三次會議,主要討論監管局的財務收支問題。

 

聯邦金融監管局內設三個專業管理部門及眾多交叉業務管理部門,分別監管銀行、保險、證券業務,并負責處理交叉領域的問題。監管目標是保證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范金融風險,保證保險投資者和債權人的資產安全。其主要職責有:參與相關法律、政策的制定,向聯邦財政部提出金融監管的法律建議;負責市場準入,即對境內新成立金融機構及增設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并發放經營許可證;檢查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對金融機構風險大的經營環節等進行審查,這種審查一般在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基礎上進行。根據審查結果,聯邦金融監管局可直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做出罰款、提出起訴、撤銷董事會有責任成員的任職資格、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有聯邦銀行、聯邦審計院和聯邦財政部聯邦銀行和聯邦金融監管局對銀行業的監管既有明確分工,又有緊密合作。《聯邦銀行法》并沒有賦予聯邦銀行對銀行的監管職能,但根據《信貸法》的規定,聯邦銀行必須參與對銀行的日常監管,如收集信息、分析財務報表、分析月度資產負債表、分析大型貸款報告等,為聯邦金融監管局更好行使監管職能提供依據,但聯邦銀行并不直接參與監管工作,也不具有行政處罰權。

  

在監管職能上,《聯邦銀行法》對聯邦銀行和聯邦金融監管局有一個明確的界定:主管權屬于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制定有關法規和做出重大決策(如對大銀行業務的處理意見)之前,聯邦金融監管局必須同聯邦銀行協商并取得一致認識;聯邦銀行必須對信用機構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并對信用機構的年報和其他報告進行分析:在聯邦銀行研究涉及聯邦金融監管局業務事項時,聯邦金融監管局局長有權參加聯邦銀行的理事會;聯邦銀行和聯邦金融監管局共同合作,實行信息共享,除涉及內部人事變動情況外的各類信息、數據互不保密。

  

聯邦審計院作為最高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金融機構經營狀況的合法性、經濟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報金融機構管理部門,并作為提交給聯邦議會、聯邦參議院和聯邦政府的年度報告的組成部分。

  

聯邦財政部作為主管聯邦財政和稅收政策的機構,是聯邦政府最重要的部門之一。該部下設若干司,其中,金融政策、貨幣政策與貸款政策司主要職責之一是主管銀行、股票市場和保險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德國在經濟管理體制上采用中央集權模式。聯邦財政部從業務上監督聯邦金融監管局,其對聯邦金融監管局主要擁有三方面的權利:一是對聯邦金融監管局的主席、副主席提名交由內閣審定、聯邦總理任命;二是通過向聯邦金融監管局理事會派代表監督其經費運用及業務運轉情況;三是向理事會提交金融監管方面的法規議案。由于聯邦金融監管局無權制定監管法規,只能通過聯邦財政部向議會提交法規議案。

 

三、對金融業并購的監管及壟斷申報標準與標準計算方法

 

(一)對金融業并購的監管情況

 

聯邦卡特爾局負責包括金融業在內的所有企業并購的監管。該局是依照反壟斷法成立的聯邦行政機構,其宗旨是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其主要職能包括監管企業并購和集團壟斷行為,監督政府采購行為。它在行政管理上隸屬于聯邦經濟與技術部,但在業務上完全獨立,擁有獨立的調查權和裁決權,有權對違法者處以罰款或發布禁令,在具體案件和業務上不受聯邦政府的指揮或干擾。

 

聯邦卡特爾局應詢告,德《反限制競爭法》適用于所有行業的企業并購,除對金融企業營業額的計算方法有特殊規定外,對金融業并購無特殊條款。由于德金融企業經營規范,多數金融企業并購案并未達到法定申報標準,一些并購大案也未取得市場支配地位,因而近年來未發生德金融業并購案被聯邦卡特爾局否決的情況。

 

(二)壟斷申報標準

德《反限制競爭法》第35條關于經營者集中的申報標準規定如下:

 

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上一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總額超過5億歐元;

2.至少一個經營者上一年度在德國境內的營業額高于2500萬歐元。

 

德《反限制競爭法》第37條規定,收購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絕大部分資產,或取得對另一家或多家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單獨或聯合并購,或獲得另一家公司50%以上股份和25%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并購,以及對其他公司產生重大競爭影響的并購行為,均有向聯邦卡特爾局申報的義務。

 

《反限制競爭法》第35條規定,如并購涉及的企業在全球的銷售總額達到5億歐元,其中至少有一家在德國的銷售額超過0.25億歐元,則該并購案需經聯邦卡特爾局審批。但如并購只涉及2家企業,其中一家是獨立的企業(即不是集團的關聯公司),且其全球銷售總額低于1000萬歐元,或進入德國市場至少5年、在德國的銷售額低于1500萬歐元,則不需報批。聯邦卡特爾局主要審查并購后是否會形成市場壟斷。如并購后企業的市場占有率低于20%或所購買的股份不到25%,一般均會得到批準。

 

1989年12月21日通過的歐盟理事會第4064/89號關于《歐盟企業并購控制政策》的法令(后經多次補充或修改)規定,如并購涉及的企業規模超過歐盟規定的以下標準,“對歐洲共同市場具有影響力”,則需經歐盟委員會批準:并購各方的全球營業總額超過50億歐元,其中至少有兩方在歐盟的營業額均超過2.5億歐元;并購各方的全球營業總額超過25億歐元,其中在歐盟至少3個成員國中的營業額均超過1億歐元,或至少有兩方在歐盟3個成員國中的營業額均超過0.25億歐元,或至少有兩方在歐盟的營業額均超過1億歐元。但如并購各方在歐盟的營業總額的三分之二來自歐盟同一成員國,則不需歐盟批準。

 

(二)標準的計算方法

 

德《反限制競爭法》第38條第4款專門規定了對銀行、金融機構和建筑儲蓄銀行的營業額和市場份額的計算方法,即按1992年2月10日頒布的《關于信貸機構營業額計算方法》第34條第2款第1點a至e所列收入,扣除營業稅和其他對這些收入直接應收稅款:

 

a.利息收入;

b.從股份與其他非固定利息證券、參股或關聯企業股份中獲得的收入;

c. 傭金收入;

d. 金融交易凈收入;

e. 其他經營性收入。

保險公司的營業額主要是指上一業務年度完成的保單收入。保單收入包括第一保險和再保險業務的收入。

 

四、近年來德金融業并購情況

 

近年來,德是世界前三大并購市場之一,年并購交易總額均超過1000億歐元。據瑞士圣加倫大學企業經濟研究所與麥肯錫律所聯合出版的《并購評論》( M&A Review)統計,2004年至2007年,在德國發生的并購案分別為865宗、1438宗、1379宗和1266宗。金融業是并購涉及的主要行業,占并購案總數的20%以上。2008年上半年,在德國發生的并購案共639宗,交易額612億美元,其中金融業161宗,占并購案總數的24.4%。

           2005年以來在德發生的金融業并購大案

年份

收購公司

被收購公司

交易金額

2005

郵政銀行

Exel Plc

55億歐元

2005

商業銀行

Eurohypo AG

45億歐元

2005

郵政銀行

BHW建筑儲蓄銀行

18億歐元

2005

Talanx保險集團

格寧保險

未公布

2005

德意志銀行

Norisbank

4.2億歐元

2006

德意志銀行

柏林銀行

6.8億歐元

2006

德意志銀行

英國Tilney資產管理公司

5.2億歐元

2006

安聯保險集團

意大利Ras保險

未公布

2006

意大利聯合信貸銀行

德國裕寶聯合銀行

154億歐元

2007

德國郵政銀行

Hypoport(9.5%股份)

未公布

2007

德國儲蓄銀行協會

柏林州銀行

53億歐元

2007

巴符州銀行

薩克森州銀行

3.28億歐元

2007

迪拜國際

德意志銀行(2.2%股份)

13億歐元

2007

安聯保險集團

法國AFG保險公司(42.4%股份)

105億歐元

2008

郵政銀行

Areal銀行

15億歐元

2008

ERGO保險集團

奧地利信貸(保險)銀行

15億歐元

2008

J.C.Flowers & Co.LLC

HRE控股公司

11億歐元

2008

瑞士人壽

AWD(86.2%股份)

10億歐元

2008

商業銀行

德累斯頓銀行

98億歐元

2008

德意志銀行

郵政銀行(29.8%股份)

25億歐元

        資料來源:《并購評論》、聯邦卡特爾局2005-2006年業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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