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通過《有關實施外資進入對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經濟部門程序》聯邦法對部分聯邦法進行修改及部分聯邦法律條款失效的聯邦法》
11)第17章:
a) 對第9條補充以下內容:
本法在沒有其他法規的情況下,禁止將聯邦所屬地下礦床的使用權轉讓給符合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有外國投資者參與的法人或有外國投資者加入的法人團體,它們是:
1) 擁有直接或間接支配(其中包括授權管理的資產合同,普通經營團體的合同,委托合同或其它契約合同)該法人公司注冊資本10%以上可投票股份(份額)的權力;
2) 有權根據合同或其它理由作出該法人接受的決定,其中包括決定企業行為的實施條件;
3) 有權任命該法人公司單一的執行權力機構和(或)集體執行權力機構超過10%以上成員,并(或)有毫無限制的權力選擇超過10%以上董事會(監事會)或其它集體管理機構的成員;
б) 對第10條補充以下內容:
在特殊條件下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決定準許將聯邦所屬地下礦床的使用權轉讓至本章第9條指出的企業行為主體。
12) 對20章的修改:
a) 對新的第3條補充如下內容:
依據本法第21章第5條俄羅斯聯邦政府的決定,發證機構在有效期到期前終止許可證持有者在聯邦所屬地下礦床勘探和采礦的使用權 ”;
б) 將第3條和第4條改為第4條和第5條;
13) 對21章的修改:
а) 第3條 在“第2條”一詞后面補充“和第3條”;
б) 第6條 在“第2條”一詞后面補充“第3條”;
14) 第40章第2條說明修訂如下:
在進行聯邦所屬地下礦床使用權的競標或拍賣時,外國投資者參與的法人或外國投資者因在進行地質研究中發現含有礦物的礦床,根據本法第2章第5條,俄羅斯聯邦政府有權決定拒絕授予勘探和開采礦藏的使用權,由管理國家地礦資源的聯邦機構確定一次性支付最小金額的計算方式。使用地下資源一次****付的最小金額相當于該法人公司進行礦藏普查和評估的費用。為使用地下資源而一次性付款的最小(最初)金額不得少于企業按年平均開采能力采礦應繳稅金額的10%。
第2章
對1995年8月12日聯邦法第144號 《偵調法》(俄羅斯聯邦立法會議,1995年,第33號,第3349頁;1999年,第2號,第233頁; 2000年,第1號,第8頁;2001年,第13號,第1140頁;2003年,第2號,第167頁;第27號,第2700頁;2005年,第49號,第5128頁;2007年,第31號,第4008頁,4011頁)作如下修改:
1) 對第8章補充如下內容:
第8章、 聯邦安全機構的業務分隊對具有國防和國家安全戰略意義的經濟部門外商投資實施調查的特殊性
以確定外商投資或包括外國投資者參加的組織為目的,檢查對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經濟部門,以及確認外國投資者與第三方之間存在協議和(或)被指定需要檢查的協議行為的事實,聯邦安全機構執行分隊有權依據本法第6章的規定實施業務調查。依據聯邦《有關實施外資進入對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經濟部門程序法》聯邦安全機構執行分隊的專項調查結果可以作為司法訴訟證明.”;
2)用一句話對第11章第2條補充“,即在本聯邦法規定的其它情況下”。
第3章
對1995年 11月30日聯邦法第187號《俄羅斯聯邦大陸架法》(俄羅斯聯邦立法會議,1995年,第49號,第4694頁;1999年,第7號,第879頁;2003年,第27號,第2700頁;2004年,第35號,第3607頁;2006年,第45號,第4640頁)作如下修改:
1) 在第7章中
a) 對第1條修訂說明如下:
大陸架區域(以下-區域)可以給予符合俄羅斯聯邦1992年2月21日 第2395-1號《地礦法》(以下-俄羅斯聯邦《地礦法》)第9章第3條相關規定的法人.”;
б) 對第2條修訂說明如下:
準予使用區域之目的:
出于評價礦層和大陸架大型油氣田前景為目的大陸架地區性的地質研究;
同時普查,勘探和研究礦物資源,”;
в) 第4條和第5條失效;
г) 對第6條修訂說明如下:
由適用于大陸架及在該大陸架上從事活動的聯邦法規來確定給予使用礦區和礦區開發利用的程序,”;
д) 對第7條補充如下內容:
符合俄羅斯聯邦“地礦法”第9章第3條規定的地下資源使用者,在聯邦相應專項計劃的框架內對部分地段進行地質研究可以根據其工作情況得到聯邦預算的資助.”;
2)第8章中:
а) 第4條失效;
б) 第10條失效。
第4章
1995年12月26日 聯邦法第208號 《股份公司法》第84章第5款第2段(俄羅斯聯邦立法會議,1996年,第1號, 第1頁; 2006年,第2號,第172頁; 2007年,第31號,第4016頁)修訂說明如下:
如果申明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愿意購買股票的購股人希望得到的股份數量或者申明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聯邦《有關實施外資進入對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經濟部門程序法》所規定的股份數額,在沒有其他人預先自愿出價或聲明出售股份的條件下,自愿和有義務出價的購買人有權從持股人聲明出售的股票數量中按比例得到一定數量的股票。
第5章
對1998年2月8日 聯邦法第14號 《有限責任公司法》(俄羅斯聯邦立法會議,1998年,第7號, 第785頁)作如下修改:
1) 對第1章第3款補充如下內容:
外國投資者或有外國投資者參與的法人組織對保障國防和國家具有安全戰略意義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章程規定的股份契約關系,對外國投資者或有外國投資者參與的法人組織的管理,根據俄羅斯聯邦《有關實施外資進入對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經濟部門程序法》的規定進行調節。
2) 對第24章第4條補充以下內容:
根據俄羅斯聯邦《有關實施外資進入對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經濟部門程序法》的規定凡涉及對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經濟部門成員間股份的分配,將股份出售給本公司的其他成員或第三方,清償這些股份等經濟活動的結果導致外國投資者或有外國投資者參與的組織可能控制或已經監控該公司,要按照俄羅斯聯邦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加以整治。
第6章
1999年7月9日 聯邦法第160號《俄羅斯聯邦外國投資法》(俄羅斯聯邦立法會議,1999年,第28號, 第3493頁)第6章第4條補充如下內容:
外國、國際組織或其控制的機構在締結合同時其有權直接或間接掌握俄羅斯商業組織超過25%的注冊資本,或有其他可能阻止此類商業組織管理機構作出的決定,但合同均需依據俄羅斯聯邦《有關實施外資進入對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經濟部門程序法》第9-12章要求的程序得到預先批準。
第7章
俄羅斯聯邦《行政過失法》法典28.3章第2條(俄羅斯聯邦立法會議,2002年,第1號, 第1頁;第44號, 第4295頁;2003年,第27號,第2700頁,2708頁,2717頁;第46號,第4434頁;第50號,第4847頁,4855頁; 2004年,第31號,第3229頁;第34號,第3529頁,3533頁; 2005年,第1號,第9頁,第13頁;第10號,第763頁;第13號,第1077頁; 第19號,第1752頁; 第27號,第2719頁,第2721頁;第30號,第3104頁,3131頁;2006年,第1號,第10頁; 第10號,第1067頁;第12號,第1234頁;第17號,第1776頁;第18號,第1907頁;第19號,第2066頁;第23號,第2380頁;第31號,第3420頁,3438頁,3452頁;第45號,第4641頁,第50號,第5279頁;第52號,第5498頁;2007年,第1號,第21頁,第29頁;第30號,第3755頁;第31號,第4007頁;第41號,第4845頁;第43號,第5084頁)對第88款補充如下內容:
“88)在俄羅斯聯邦授權履行管理外國投資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機構的官員--本法典第19.6 和19.7章規定的行政過失,
第8章
俄羅斯聯邦法典《仲裁訴訟法》第34章第2條第2款(俄羅斯聯邦立法會議,2002年,第30號,第3012頁)在“俄羅斯聯邦政府”一詞后補充“俄羅斯聯邦外國投資管理政府委員會”.”;
第9章
對2003年7月7日聯邦法第126號 《通信法》第21章(俄羅斯聯邦立法會議,2003年,第28號,第2895頁;2004年,第35號,第3607頁;2006年,第31號,第3431頁)第4款補充如下內容:
4、 為了執行聯邦法規《有關實施外資進入對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經濟部門程序法》,反壟斷機構規定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通訊市場通信運營商的股份額超出25%."將被視為在移動通訊服務市場占主導地位的經濟主體。
第10章
對2006年7月26日聯邦法第135號《保護競爭法》(俄羅斯聯邦立法會議,2006年,第31號,第3434頁)作如下修改:
1)第23章第1條第8款修訂說明如下:
“8),對占有商品市場35%以上營業額的經濟主體,或在該商品市場占主導地位的經濟主體實行登記注冊,如果該市場的經濟主體被認定居于壟斷地位可借助其他的聯邦法規終止其行為。俄羅斯聯邦政府將對此進行登記和整頓。
27章第1條第1款“在某一商品市場占有超過35%營業額的經濟主體(資料——目錄簿)”一詞取消。
第11章
失去效力:
1) 1998年1月8日-聯邦法第10號 《國家調整航空發展法》第12章(俄羅斯聯邦立法會議,1998年,第2號,第226頁);
2) 2006年10月25日 第168號聯邦法《關于對“國家調整航空發展法”第12章的修改法》(俄羅斯聯邦立法會議,2006年,第44號,第4533頁)。
第12章
1. 本聯邦法自正式頒布之日起生效。
2. 1992年2月21日 第2395-1號-俄羅斯聯邦《地礦法》第2章第5條和第6條的規則(本聯邦法修訂)適用于本法律生效后發現的礦藏,不適用于本法生效前已獲取特許證進行地質研究、勘探和采礦以及已完成地質研究并開始勘探和采礦的使用者。
3. 1992年2月21日 第2395-1號-俄羅斯聯邦《地礦法》第9章第2條和第3條的規則(本聯邦法修訂),不適用于那些本法生效前已授權開采地下礦床的使用者。
4. 俄羅斯聯邦政府在本聯邦法生效180天后確定聯邦地下礦床儲備資源的編制程序。
俄羅斯聯邦總統 B 普京
聯邦法第58號, 莫斯科, 2008年5月7日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