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6日俄聯邦政府莫斯科571號令,即《2006年工業品出口擔保條例》開始實施。
依據俄聯邦2006年預算法第95、96章,俄聯邦政府將執行如下決定:
一、批準2006年工業品出口國家擔保法律議案。
二、準許財政部2006年提供的國家擔保每筆不超過5000萬美元:
1、擔保對象:俄羅斯工業品出口商(貨物、勞務及服務),俄羅斯貸款銀行或者外國貸款銀行(提供貸款期限8年以上的),俄羅斯出口商、外國進口商、進口俄羅斯商品(貨物、勞務及服務)的外國非常駐銀行;
2、擔保俄羅斯進出口銀行提供的債務;
3、擔保俄羅斯進出口銀行提供的銀行擔保。
三、俄羅斯財政部按照聯邦年度預算計劃執行2006年國家對出口工業產品的擔保。
俄聯邦總理
米?弗拉德科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以外匯形式提供2006年國家擔保:
1、提供國家擔保的對象:工業品出口商(貨物、勞務及服務)(下稱俄羅斯出口商),俄羅斯貸款銀行或者外國貸款銀行(提供貸款在8年及以上的),俄羅斯出口商、外國進口商,非常駐外國銀行和進口俄羅斯工業品(貨物、勞務、服務)(下稱工業品)的國家;
2、擔保俄羅斯進出口銀行(下稱代辦行)向俄羅斯出口商,外國進口商,進口工業品的非常駐外國銀行和國家提供的債務;
3、擔保代辦行提供的銀行擔保。
第二條 在提供國家擔保的范圍內,俄羅斯財政部以政府的名義簽署相應合同。
第三條 在如下貨物(服務)出口情況下,提供國家擔保:
1、出口商品為俄羅斯本土生產,且該商品被列入國家出口工業品擔保清單;
2、俄羅斯常駐居民依據本國出口商簽署的合同提供的勞務和服務,且依出口合同,該勞務和服務的最終需求者是外國進口商或國家。
第四條 俄產工業品需符合俄羅斯聯邦法律的要求。
第五條 提供的國家擔保在“2006年聯邦預算內”,并在預算內結算。
第六條 國家擔保的期限以借貸執行期限計算。
第二章 向俄羅斯出口商及貸款銀行提供的國家擔保
第七條 國家擔保向俄羅斯出口商及貸款銀行提供,該貸款銀行必須辦理向俄羅斯出口商、外國進口商,進口俄羅斯工業品的非常駐銀行和國家,提供貸款的業務。在向俄羅斯出口商、外國進口商,進口俄羅斯工業產品的非常駐銀行及國家提供國際財團(辛迪加)貸款時,國家擔保向銀團(辛迪加)成員行及委托行按照財團的貸款銀行(下稱辛迪加貸款委托行)間協議,提出執行擔保時的支付需求及貨幣形式。
提供國家擔保的進口國名單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確認。
第八條 他國獲得國家擔保的申請表由俄羅斯財政部制定。
如果進口商或貸款銀行是常駐人口,且這些國家已經有了投資信貸評級;如果俄羅斯的出口商或貸款銀行也有國外提供的國家擔保,不必再填寫申請表。
第九條 以外匯形式按如下條件執行國家擔保:
1、對他國進口商及該國常駐居民的非常駐銀行擔保的執行:與俄羅斯出口商簽訂了工業品出口支付合同,或者與貸款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清償本金并支付利息);
2、對他國擔保的執行:與俄羅斯進口商簽訂了購買工業品的進口合同,或者與貸款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
3、對外國進口商擔保的執行:該進口商擁有進口國常駐身份,擁有投資信貸評級,與俄羅斯出口商簽訂了工業品進口合同,或與貸款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此外,該外國進口商與擔保代辦行簽署了提供擔保的確認。該確認依據出口合同(貸款合同)的執行力,進口商的財務資信做出。
4、對擁有信貸評級的,并且是外國常駐人口的非常駐行的擔保執行:該行與貸款行簽訂了貸款合同,且與擔保代辦行簽署了提供擔保的確認,該確認依據貸款合同的執行力及該銀行的資質做出。
5、對俄羅斯出口商擔保的執行:該出口商與貸款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并與擔保代辦行簽署了提供擔保的確認,該確認依據出口商執行出口合同的執行力,出口商的財務資信做出。
第十條 俄羅斯財政部對本法第九條第三、四、五款的擔保對象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國家擔保的額度,依據對象國的投資風險情況做出如下分類:
第一級——不超過95%;
第二級——不超過90%;
第三級——不超過85%。
第十二條 如果不能做出外國進口商或非常駐銀行的風險狀況,國家擔保的額度不超過90%。
第十三條 依據出口產品不同,國家擔保提供的年限劃分如下:
1、消費品——不超過5年;
2、汽車,機械,成套設備及運輸工具——不超過7年;
3、工業(成套)設備——不超過11年;
4、飛行及宇航儀器,船舶——不超過14年;
5、列入他國國家項目的交鑰匙投資項目——不超過14年;
6、核電站及其成套設備——不超過20年。
第十四條 為獲得國家擔保,俄羅斯出口商及貸款行需向擔保代辦行提供一系列由俄羅斯國家財政部制定的相關文件。
第十五條 擔保代辦行對提供國家擔保的項目,依據本法第十四條就提供的相關文件進行登記注冊,完成提供國家擔保的初審。
第十六條 擔保代辦行召開經理辦公會審議國家擔保的提供問題。
經理辦公會需在收到相關文件后60日內做出俄出口商或貸款銀行是否符合獲得國家擔保的結論,將會議記要及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相關文件、本法第九條第三、四、五款規定的需擔保銀行確認的借貸人的執行力等情況,復印上報俄羅斯財政部。
第十七條 如果擔保代辦行即為貸款銀行,或與俄羅斯出口商、外國進口商、非常駐銀行或他國有出口工業品的借貸關系,擔保代辦行即有權向俄羅斯財政部申請國家擔保。
第十八條 俄羅斯財政部在收到由擔保代辦行提供的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相關文件后30日內進行審議,并將最終決定上報聯邦政府。
1、國家擔保的金額、期限及名稱;
2、國家擔保的借貸情況的文件復本;
3、提供國家貸款組織的初創文件復本。
第十九條 俄羅斯財政部在收到政府擔保決議案后30日內通告擔保代辦行以俄羅斯財政部規定的形式,執行國家擔保借貸。
擔保代辦行3日內通知俄羅斯出口商或貸款行。
第二十條 在辦理國家擔保借貸期間,俄羅斯出口商和貸款銀行需將他國擔保的原件或出口合同(貸款合同)的復印件,及合同相關文本上交擔保代辦行備查。
第二十一條 擔保代辦行收到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備查文件后15日內上報俄羅斯財政部:
1、依俄羅斯財政部規定的形式制作的俄羅斯財政部與俄羅斯出口商或貸款銀行與擔保代辦行之間的擔保合同草案;
2、擔保代辦行確認的國家復本及經確認的出口合同及貸款合同復本。
第二十二條 俄羅斯財政部在收到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后30日內,以俄羅斯政府的名義與俄羅斯出口商或與貸款銀行和擔保代辦行簽訂并執行國家擔保合同。如下情況,俄羅斯出口商及貸款銀行、俄羅斯財政部以俄羅斯政府的名義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他國借貸提供的國家擔保——依國家擔保的他國債權(他國與俄羅斯出口商簽訂的出口合同,或者他國與貸款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他國依出口合同、貸款合同或者其他正式文件對俄羅斯出口商履行義務。
2、依外國進口商借貸提供的國家擔保——即依與貸款銀行的貸款合同的債權(外國進口商與俄羅斯出口商簽訂的出口合同)。外國進口商依出口合同、貸款合同及其他正式文件對俄羅斯出口商承擔相應義務。
3、依非常駐銀行借貸提供的國家擔保——即依貸款合同的債權。非常駐銀行依據貸款合同及其他正式文件對貸款銀行承擔相應義務。
4、依俄羅斯出口商借貸提供的國家擔保——即依貸款合同的債權。俄羅斯出口商依貸款合同及其他正式文件對貸款銀行承擔相應義務。
第二十三條 俄羅斯財政部依俄羅斯政府授權簽訂的本法第二十二條的債權合同,在國家擔保開始執行時生效。
第二十四條 代辦行履行國家擔保借貸執行的監察權。
第二十五條 代辦行每季度,不晚于下季度開始當月的20日前,按照俄羅斯財政部規定的格式,向俄羅斯財政部上報國家擔保借貸執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 國家擔保的執行期限可延長150天。
第二十七條 下述情況視為國家擔保已執行:
1、他國未提供俄羅斯出口商或貸款銀行(辛迪加全權貸款行)有關國家擔保借貸的申請表,或該出口合同、貸款合同中許諾提供申請表的期限已滿90日。
2、他國進口商及非常駐銀行未提供俄羅斯出口商或貸款銀行(辛迪加全權貸款行)有關國家擔保借貸的申請表,或依出口合同、貸款合同中許諾,提供申請表的期限已滿60日。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擔保借貸的申請表不晚于國家擔保執行后150日提供。
第二十九條 收到執行國家擔保借貸申請表的時間以送達代辦行的時間為準。如果代辦行即貸款銀行,則該時間以送達俄羅斯財政部的時間為準。
第三十條 在國家擔保的開始期限將至時,俄羅斯出口商及貸款銀行(全權委托辛迪加貸款行)向代辦行上報有關執行國家擔保借貸的申請表。
代辦行收到上述申請表后5日內將該表及附件的復本上報俄羅斯財政部。
第三十一條 代辦行收到國家擔保申請表后30日內將與該申請表無關、但擔保必須的文件及合同上報俄羅斯財政部。
第三十二條 俄羅斯財政部收到合格的申請表后90日開始執行國家擔保借貸,但是不早于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債權合同的生效時間。
俄羅斯出口商及貸款銀行需及時通告代辦行及俄羅斯財政部在申請表查驗期間國家擔保借貸的執行情況。
國家擔保借貸的執行不能早于出口合同或貸款合同有關執行借貸時間的規定(非上述合同生效時間)。
第三十三條 對拒收的國家擔保申請表,俄羅斯財政部要向俄羅斯出口商或貸款銀行,或代辦行說明理由。
第三章 提供國家擔保的代辦行借貸
第三十四條 國家擔保確保代辦行借貸的執行,該借貸可以代辦行的債券上市及吸引貸款。
代辦行從辛迪加銀行吸引貸款時,國家擔保向代辦行提供保障。
第三十五條 代辦行為國家擔保吸引來的資金就用于如下用途:
1、對俄羅斯出口商提供借貸;
2、對他國進口商、非常駐銀行及以支持工業品出口為目的的他國提供借貸。
第三十六條 代辦行經理會議(該會議中有聯邦行政機關的代表列席)對國家擔保執行的決議復本由代辦行上報俄羅斯財政部,并提交如下文件:
1、代辦行債券上市時:提供國家擔保的通告;代辦行對發行債券及有價證券的決議;與債券發行商的合同(該發行商擁有有價證券市場活動許可證)。
2、代辦行吸引貸款時:提供國家擔保的通告;貸款計劃;貸款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俄羅斯財政部收到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代辦行提供的文件后30日內審核下列事項,并將最終決定上報俄羅斯政府。
1、由代辦行執行的國家擔保借貸的決議草案,國家擔保借貸的額度及期限,國家擔保的期限。
2、代辦行借貸的文件復本及文件草案(貸款合同,有價證券發行說明)
3、代辦行擔保公證書復本。
第三十八條 俄羅斯財政部在收到提供國家擔保的決議30日內簽訂國家擔保合同。
代辦行債券發行后(貸款協議簽訂后),代辦行向俄羅斯財政部上報債券注冊情況(貸款協議復本)。
第三十九條 俄羅斯財政部負責代辦行執行國家擔保借貸情況的監察。
第四十條 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0號前,代辦行將國家擔保借貸的執行情況以專門形式上報俄羅斯財政部。
第四十一條 對國家擔保的資金,代辦行擁有90天在金融市場的自由支配權,如何支配由代辦行經理辦公會決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擔保的期限在代辦行借貸的期限內可延長150天。
第四十三條 如果代辦行未執行如下義務,亦視為國家擔保已開始執行:
1、在持有債券之前,預先支付債券的本金及利息。
2、貸款前清償債務本金及利息。
第四十四條 國家擔保對代辦行對貸款(辛迪加貸款全權委托行、債券持有者)應支付的違約金不提供保障。
第四十五條 承諾執行國家擔保的申請表在國家擔保開始執行前150日內上報。
第四十六條 代辦行如未及時提供擔保借貸申請表,貸款方(辛迪加全權貸款行、債券持有者)有權直接將申請表上報財政部。
如果在30天內代辦行未對上述申請回復,貸款方有權在代辦行辦理150日的期限用盡后,直接向權全行使俄羅斯政府職責的俄羅斯財政部上報申請表。
申請表的日期按照文本送達俄羅斯財政部的時間為準。
第四十七條 俄羅斯財政部收到執行國家擔保借貸申請表后7日內命令代辦行受理。
第四十八條 俄羅斯財政部確認的國家擔保借貸申請表應與代款方60日內提供的文件相一致。借貸執行日期不能早于代辦行貸款合同(債券發行)開始執行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 如果國家擔保借貸申請表與代辦行的借貸方(辛迪加全權委托行、債券持有人)不一致,俄羅斯財政部將向貸款方(辛迪加全權委托行)說明拒收的理由。
第四章 對代辦行提供的銀行擔保的國家擔保
第五十條 對代辦行提供給俄羅斯出口商(依出口合同)的貸款擔保,給予國家擔保。
第五十一條 以下情況不需提供國家擔保的相關申請:
在俄羅斯出口商享有的國家擔保中,外國進口商是常駐人口;
他國享有國際信貸評級。
第五十二條 國家擔保按照代辦行貸款擔保的平均水平提供擔保。
第五十三條 如需代辦行擔保,俄羅斯出口商需向代辦行提供由國家財政部規定格式的相關文件。
第五十四條 有關提供國家擔保的可行性問題,由代辦行經理辦公會議定。
第五十五條 代辦行經理會議(政府行政部門代表列席)議定后,收到俄羅斯出口商提供的相關文件60日內,代辦行向國家財政部提供下列文件:
1、提供國家擔保的通告;
2、代辦行經理辦公會對提供國家擔保可行性的決定;
3、代辦行擔保草案(復本);
4、代辦行有關實行國家擔保決議的基礎文件復本。
第五十六條 俄羅斯財政部在收到本法第55條規定的代辦行提供的文件后30日內進行審議,并向俄羅斯政府上報決議草案:
1、國家擔保貸款的范圍;
2、國家擔保的期限;
3、俄羅斯出口商稱謂(法定)。
第五十七條 在收到俄羅斯政府有關提供國家擔保的決議后30日內,俄羅斯財政部與代辦行簽訂國家擔保的合同及執行合同。
俄羅斯政府的債權委托由俄羅斯財政部承擔,代辦行行使相關義務。
第五十八條 代辦行將已簽章的擔保合同上報俄羅斯財政部。
第五十九條 在國家擔保執行期間,代辦行對俄羅斯出口商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察。
第六十條 俄羅斯財政部對國家擔保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十一條 代辦行每季度的最后一個月20號前向俄羅斯財政部上報國家擔保執行的總量及期限(依國家財政部要求的形式)。
第六十二條 代辦行貸款擔保的期限可延長90天。
第六十三條 如果俄羅斯出口商不向代辦行支付擔保申請費用,則視為國家擔保已執行。
第六十四條 執行國家擔保的申請應不晚于國家擔保開始之日90天內提出。
第六十五條 有關向俄羅斯出口商提出的執行代辦行銀行擔保的申請,由代辦行連同其復本一起報俄羅斯財政部。
第六十六條 代辦行對本法第六十五條提及的文件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要說明理由,并報俄羅斯財政部。
對于符合申請標準的擔保,代辦行3日內向俄羅斯出口商支付款項,并將此情況通告俄羅斯財政部。
第六十七條 俄羅斯出口商5天之內開始執行代辦行的債權。
第六十八條 國家擔保開始執行前,代辦行向俄羅斯財政部提出執行申請,執行時間以批準時間為準。
第六十九條 國家財政部在收到申請后15天之內答復,并對拒絕的擔保說明理由。
第七十條 對本法第六十八條所提及的申請,國家財政部從收到之日起20日內執行貸款。
第七十一條 代辦行轉呈俄羅斯財政部第70中的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