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杜馬2008年4月2日通過
聯邦委員會2008年4月16日批準
第一條 本聯邦法之目的
為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通過本聯邦法限制外國投資者及有外國投資者參與的團體(以下稱團體)獲得對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的注冊資本和(或)進行可使其對上述商業組織實施控制的交易。
第二條 本聯邦法調節之關系及適用范圍
1.本聯邦法調節外國投資者或團體獲得對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的注冊資本及進行能夠使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對該類商業組織進行控制的交易的所產生相關關系。
2.外國、國際組織及其控制的組織,包括在俄聯邦領土內建立的組織無權進行使其能控制對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的交易。
3.外國、國際組織或其控制的組織進行能使外國、國際組織或其控制的組織有權直接或間接掌握對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注冊資本超過總投票數25%,或其他有可阻礙此類商業組織管理機構決定的股票(份額);或者有權直接或間接掌握對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在聯邦級礦產地進行地質礦產資源研究和(或)勘探、開采(以下稱利用聯邦級礦產地)的商業組織超過5%股票(份額)的交易都需依據本聯邦法規定獲得初步同意。
4.外國、國際組織或其控制的組織獲得對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的控制由本聯邦法第五條相應條款確定。
5.本聯邦法條款對在俄聯邦境外完成或簽署,可造成本條1-3款規定之后果的交易及合約同樣適用。
6.本聯邦法不適用于由其它聯邦法,或俄聯邦已加入國際條約所調節之關系。俄聯邦同外國軍事技術合作領域的外國投資產生之關系由俄聯邦有關軍事技術合作法律調節。
7.本聯邦法除本條第3款外之條款,用于規范外資進入對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如俄聯邦在此類對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和利用聯邦級礦產地的商業組織注冊資本中所占股份(投資)超過總投票權50%,或俄聯邦直接或間接掌握超過50%投票權,則外資對其投資不適用本聯邦法。
8.本聯邦法不適用于外資對除本條第1款所規定的民法客體之外的民法客體之投資。
第三條 本聯邦法所使用基本概念
1.為本聯邦法之宗旨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對國防和國家安全的威脅——對個人、社會和(或)國家至關重要的利益造成危害的條件和因素的總稱;
2)對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以下稱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建立在俄聯邦領域之內,從事即使只有一種類型本聯邦法第六條規定之對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活動的商業組織;
3)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的控制(以下稱控制)——外國投資者或團體通過掌握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股東大會中注冊資本的有投票權的股份(份額),通過參加此類商業組織的董事會(監事會)或其它管理機構,通過同該類商業機構簽署可發揮管理職能(管理機構)的合同或類似協議可以直接或通過第三者裁決該商業組織采取的決定,以及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可以直接或間接掌握具有戰略意義并利用聯邦級礦產地的商業組織注冊資本10%及10%以上可投票股份(份額),或者外國投資者或團體有權任命該商業組織單一的執行權力機構和(或)集體執行權力機構超過10%及以上成員,并(或)有毫無限制的權力選擇超過10%及以上董事會(監事會)或其它集體管理機構的成員;
4)外國投資者或團體間接掌握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構成注冊資本的可投票股份(份額)——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可以通過第三者實際掌握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構成注冊資本的可投票股份(份額);
5)可以阻礙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管理機構決定通過——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可以直接或通過第三者阻礙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管理機構決定的通過,如果根據俄聯邦法律和(或)商業組織章程類似決定需要法定多數通過。
2.“外國投資者”的概念使用1999年7月9日實施的俄聯邦第160號法——《俄聯邦外國投資法》所確定定義。在本聯邦法中,外國投資者還指外國投資者控制的機構,包括其在俄聯邦領土建立的組織。同時,為了認定外國投資者對該類機構的控制的事實,適用本聯邦法第5條第1、2款。
3.“團體”、“協議”、“協調行為”的概念使用2006年7月26日實施的聯邦第135號法——《保護競爭法》所確定定義。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或團體進行使自己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形成控制的交易的條件
1.外國投資者或團體進行使自己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形成控制的交易需依據本聯邦法,獲得全權負責監督在俄聯邦外國投資的執行權力機構(以下稱全權負責機構)的初步同意通過并有規定有效期限,本條第4款規定之情況例外。
2.外國投資者或團體有權在其申請通過初步同意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交易。
3.在進行可直接或間接管理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注冊資本可投票股份一定份額的交易的申請通過初步同意后,外國投資者或團體有權力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一次或多次交易,以獲得初步同意允許其在該商業組織內直接或間接管理的股份。
4.如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在交易前已直接或間接掌握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超過50%的可投票股份,再進行涉及該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股票(份額),或本聯邦法第7條所規定的有關此類商業組織(具有戰略意義并利用聯邦級礦產地的商業組織除外)的交易無需初步同意。
第五條 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處于控制之下的特征
1.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受控制對象,具有戰略意義并利用聯邦級礦產地的商業組織除外,具有以下特征之一,被認定處于外國投資者或團體控制之下:
1)控制人有權直接或間接掌握(包括依據財產委托合同、簡單合伙經營合同、贈予合同或其它交易)超過被控制對象注冊資本超過50%投票權股份;
2)控制人依據合同或其它交易有權利或權限確定被控制對象采取的決定包括其企業活動的環境;
3)控制人有權任命被控制對象單一的執行權力機構和(或)集體執行權力機構超過50%成員,并(或)有毫無限制的權力選擇超過50%董事會(監事會)或其它集體管理機構的成員;
4)控制人掌握被控制對象的管理公司。
2.被控制對象在存在以下特征時也被認為處于控制之下:控制人有權直接或間接掌握(包括依據財產委托合同、簡單合伙經營合同、贈予合同或其它交易)被控制對象注冊資本少于50%投票權的股份,但其同其它擁有被控制對象注冊資本可投票股份的股東的關系使他可以裁決被控制對象采取的決定。
3.具有戰略意義并利用聯邦級礦產地的商業組織——被控制對象,存在以下特征之一即被認為處于外國投資者、團體——控制人——的控制之下:
1)控制人有權直接或間接掌握(包括依據財產委托合同、簡單合伙經營合同、贈予合同或其它交易)被控制對象注冊資本10%及以上投票權的股份(份額);
2)控制人依據合同或其它交易有權利或權限確定被控制對象采取的決定包括其企業活動的環境;
3)控制人有權任命被控制對象單一的執行權力機構和(或)集體執行權力機構超過10%及以上成員,并(或)有毫無限制的權力選擇超過10%及以上董事會(監事會)或其它集體管理機構的成員;
4)控制人掌握被控制對象的管理公司。
第六條 對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活動類型
為本聯邦法之宗旨,以下活動類型屬于對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活動
1)從事積極影響水文氣象過程和現象的工作;
2)從事積極影響地球物理過程和現象的工作;
3)同研究傳染病病原體有關活動;
4)核設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質保存點和放射性廢棄物儲存庫的安裝、建造、運行和停止運行;
5)同核材料和放射物質相關活動,包括鈾礦的勘探和開采,核材料和放射物質生產、利用、加工、運輸和保存;
6)放射性廢棄物的保存、加工、運輸和掩埋相關活動;
7)在科研和設計工作中利用核材料和(或)放射物質;
8)核設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質保存點和放射性廢棄物儲存庫的籌劃和設計;
9)核設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質保存點和放射性廢棄物儲存庫所用設備的設計和制造;
10)對論證有關核設施、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物質保存點和放射性廢棄物儲存庫,涉及核材料、放射物質和放射性廢棄物活動的核安全和放射性安全的設計和技術文件進行技術驗收;
11)根據俄聯邦法律需要獲得許可證進行密碼(暗碼)器材和運用密碼(暗碼)器材保護的通訊系統、電信系統的研究和制造;
12)根據俄聯邦法律需要獲得許可證進行密碼(暗碼)器材的擴散;
13)根據俄聯邦法律需要獲得許可證進行密碼(暗碼)器材的維護;
14)提供信息密碼領域服務;
15)檢測在房間和技術設備上的隱蔽的信息接受電子裝置的活動(上述活動為法人保障自身需要除外);
16)進行經營活動的法人以出售為目的而研制、生產、銷售和獲得用于隱蔽的信息接受特種器材;
17)武器和軍事裝備的研制;
18)武器和軍事裝備的生產;
19)武器和軍事裝備的維修;
20)武器和軍事裝備的回收利用;
21)武器和軍事裝備貿易;
22)武器和射擊武器組成部件的生產(冷兵器、民用和公務配發武器的生產除外);
23)武器槍彈和槍彈的組成部件的生產(民用和公務配發武器的槍彈生產除外);
24)武器、射擊武器的組成部件和武器槍彈貿易(冷兵器、民用和公務配發武器及其槍彈的貿易除外);
25)彈藥及其組成部份的研制和生產;
26)彈藥及其組成部分回收利用;
27)工業用爆炸材料的生產及其流通;
28)保障航空安全活動;
29)航天活動;
30)航空設備的研制,包括軍民兩用航空設備;
31)航空設備的生產,包括軍民兩用航空設備;
32)航空設備的維修,包括軍民兩用航空設備(民航機構進行的零部件的維修除外);
33)航空設備的試驗,包括軍民兩用航空設備;
34)在占俄聯邦人口一半及一半以上人口的領土范圍內進行電視傳播;
35)在占俄聯邦人口一半及一半以上人口的領土范圍內進行無線電傳播;
36)1995年8月17日實施的俄聯邦第147號法——《自然壟斷法》第4條第1項規定的領域內被列入自然壟斷企業名錄的經濟主體提供的服務,提供公共電力傳輸、郵政通信服務,在分散線路中提供供暖和電力服務的自然壟斷經濟主體除外;
37)列入俄聯邦《保護競爭法》第23條規定的名錄并處于壟斷地位的經濟主體從事之活動:
A)俄聯邦境內通訊服務市場(提供互聯網服務除外);
B)在俄聯邦5個及5個以上聯邦主體內進行固定電話服務市場;
C)聯邦直轄市固定電話服務市場;
38)生產和銷售制造武器和軍事裝備需要的特種金屬和合金,處于壟斷地位的經濟主體從事之活動;
39)在聯邦級礦區進行礦產研究和(或)勘探和開采;
40)開采(捕撈)水生物資源;
41)有能力在一個月內印刷不少于2億頁-張印刷品的經濟主體所從事印刷活動;
42)每期讀物印數不少于100萬份的編輯部和(或)出版社從事之活動。
第七條 本聯邦法所管轄的交易
1.以下類型交易屬于依據本聯邦法需要初步同意的交易:
1)交易(涉及具有戰略意義并利用聯邦級礦產地的商業組織的股份(份額)的交易除外)結果使外國投資者或團體獲得:
A)直接或間接掌握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注冊資本超過50%投票權股份的權利;
B)任命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單一的執行權力機構和(或)集體執行權力機構超過50%成員,并(或)有毫無限制的權力選擇超過50%董事會(監事會)或其它集體管理機構的成員的權利;
2)涉及具有戰略意義并利用聯邦級礦產地的商業組織的股份(份額)的交易結果使外國投資者或團體獲得:
A)直接或間接掌握該類商業組織注冊資本10%及以上投票權的股份(份額)的權利;
B)任命該類商業組織單一的執行權力機構和(或)集體執行權力機構超過10%及以上成員,并(或)有毫無限制的權力選擇超過10%及以上董事會(監事會)或其它集體管理機構的成員的權利;
3)有權直接或間接掌握具有戰略意義并利用聯邦級礦產地的商業組織注冊資本10%及以上投票權的股份(份額)的權利的外國投資者或團體獲得該類商業組織股份(份額)的交易;
4)使外國投資者以商業機構的團體或個人企業家進入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管理機構的合同;
5)使外國、國際組織或其控制的組織有權直接或間接掌握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注冊資本超過25%投票權的股份(份額),或者可阻礙該類組織管理機構決定通過的股份,或者有權直接或間接掌握具有戰略意義并利用聯邦級礦產地的商業組織注冊資本超過5%可投票股份(份額)的交易;
6)向外國投資者或團體轉讓使其有權裁決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的決定,包括其進行企業活動環境的交易。
2.屬于本條第1款第1、2項所規定的交易還包括:
1)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股票注冊資本可投票股份(份額)的購買、贈予和交換合同,以及使上述股份(份額)所有權轉入外國投資者或團體的協議;
2)對象為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注冊資本可投票股份(份額)的委托管理合同和(或)類似協議。
3.任何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同直接或間接控制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的第三者進行可導致外國投資者或團體控制該類商業組織的交易都屬于導致控制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并需依據本聯邦法獲得初步同意的交易(以下稱交易)。
4.本條之要求同本條1-3款規定之情況適用于外國投資者或團體獲得股份(份額)使其直接或間接獲得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的控制,包括外國投資者或團體根據1995年12月26日實施的聯邦第208號法——《股份企業法》第84條獲得類似商業組織有價證券的情況。
5.如外國投資者或團體由于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注冊資本有投票權股份的相互關系在其股東大會上發生變動,轉讓或自身贖買該商業組織股份持有者的股份(份額,構成注冊資本),特殊股票變更為普通股票和其它俄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獲得對該商業組織的控制,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必須在其獲得對該商業組織控制不超過3個月內按照本聯邦法規定之程序向全權負責機構遞交申請。
第八條 提交交易初步同意申請和獲得控制初步同意申請的程序
1.計劃進行本聯邦法第一-四條和第七條規定之交易或獲得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的控制的外國投資者或團體中的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稱申請人)依據本聯邦法第5條和第7條之規定,必須向全權負責機構提交兩份進行該交易(具體某項交易或可使申請人有權直接或間接掌握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注冊資本部分股份(份額)的交易)的初步同意申請和獲得控制初步同意申請(以下稱申請)。
2.交易初步同意申請應包括以下文件:
1)初步同意交易的申請書,該申請書應包括向全權負責機構提出初步同意決定有效期限的建議,格式隨意(如提交初步同意的交易完成后,申請人將有權直接或間接掌握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注冊資本一定數量有投票權的股份(份額),初步同意交易的申請書中應說明申請人通過上述交易將掌握可投票股份(份額)的數量)。
2)證明申請人國家登記注冊的文件——法人或根據相應國家法律作為個人企業家的自然人,或者申請人——其它證明法人成立事實的文件;
3)申請人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自然人;
4)證明申請人機構設立的文件——根據注冊成立國家法律不能作為法人的外國組織;
5)申請人成立的文件——法人;
6)合同草案或其它能說明交易內容的協議(提交初步同意的交易完成后,申請人將有權直接或間接掌握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注冊資本一定數量有投票權的股份(份額)的情況除外);
7)能證明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日前兩年的經營領域的文件,如該申請經營活動時間不到兩年,則為該段時期內經營領域的證明文件,格式不限(外國國家進行的交易除外);
8)包含申請人參加團體的成員的信息,及申請人參加可能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活動產生影響,并同參加該商業組織進行本聯邦法第六條規定的活動領域相關的協議或進行協調行動的信息的文件;
9)包含控制申請人的機構及依據本聯邦法第五條申請人處于控制之下的特征等信息的文件;
10)按照全權負責機構規定格式提供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進行本聯邦法第六條規定的一種或多種類型活動的商業計劃草案;
11)包含申請人所擁有的具有戰略商業組織注冊資本的股份(份額)及其它提交申請時和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在交易后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獲得控制后情況信息的文件。
3.獲得控制初步同意申請應包括向全權負責機構提交的任意形式申請書及本條第2款第2-5、7-9和第11項規定之文件。
4.申請人可以向全權負責機構提交本條第2款第2-5項規定文件依照規定程序進行公證的復印件。
5.除本條第2款或第3款列出文件外,申請人有權在向全權負責機構提交的申請中提供其它他認為對于確認申請人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獲得控制的事實和本聯邦法第5條確定的類似商業組織處于控制之下的特征的文件和信息。
6.進行本聯邦法第7條列出的交易,而申請人對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獲得控制的事實并不明確,申請人有權依據本聯邦法向全權負責機構提交要求初步同意該交易的函詢并附帶本條第2款第2-5、7-9和11項規定之文件。全權負責機構在收到函詢30日內應審查該函詢并根據事實給與申請人答復,同時向俄聯邦政府總理領導的政府控制外國在俄聯邦投資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通報函詢和答復情況。
第九條 全權負責機構審查申請的程序
1.在收到申請14天內,全權負責機構應:
1)登記申請;
2)檢查申請中是否有本聯邦法第八條第2款或第3款規定的文件。在申請中文件不全時,全權負責機構向申請人發函要求其提交必須的文件。如申請人在全權負責機構發函30天內不能提供所缺少的文件,全權負責機構將不經審查退還申請人申請;
3)確定申請人通過申請的交易或通過本聯邦法第七條第5款所規定的情況獲得對具有戰略意義企業控制的事實。
2.如全權負責機構在對申請的審核中確認申請人沒有通過申請的交易或通過本聯邦法第七條第5款所規定的情況獲得對具有戰略意義企業控制的事實,全權負責機構應在確認事實三個工作日內采取退還申請人申請的決定及說明采取決定的原因,同時向申請人發出決定,并將該決定的副本提交委員會。本條第3款規定之情況例外,在此情況下,交易或獲得控制并不需要得到初步同意。
3.如全權負責機構在對申請的審核中確認申請人沒有通過申請的交易或通過本聯邦法第七條第5款所規定的情況獲得對具有戰略意義企業控制的事實,但依據本聯邦法第七條第1款第5項該交易應獲得初步同意,全權負責機構應在確認該事實不超過30天內采取本聯邦法第十條規定的措施。
4.如全權負責機構在申請的審核中確認,依據本聯邦法第二條第2款申請人無權進行可使其獲得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的控制的交易,全權負責機構應在確認該事實3個工作日內采取向申請人退還申請的決定及說明采取決定的原因,并向申請人發出決定,該決定的副本提交委員會。
5.如全權負責機構在審查申請中確認申請人通過申請的交易或通過本聯邦法第七條第5款所規定的情況獲得對具有戰略意義企業控制的事實,全權負責機構應在確認該事實不超過30天內采取本聯邦法第10條規定的措施。
第十條 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檢查程序
1.在確認本聯邦法第九條第3、5款所列事實3個工作日內,全權負責機構應向聯邦負責保障安全的執行權力機構發函,要求其提供同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或者涉及此類商業機構注冊資本的股份(份額)的交易,或者按照本聯邦法第七條第5款獲得對這些商業組織的控制是否造成對國防和國家安全的威脅的信息,并自確認上述事實不超過30天內檢查該商業組織是否符合以下特征:
1)該商業組織具備本聯邦法第六條規定和俄聯邦相關法律規定需要許可證方能進行的活動類型的許可證;
2)該商業組織具備可以使用屬于國家秘密的信息開展工作的許可證;
3)該商業組織具備從事俄聯邦出口控制法規定的受控制的商品和技術的對外貿易活動的許可證;
4)該商業組織有權從事軍用產品對外貿易活動;
5)該商業組織在提交申請之前5年內為國防訂單提供產品(工作、服務);
6)該商業組織屬于自然壟斷企業名錄;
7)該商業組織從事在通訊市場占據壟斷地位的經濟主體的活動;
8)該商業組織屬于聯邦《保護競爭法》第23條規定名錄;
9)該商業組織有利用技術領域對社會經濟具有重大意義或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密碼技術),俄聯邦政府確定名單的知識產權成果的特權,申請人轉讓給該商業組織的特權除外。
10)該商業組織有權在聯邦級礦產區進行礦產資源的地質研究、勘探和開采;
11)該商業組織具有國家權力機構的許可和合同,依據該許可和合同,該商業組織有權開發(捕撈)屬于漁業客體的水生物資源;
12)該商業組織具備提供電視和廣播服務的許可證,或者同有可提供電視和廣播服務許可證的組織的合同;
2.本條第1款所指公函需附帶一份申請;
3.自全權負責機構公函到達之日起不超過20天內,負責保障安全的權力機構應向全權負責機構發出對進行相應交易或者按照本聯邦法第七條第5款獲得對這些商業組織的控制是否存在對國防和國家安全的威脅的結論。
4.如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符合本條第1款第2項規定之特征,全權負責機構應在確認事實3個工作日內向跨部門保護國家秘密委員會函詢要求提供有關允許申請人——外國自然人或作為申請人負責人或工作人員的外國自然人——法人可以接觸俄聯邦相關法律規定構成國家秘密的信息的國際條約的情況。
5.在全權負責機構函詢到達不超過14天內,跨部門保護國家秘密委員會應向全權負責機構發出是否存在本條第4款所指國際條約的結論。
6.在本條第1款所規定檢查結束,本條第3款和第5款所規定的負責保障安全的權力機構和跨部門保護國家秘密委員會做出的結論(如果依據本條第4款結論已經發出)送達3天內,全權負責機構應向委員會提交上述結論、申請和依據本聯邦法第九條第1款第2、3項規定進行檢查后的材料,以及自己對于交易或獲得控制初步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的意見。
7.申請人可以依照規定程序向法庭訴訟全權負責機構在審查申請和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實施的檢查方面的決定和作為(不作為)。
第十一條 委員會審核申請程序
1.在收到本聯邦法第十條第6款所列申請、結論和材料不超過30天內,委員會應做出以下決定之一:
1)初步同意交易或獲得控制;
2)初步同意交易或獲得控制,并同申請人就其保證完成本聯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責任達成協議;
3)否決交易或獲得控制;
2.初步同意決定有效期限由委員會根據申請人意見確定并在初步同意決定中說明。
3.初步同意或否決交易或獲得控制的決定在委員會的決定基礎上形成并由全權負責機構在決定通過三個工作日內發給申請人。
4.全權負責機構和委員會自申請登記之日到全權負責機構形成初步同意或否決交易或獲得控制的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根據委員會決定審核申請時限可延長3個月。
5.委員會的地位和組成由俄聯邦政府確定。
6.本聯邦法未規定獲交易和獲得控制初步同意的程序和審核申請的程序由俄聯邦政府確定。
7.委員會有關否定交易或獲得控制的決定和初步同意交易或獲得控制的決定可向俄聯邦最高仲裁法院申訴。
第十二條 委員會在申請人簽署保障完成相應義務協議情況下初步同意交易或獲得控制的程序
1.如委員會準備在申請人簽署保證完成本款規定的義務協議情況下決定初步同意交易或獲得控制,委員會應在采取上述決定前確定一項或多項申請人應承擔之義務:
1)在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中建立由依據俄聯邦法律可以接觸構成國家秘密的信息的人員組成的管理機構,并依據俄聯邦法律規定采取為保護國家秘密所應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必要情況下申請人——自然人或申請人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法人接觸構成國家秘密的信息時,依據俄聯邦相關保護國家秘密法律發放許可;
2)該類商業機構繼續根據國防訂單提供產品(工作、服務);
3)該類商業組織繼續支持國防動員能力;
4)該類商業組織按照俄聯邦相關自然壟斷法律規定的價格(費用)提供服務;
5)該類商業機構完成申請人提交的商業-計劃;
6)該商業組織在俄聯邦領域內或及該商業組織所在的其它個別地區進入軍事狀態或緊急情況立即采取俄聯邦相關法律規定的措施;
7)在初步同意交易或獲得控制期間保持商業組織平均工作人數;
8)具有戰略意義并利用聯邦級礦產地的商業組織在俄聯邦領土范圍內加工其開采的礦產資源。
2.依據俄聯邦法律或其它法令產生的本條第1款規定之義務申請人應無條件接受。
3.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情況下,委員會應在初步同意交易或獲得控制前確定申請人應承擔的義務的名單并通知全權負責機構,該全權負責機構起草同申請人簽署應完成義務的協議。在簽署申請人應完成的義務的協議的同時應包括一份由全權負責機構和申請人共同簽的文件。依據該文件,申請人有責任完成規定的義務,并確定依據本聯邦法申請人完成規定義務的條件和不履行該義務時應承擔的責任。該協議應在委員會通知全權負責機構規定的義務之日起不超過20天內簽訂,并在采取初步同意交易或獲得控制的決定之前。該協議及履行的條件基本格式由全權負責機構確定。全權負責機構應把其同申請人簽署的協議或申請人拒絕承擔全部或部分義務的通報發給委員會。
4.依據本條申請人應承擔的義務委員會應在初步同意交易或獲得控制的決定中說明。依據本條第3款簽署的協議中規定申請人應承擔的義務應同委員會初步同意交易或獲得控制的決定中說明的義務一致。依據本條第7款對該協議進行修改的情況除外。該協議同委員會通過上述決定同時生效。
5.申請人拒絕承擔全部或部分委員會依據本聯邦法確定的義務時,委員會將否決初步同意交易或獲得控制。
6.本條第3款規定之協議在申請人控制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整個期間有效。
7.全權負責機構只有經委員會的同意并依照協議規定的程序方可對本條第3款規定的協議的條件進行修改。同時,對初步同意交易或獲得控制的決定中申請人承擔的義務部分不需要進行修改。只有在雙方簽署協議時依據的環境發生變化才能對協議條件進行修改。
8.本條第3款規定之協議應對本聯邦法第十五條第4款所列的后果及申請人沒有完成依據該協議所導致的其它后果,包括支付滯納金、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以及對不完成義務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一并考慮。
第十三條 全權負責機構和聯邦安全局偵查分隊的權利和職責
1.全權負責機構有權征詢并獲得本聯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文件和信息。
2.全權負責機構在必要情況下可按照規定程序對申請人接觸的信息,特別是構成國家秘密的信息進行專家評估。
3.全權負責機構可對外國投資者或團體中的法人或自然人完成本聯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其承擔的義務情況進行檢查。
4.自然人和法人,包括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股票持有人有義務按照全權負責機構要求提供真實可信的文件、書面或口頭說明及其它全權負責機構為完成自身職能所需的信息。
5.全權負責機構不得披露其在依據本聯邦法采取的行動中獲得的構成國家、商業、公務及其它受法律保護的秘密的信息,俄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除外。披露上述信息的全權負責機構工作人員將承擔俄聯邦法律規定的責任。自然人或法人由于全權負責機構披露信息而造成的損失依據俄聯邦法律規定程序進行賠償。
5.為了確認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對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獲得控制的事實,及外國投資者和第三者通過協議和(或)共同行動獲得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控制的事實,聯邦安全局偵查分隊有權依據俄聯邦有關偵查搜查活動法律進行偵查搜查措施。聯邦安全局偵查分隊偵查搜查行動的結果可作為本聯邦法第十五條所述的司法起訴中的證據。
第十四條 通報進行有關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注冊資本股份(份額)的交易
外國投資者或團體有責任依照俄聯邦政府規定的程序向全權負責機構提供獲得5%及超過5%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注冊資本股份(份額)的信息。
第十五條 未遵守本聯邦法要求的法律后果
1.本聯邦法第七條所指交易如違反本聯邦法的要求將被撤銷。
2.法庭可依據民法采用撤銷交易無效的后果。如果外國投資者或團體通過交易獲得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控制時并沒有符合本聯邦法的要求而撤銷其交易無法使后果無效,或者外國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并未依據本聯邦法第七條第5款向全權負責機構提交初步同意獲得控制的申請,法庭根據全權負責機構訴訟可剝奪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在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股東(參加者)大會中的投票權。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在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股東(參加者)大會中的投票權依照司法程序被剝奪時,屬于外國投資者或團體的投票數不得計入該商業機構股東(參加者)大會法定票數,也不計入該商業機構股東(參加者)大會投票。
3.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在違反本聯邦法要求情況下獲得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控制后,該商業組織股東(參加者)大會和其它管理機構的決定及進行的交易都可根據全權負責機構的訴訟通過司法程序宣布無效。
4.外國投資者或團體中的法人或自然人嚴重或多次違反依據本聯邦法第十二條承擔的義務可導致全權負責機構通過訴訟依照司法程序剝奪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在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股東(參加者)大會中的投票權。在此情況下,屬于外國投資者或團體的投票數不得計入該商業機構股東(參加者)大會法定票數,也不計入該商業機構股東(參加者)大會投票。
5.如果外國投資者或團體按照本聯邦法第七條第5款規定的程序已經獲得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的控制,而其獲得控制的初步同意申請被否決,則該外國投資者或該團體應在全權負責機構向其發出否定決定3個月內轉讓屬于其的部分股份(份額),使其所擁有的股份(份額)不足以控制該商業組織。如沒有達到上述要求,全權負責機構可依照司法程序通過訴訟剝奪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在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股東(參加者)大會中的投票權。在此情況下,屬于外國投資者或團體的投票數不得計入該商業機構股東(參加者)大會法定票數,也不計入該商業機構股東(參加者)大會投票。
第十六條 本聯邦法有效時間
1.本聯邦法適用于本聯邦法生效之后,外國投資者或團體通過獲得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的股份(份額)及完成其它夠使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進行控制的交易的形式進行投資所產生的相關關系。對于本聯邦法生效之前,外國投資者或團體通過獲得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的股份(份額)及完成其它夠使外對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進行控制的交易的形式進行投資所產生的相關關系,本聯邦法適用于其生效之后產生權利和責任。
2.本聯邦法不適用于本聯邦法生效之前已完成的交易。
3.外國投資者或團體應在本聯邦法生效后180天內向全權負責機構提交有關外國投資者或團體在本聯邦法生效之前獲得并擁有具有戰略意義商業組織注冊資本5%及超過5%的股份(份額)的信息。
第十七條 本聯邦法生效日期
本聯邦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俄聯邦總統 В.普京
20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