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俄羅斯聯邦經濟特區法》進行修改的聯邦法
(
第一條
茲對
1、第三條內容改為以下表述:
“第三條、建立經濟特區的目的
建立經濟特區旨在發展加工工業、高科技領域,促進新產品生產、交通基礎設施以及旅游和療養業的發展。”
2、在第四條范疇內:
(1) 第1款增加第3點,內容如下:
“3)旅游休閑型經濟特區” 。
(2) 第2款內容改為以下表述:
“2. 興建工業生產型經濟特區的選址為:占地面積不超過20平方公里,且具有統一邊界的區域性地塊。興建技術推廣型經濟特區的選址為:占地塊數不超過兩塊,且占地總面積不超過3平方公里的地域。”
(3) 增加第21 ,內容如下:
“21 . 旅游休閑型經濟特區設立在一個或幾個俄聯邦政府劃定的區域地塊內。”
(4) 第3款改為以下內容表述:
“3. 除旅游休閑型經濟特區外,經濟特區不能建在多個地方轄區內。經濟特區的面積不應完全涵蓋某個行政區劃,但旅游休閑型經濟特區除外。”
(5) 第4款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4. 經濟特區內不允許設立住宅基金項目,但旅游休閑型經濟特區除外。”
(6) 在第5款中:
第1點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根據全俄經濟活動項目分類勘探開采礦產資源和從事冶金生產,但礦泉水、治療用泥及其它天然治療資源的勘探和開采除外;”
第2點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加工礦產資源及黑色和有色金屬廢料,但不包括礦泉水的工業化罐裝及天然治療資源的其它利用方式;”
(7) 第6款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6. 俄羅斯聯邦政府有權確定經濟特區內禁止從事的其它經濟活動類型。”
3、在第五條范疇內:
(1) 增加第31 ,內容如下:
“31 . 建立旅游休閑型經濟特區時,構成其區域的土地(包括區內用于工程、交通、社會、創新和其它基礎設施及住房基金建筑物的安置和使用的土地,以及已經建有上述建筑物的土地),可以歸公民或法人所有和(或)使用。構成旅游休閑型經濟特區的土地,可以屬于特別保護區域。”
(2) 增加第6款,內容如下:
“6. 建立旅游休閑型經濟特區時,在構成其區域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可以歸國家、地方、私人所有。”
4、在第六條范疇內:
(1) 在第4款:
第1 點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1) 俄羅斯聯邦預算、俄羅斯聯邦主體預算、地方預算資助經濟特區工程、交通、社會、創新和其它基礎設施建設的規模和期限;”
第4 點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4) 根據對經濟特區及其毗鄰地區建設及提供物資技術供給計劃,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主體和地方預算出資建設的資產、位于經濟特區內的資產、屬于經濟特區基礎設施但位于毗鄰地區并與經濟特區直接相連的建筑物的所有權;”
第5 點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5) 由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主體和地方預算撥款建設的位于經濟特區內的不動產及基礎設施類資產的管理辦法,以及對上述資產的使用、維護,包括進行大修的程序;”
第6點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6) 在經濟特區撤銷之后,對由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主體和地方預算撥款建設的位于經濟特區內的資產擁有、使用和處置的程序;”
(2) 第7款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7. 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前撤銷經濟特區:
1)出于保護人類生命與健康、保護自然環境與文化價值、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的需要;
2)經濟特區建立后三年內,未簽訂任何開展(管理)工業生產、技術推廣或旅游休閑業務的協議,或者此前簽訂的協議解除;
3)經濟特區內企業連續三年內沒有在經濟特區境內進行任何工業生產、技術推廣或旅游休閑活動。”
5、第七條第4款在“經濟特區發展”之后補充“監督上述計劃的實施”;
6、在第八條范疇內:
(1) 在第1款:
第4點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4)對經濟特區內企業履行關于開展(管理)工業生產、技術推廣或旅游休閑活動的協議情況進行監督;”
第7點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7) 獨立行使使用聯邦預算、俄羅斯聯邦主體預算和地方預算資金制訂經濟特區區域規劃文件和建設區內工程、交通、社會、創新和其他基礎設施方面的國家訂貨人職責,或者按照負責經濟特區建立和運營并行使法律規章管理職能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所規定的程序,將上述職能轉與俄羅斯聯邦全額控股的股份公司;”
第10點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10)組織發放施工許可證,以及獲得與工程技術保障網絡連接的技術條件,并將這些技術條件和施工許可證轉交給從事施工或改建的個體經營者和法人;”
(2) 第2款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2. 經濟特區管理機關在履行使用聯邦預算、俄羅斯聯邦主體預算和地方預算資金建設經濟特區內及與其毗鄰地區不動產項目、管理上述新建不動產以及先前已建項目的職能時,有權按照負責經濟特區建立和運營并行使相應法律規章調節職能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所規定的程序,邀請俄羅斯聯邦全額控股的股份公司或者管理公司參加。”
7、在第九條范疇內:
(1) 增加第21款,內容如下:
“21. 旅游休閑型經濟特區居民,是指依照俄聯邦法律在經濟特區所在的市轄區域內注冊(如果旅游休閑型經濟特區位于若干個市轄區域,則在其中的一個市轄區域內注冊)、并與經濟特區管理機構簽訂了在本聯邦法所規定的程序和條件下開展旅游休閑活動協議的個體企業主或商業組織,但不包括單一制企業。”;
(2) 第4款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4. 經濟特區管理機構自與上述人員簽訂有關開展(管理)工業生產、技術推廣或旅游休閑活動協議之日起三天內,將其注冊記錄列入經濟特區居民清單。”;
(3) 第7款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7.經濟特區管理機構在本條第6款所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和稅務部門提供關于開展(管理)工業生產、技術推廣或旅游休閑活動的協議副本。”;
(4) 第8款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8.只有在符合本聯邦法規定的司法程序條件下,方可吊銷經濟特區居民資格,相關的開展(管理)工業生產、技術推廣或旅游休閑活動的協議也隨之失效。”;
(5) 第9款中“取消”一詞改為“在法庭做出吊銷的裁決生效后”;
8、在第十條中增加第21款,內容如下:
“21. 旅游休閑型經濟特區居民在經濟特區內有權且只能進行旅游休閑活動協議所規定范圍內的旅游休閑活動。本聯邦法所指的“旅游休閑活動”是指法人或個體企業主對旅游業設施及公民保健療養治療、醫療恢復和休養用設施進行建設、改建和使用的活動,各種旅游活動,以及礦泉水、醫療用泥及其他天然醫用資源的勘探、開采和使用活動,包括保健療養治療、疾病預防、醫療恢復、公民休養、礦泉水工業罐裝在內。”;
9、在第十一條范疇內:
(1) 第2款在“進行”一詞之后補充“國家監督(檢查)機關”;
(2) 第3款在“實施有計劃綜合檢查”之后補充“國家監督(檢查)機關”;
(3) 第9款在“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之后補充“并向經濟特區管理機構通報查實的違規行為”;
10、在第十二條范疇內:
(1) 第1款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1.根據開展(管理)工業生產活動的協議,經濟特區居民應在該協議有效期內在經濟特區內開展協議所規定的工業生產活動,包括按協議規定的規模和期限進行投資。而經濟特區管理機構則應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與經濟特區居民簽訂經濟特區內土地租賃協議。該土地應由居民出資完成注冊登記,并用于協議有效期內居民從事工業生產活動,除非居民提出要求縮短期限。土地租賃協議范本及租金結算方式,由負責實施經濟特區建立和運營并行使相應法律規章調節職能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制定。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及其他收費列入俄羅斯聯邦預算體系相應級別的預算。”;
(2) 第3款失效;
11、第十七條第6款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6.經濟特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經濟特區居民建筑許可證的領取工作。”;
12、第二十條第4款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4.如經濟特區管理機構拒絕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經濟特區居民有權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解除開展(管理)工業生產活動的協議,或者提出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的要求。”;
13、第二十二條第4款第二句中,刪除“簽訂的程序”字樣,“租金數額”改為“租金結算方式”;
14、第二十七條第6款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6.經濟特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經濟特區居民建筑許可證的領取工作。”;
15、增加第 六1 章,內容如下:
“第 六1 章 關于開展旅游休閑活動的協議”
第311 條、旅游休閑活動的對象
1、根據旅游休閑協議,經濟特區居民有義務在該協議有效期內,在經濟特區內開展協議規定的旅游休閑活動,而經濟特區管理機構有義務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與經濟特區居民簽署經濟特區內的租賃合同。該土地應提前由居民出資完成注冊登記,租賃期限等同于協議有效期限,除非居民要求縮短期限。
2、旅游休閑協議可以規定經濟特區管理機構與經濟特區居民簽署經濟特區內的國有或市轄不動產租賃合同,如居民未要求縮短期限,則租賃期限等同于旅游休閑協議期限。租賃協議范本及租金結算方式,由負責經濟特區的建立和運營并行使相應法律調節職能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確定。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經濟特區內的國有或市轄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及其他收費列入俄羅斯聯邦預算體系相應級別的預算。
3、旅游休閑協議中應對經濟特區居民向經濟特區管理機構提交用于落實經營計劃所列活動必需的項目文件及文件評估的期限做出規定。
4、經濟特區居民不得向他人轉讓旅游休閑協議規定的己方權利和義務。
5、旅游休閑協議的范本,由負責經濟特區建立和運營并行使相應法律調節職能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確定。
第312 條、簽署旅游休閑協議必需的文件
1、有意獲得經濟特區居民身份的人向經濟特區管理機構提出簽署旅游休閑協議的申請,該申請應包含:
1)申請人擬從事的符合經濟特區類型的業務信息;
2)申請人擬從事業務所必需的土地面積信息;
3)申請人擬從事業務所必需的國有和(或)市轄資產信息。
2、申請人需在簽署旅游休閑協議的申請后附上:
1)國家登記證明副本;
2)稅務機關審計證明副本;
3)成立文件(指法人)副本;
4)按照負責經濟特區建立和運營并行使相應法律調節職能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所確定的樣式擬訂的經營計劃;
5)銀行或其他信貸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經營出具的肯定性鑒定。此類銀行或信貸組織應符合負責經濟特區建立和運營,并行使相應法律調節職能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所規定的標準;
6)俄羅斯聯邦法律為開展旅游休閑活動規定的其它文件。
3、本條第1、2款所規定的文件由經濟特區管理機構按照清單予以接收。經濟特區管理機構向申請人寄送或面交帶有文件接收日期的清單副本。
4、經濟特區管理機構在收到本條第1、2款所規定的文件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并向申請人寄送有關認可其經營計劃并與其在本聯邦法第313條第1款規定的期限內簽署旅游休閑協議的決定,或者拒絕簽署旅游休閑協議的決定,并加附令人信服的拒絕理由。
5、拒絕簽署旅游休閑協議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申請人未提供本條第1、2款規定的文件;
2)經濟特區內沒有符合關于要求簽署旅游休閑協議申請中所列條件的空閑土地;
3)經濟特區內沒有符合關于要求簽署旅游休閑協議申請中所列條件的、且未轉與第三方擁有和(或)使用的國有或市轄資產;
4)申請人擬從事的業務不符合經濟特區允許經營的范圍;
5)不符合關于要求簽署旅游休閑協議申請中所列的經營計劃。
6、針對經濟特區管理機構所做出的拒絕簽署旅游休閑協議的決定,申請方可通過司法程序上訴。
第313 條、簽署開展旅游休閑活動協議的程序
1、在做出認可申請人的經營計劃及與其簽署旅游休閑協議的決定后的10個工作日內,經濟特區管理機構根據簽署旅游休閑協議申請中規定的條件起草并與申請人簽署旅游休閑協議。
2、開展旅游休閑活動的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開始生效。
第 314 條、旅游休閑協議的樣式
旅游休閑協議為雙方簽署的一份書面文件。
第 315 條、旅游休閑協議的有效期
旅游休閑協議的有效期不超過經濟特區撤銷前所剩余的期限。
第 316 條、項目文件評估程序
1、經濟特區居民在旅游休閑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向經濟特區管理機構提交落實經營計劃所列活動所必需的項目文件用于審議。
2、經濟特區管理機構將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和本條所列的特殊規定,對提交的項目文件進行評估,費用由經濟特區居民承擔。
3、項目文件評估應在提交所有必需的文件后5日內完成。
4、項目文件評估由授權的國家權力執行機關實施,完成后將由經濟特區管理機構做出最終評估決定。
5、建立經濟特區的協議中將規定經濟特區管理機構與被授權進行項目文件評估的俄羅斯聯邦主體國家權力執行機關的合作程序,以及經濟特區管理機構與進行項目文件評估的地方執行管理機構的合作程序。經濟特區管理機構與進行項目評估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的合作程序由在負責經濟特區建立和運營,并行使相應法律調節職能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與相應在市政建設中行使法律調節職能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共同確定。
6、經濟特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向經濟特區居民發放建筑許可證的工作。
第 317 條、旅游休閑協議條件的變更
1、如果經濟特區居民有意變更旅游休閑協議的條款,應向經濟特區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文件:
1) 按照負責經濟特區建立和運營,并行使相應法律調節職能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所確定的樣式擬定的經營計劃;
2) 銀行或其他信貸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經營計劃出具的肯定性鑒定。此類銀行或信貸組織應符合負責經濟特區建立和運營,并行使相應法律調節職能的聯邦權力執行機關所規定的標準;
3) 本聯邦法第312 條第2款第6點規定的其他文件。
2、本條第1款所列文件,由經濟特區管理機構按照清單予以接收。加蓋接收文件日期的清單復印件,由經濟特區管理機構寄送或面交申請人。
3、在接收本條第1款規定的文件后10個工作日內,經濟特區管理機構應做出同意變更旅游休閑協議條件或拒絕變更旅游休閑協議條件的決定,并將決定發送給經濟特區居民。
第 318 條、旅游休閑協議的終止
旅游休閑協議的有效期將在下列情形下終止:
1)所簽署的旅游休閑協議到期;
2)旅游休閑協議被解除;
3) 旅游休閑協議規定的土地租賃合同終止,但由于因贖買土地而造成的租賃合同廢止情況除外;
4)喪失了經濟特區居民身份;
5)經濟特區提前被撤銷。
第 319 條、旅游休閑協議的解除
1、旅游休閑協議根據雙方協議解除。
2、因一方嚴重違反協議條件、情況發生根本變化以及本聯邦法規定的其他原因,法院可根據另一方的要求解除旅游休閑協議。
3、經濟特區居民的以下行為屬于嚴重違反旅游休閑協議條款:
(1) 在旅游休閑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未向經濟特區管理機構提交項目文件用于鑒定和協商;
(2) 未按旅游休閑協議規定的規模和期限進行投資;
(3) 在經濟特區內從事旅游休閑協議未予規定的經營活動。
4、如果經濟特區管理機構拒絕簽署土地租賃合同和(或)國有或地方財產租賃合同,經濟特區居民有權訴諸法院,要求解除旅游休閑協議,或者簽署土地租賃合同和(或)國有或地方財產租賃合同。
5、旅游休閑協議中規定的經濟特區居民和(或)經濟特區管理機構進行的、被雙方認為是嚴重違反旅游休閑協議條件的其他行為。
6、如果項目文件沒有通過專家綜合評估,并且在合理的期限內未能根據評估結論中給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修改和再次進行評估,則經濟特區管理機構可通過司法程序要求解除旅游休閑協議。
7、如根據本條第6款規定終止旅游休閑協議,則經濟特區居民為履行協議而產生的費用不予補償。
第 3110 條、旅游休閑協議終止的后果
1、如旅游休閑協議終止,則當事人喪失經濟特區居民的身份。
2、包括因旅游休閑協議提前終止等原因失去經濟特區居民身份者,有權在經濟特區內按照一般待遇原則進行經營活動。
3、依據俄羅斯聯邦民法規定,包括因旅游休閑協議提前終止等原因失去經濟特區居民身份者,有權自行支配經濟特區內所擁有的動產和不動產。
4、如經濟特區居民嚴重違反旅游休閑協議條件而導致該協議執行被提前終止,失去經濟特區居民身份者有義務繳納旅游休閑協議中所規定數額的罰金。
5、如旅游休閑協議效力終止,則根據旅游休閑協議簽署的國有或地方財產租賃合同和土地租賃合同的效力同時終止。
16、在第三十三條中,刪除“簽訂的程序”,“租金數額”改為“租金的結算方法”;
17、第三十四條第1款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1、根據開展(管理)工業生產、技術推廣或旅游休閑協議提供給經濟特區居民的土地租金上限,由俄羅斯聯邦政府頒布的有關建立經濟特區的命令確定。”;
18、第三十七條第7款改為按以下內容表述:
“7、經濟特區居民運入經濟特區內用于開展工業生產或技術推廣活動的商品,以及經濟特區居民及非居民從經濟特區運出的一切商品,須獲得海關部門的批準。”;
19、第三十八條中,“或技術推廣”改為“技術推廣或旅游休閑”;
20、第三十九條中,“或技術推廣”改為“技術推廣或旅游休閑”;
第二條
本聯邦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30日后開始生效。
俄羅斯聯邦總統
普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