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營活動主體
該《條例》確定的經營活動主體包括:
企業——根據俄聯邦法律成立并以法人身份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其他商業組織以及有權從事經營活動的非商業組織;
根據俄聯邦法律成立的無限公司;
個體經營者——不以法人身份從事經營活動的俄聯邦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者。
本條例不涉及俄聯邦法律文件已為其規定國家注冊特殊程序的商業組織以及在私有化過程中成立的企業的注冊。
二、企業的注冊
1.企業辦理國家注冊所需提交的文件:
——企業注冊申請;
——企業章程;
——企業創辦人關于成立企業的決定或合同;
——證明企業創辦人關于成立企業的決定或合同中所規定的企業法定資本的50%以上已經入帳的單據;
關于支付國家稅費的憑證。
無限公司辦理國家注冊時無需提交企業章程,有權從事經營活動的非商業組織辦理國家注冊時無需提交關于成立企業的決定或合同。
如企業由一個創辦人成立,則該創辦人制定的企業章程可視為成立企業的決定。
2.企業創辦文件由企業創辦人或創辦人代表遞交注冊機關,也可通過附有通知單和郵件清單的保價郵件寄送注冊機關。
創辦人將創辦文件實際送交注冊機關的日期或寄送文件單據上的郵寄日期即為遞交文件辦理企業注冊的日期。
3.根據俄聯邦法律,辦理企業注冊時所遞交的創辦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
——企業章程應包含企業的組織法律形式、名稱、所在地、法定資本數額、人員編制、管理和監督機構的設立程序及職權范圍、利潤分配程序和各項基金構成程序、企業重組和清算的程序和條件等內容;
——國有企業、地方企業以及有權從事經營活動的非商業機構必須在其章程中寫明企業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種類;
——創辦人合同應包含創辦人的名稱(姓名)和法律地位、所在地(居住地)、國家注冊情況(法人)或個人情況(自然人身份材料),所創辦企業的法定資本數額,每個創辦人的參股份額(股金、股票數量),交付投資(支付股票)的數額、程序和辦法。
無限公司或合營公司的創辦人合同中還應寫明作為該公司正式成員的經營者個人注冊證明號碼;
——股份公司,有外資參與的企業(無論其組織法律形式如何),國有企業或地方企業的法定資本數額不得少于遞交創辦文件、辦理注冊當日俄聯邦法律規定的最低月工資的1000倍。
其他組織法律形式的企業的法定資本數額不得少于遞交創辦文件、辦理注冊當日俄聯邦法律規定的最低月工資的100倍。
——法定資本數額超過俄聯邦反壟斷法所規定的限額的企業在辦理注冊時,必須遞交相應反壟斷機構同意該企業成立的文件;
——國有企業和(或)地方企業參與創辦的企業在辦理注冊時,必須遞交經相應財產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全權機構協商確定的有關國有企業和(或)地方企業支付所注冊企業法定資本的數額和方式的文件,用創辦人(企業)的利潤以貨幣形式支付上述法定資本的情況除外;
——關于成立個體私營企業的決定可以任何形式書寫,無需進行公證(但必須提供證明創辦人個人身份的證件)。
4.在辦理企業國家注冊時,不得要求創辦人提供確認企業創辦文件中所寫企業所在地的保證函和其他文件。
因創辦文件中所寫企業所在地不真實而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由企業創辦人負責。
注冊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對注冊申請人或其遞交的創辦文件提出本條例規定之外的其他要求。
5.企業注冊由注冊機關自企業創辦人遞交必要文件之日起在3日內完成,或自創辦文件寄出之日(以郵寄單據上的日期為準)起在30個日歷日內完成。
注冊完成后,應在送達文件登記冊上為企業編制序號,在企業章程第一頁(扉頁)上添加帶有注冊機關名稱、注冊序號和日期的簽注(戳記),并由負責辦理注冊的人員簽字。
三、個體經營者的注冊
1.個體經營者辦理國家注冊需遞交的文件:
——按規定格式書寫的申請書;
——注冊費支付單據。
如按本條例第2條所規定的程序郵寄辦理注冊的文件,則應附回函地址和郵票。
2.個體經營者的國家注冊由注冊機關在申請人送交文件當日或在收到郵寄文件后3日內完成,個體經營者的無限期注冊證明亦應在上述期限內發給或寄送申請人。
3.在辦理個體經營者注冊時,不得要求提供其他文件或采取其他做法。
4.公民以個體經營者身份辦理的國家注冊自法院宣判該個體經營者無支付能力(破產)之日起、或在注冊機關收到該個體經營者關于取消其國家注冊資格和向其頒發的注冊證明的申請書當日失效。\
四、拒絕辦理注冊
1.只有在企業(個體經營者)所遞交的文件或文件內容不符合本條例要求的情況下方可拒絕辦理注冊。
關于拒絕辦理國家注冊的通知書自申請人遞交文件(或注冊機關收到郵寄的文件)當日起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寄送申請人,通知書應由負責辦理注冊的人員簽字,并且必須寫明本條例已作規定而申請人未能提供的所有文件或內容。
2.如確認所遞交的文件內容不真實、違反企業創辦程序或創辦文件不符合俄聯邦法律,注冊機關必須自辦理注冊之日起在1個日歷月內通知該企業對創辦文件進行相應的修改或補充。
企業自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必須在7個日歷日內對創辦文件進行相應的補充或修改并按本條例第2條規定的程序送交注冊機關。
3.如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對創辦文件進行修改或補充的材料,注冊機關應向仲裁法庭提出承認企業創辦文件完全或部分無效的訴訟。
4. 每一個相關人都有權自企業辦理注冊之日起在6個日歷月內請求法院承認該企業注冊無效、企業創辦文件完全或部分無效。
5.法院或仲裁法庭的裁決即為取消企業(個體經營者)國家注冊的依據。
國家注冊的取消自注冊機關收到法院裁決書之日起在7個日歷日內進行。
注冊機關自根據法院裁決取消國家注冊之日起應在3日內就此向企業(個體經營者)寄送書面通知。
6.有關企業(個體經營者)國家注冊(或取消國家注冊)的情況由注冊機關在一周內通知稅務檢查機關,以列入國家登記冊(或從中除名)。
關于列入國家登記冊(或從中除名)的消息按規定程序公布。
7.對企業(個體經營者)拒絕、逃避國家注冊以及不提供國家登記冊所需資料的行為可向法院(仲裁法庭)上訴。
俄羅斯本國企業的注冊一般在該企業所在地的地方注冊機關辦理;俄境內的外資企業除在當地注冊機關辦理注冊外,還應在俄聯邦國家注冊局辦理國家登記;燃料能源綜合體外資企業、外資額超過10萬盧布的企業在俄聯邦國家注冊局辦理國家注冊;外國公司駐俄代表處在俄聯邦國家注冊局辦理委派手續和國家綜合登記。
俄聯邦國家注冊局于1994年6月根據俄聯邦政府第655號決定成立,歸屬俄聯邦經濟部。根據俄聯邦政府1998年9月5日第1034號令,該注冊局轉歸俄聯邦司法部管轄,其職能、名稱等不變。
根據1994年7月由俄聯邦政府批準的《俄聯邦國家注冊局條例》,俄聯邦國家注冊局具有以下主要職能:
——執行國家關于對經營活動主體、外資企業、外國公司駐俄聯邦境內的代表處以及俄羅斯境外投資進行統計和注冊的政策;
——辦理燃料能源綜合體外資企業(無論其法定資本多少)以及外資額超過1億盧布(根據俄聯邦司法部1999年第7659-ЭР號文件,改為10萬盧布)的企業的國家注冊;
——對在俄聯邦境內注冊的外資企業進行國家登記;
——辦理外國公司派駐俄聯邦境內代表處的委派手續和國家綜合登記;
——辦理俄羅斯境外投資注冊手續;
——組織制定有關統計、注冊以及進行國家登記的規范和方法的基礎文件;
——就國家注冊局職權范圍內的問題協調俄聯邦境內各注冊機關的工作;
——進行咨詢、分析和信息工作;
——履行俄聯邦法律和主管部決定所規定的其他職能。
根據上述職能,俄聯邦國家注冊局負有以下任務:
——與俄聯邦中央執行權力機構和聯邦主體執行權力機構共同保證在經營活動主體、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代表處以及俄羅斯境外投資的注冊
和統計方面遵守俄聯邦法律;
——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對俄聯邦境內各注冊機關的工作以及國家登記資料的可靠性進行監督;
——按規定程序就有關辦理國家注冊、進行國家登記的問題制定并發布正式文件和條例;
——根據法律授權機關的提議作出關于審查注冊材料、取消注冊資格以及從國家登記冊中除名的決定;
——向俄聯邦中央執行權力機構、地方執行權力機構、注冊機關、企業、團體和外國公司駐俄代表處詢問完成國家注冊局承擔的任務所必需的信息;
——提供咨詢服務,進行出版活動和其他不違反現行法律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