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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1日第74號聯邦《農民(農場)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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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1日第74號聯邦《農民(農場)經濟法》

(含2006年12月4日、2008年5月3日、2009年10月30日修改內容)

本聯邦法確定農民(農場)成立和經營的法律、經濟、社會原則。

本法則保證公民成立農民(農場)和自行經營的權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農民(農場)經濟的理解

1、農民(農場)經濟(以下稱農場)由具有親屬關系和(或)姻親關系的公民聯合成立,共同擁有財產,由這些人親自參與共同開展農業生產及其他經營行為(生產、加工、庫存、運輸、銷售)。

2、農場可由一人成立。

3、 農場開展經營行為不需成立法人。

除非聯邦法或其他俄羅斯聯邦法規、現有法律條文另行規定,農場未成立法人開展的經營行為,適用約束商業機構法人經營行為的民法法則。

4. 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農場認定為農產品生產者。

第二條.國家與農場

1. 根據俄羅斯聯邦小企業法,聯邦當局、俄羅斯聯邦地方當局、地方管理機構應協助農場成立和開展農場經營行為,包括形成經濟和社會機制保證農場可獲得金融或其他資源。

2. 聯邦當局、俄羅斯聯邦主體當局、地方管理機構不得干預農場經營及其他行為,除非其行為觸犯俄羅斯聯邦法律。

第二章、成立農場

第三條、成立農場的權利

1.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俄羅斯聯邦公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均有權成立農場。

2. 農場成員可以是:

1) 配偶、配偶雙方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孫子、祖父母,但不超過三個家庭來源;農場成員年滿16周歲的子女、孫子、兄弟姐妹可招聘為農場成員;

2) 與農場主無親屬關系的公民,最多不超過五人。

第四條、農場成立協議

1. 一人成立農場時不需要簽署成立協議。

2. 多人成立農場需簽署成立協議。

3. 農場成立協議(以下稱協議)應包括以下信息:

1) 農場成員;

2) 根據本法則第17條和農場管理規定認定農場成員中一人為農場主,及其權利;

3) 農場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4) 農場財產認定、支配、使用和處置辦法;

5) 農場成員加入和退出辦法;

6) 處置農場經營所得糧食、產品和收入。

4.協議需附農場成員親屬關系證明文件。

5. 協議由全體成員共同簽署。

6.經農場成員一致同意可在協議中補充其他不違反民法法則的規定。

7. 若農場組織結構發生變化,需對全體成員簽署的成立協議進行變更。

第五條、農場注冊

農場根據俄羅斯聯邦法規定程序進行國家注冊后視為成立。

根據俄羅斯聯邦2002年5月17日第319號規定,從2002年7月1日起,農場登記事務主管部門為俄羅斯稅務總局。

第三章、農場財產

第六條、農場財產組成

1. 農場財產可包括土地、建筑物、開墾設施及其他設施、畜牧及耕種用牛、家禽、農機器具、交通工具、倉庫及其他開展農場經營行為必須的財物。

2. 農場通過使用農場財物獲得的果實、糧食和收入,視為農場成員的財產。

3. 若成立協議未另行規定,則農場財產屬于農場成員共同財產。

農場成員擁有農場財產的比例應在農場成員簽署的成立協議中約定。

4、哪些物品列入農場財物清單、如何確定物品屬于農場財物應在農場成員簽署的成立協議中約定。

第七條、農場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

農場成員共同擁有并使用農場財產。農場財產所有權和使用辦法應根據本法則第4條在農場成員全體簽署的協議中規定。

第八條、農場財產的處置

1、農場財產處置辦法應根據本法則第4條在農場成員全體簽署的協議中規定。

2. 農場財產的處置應符合農場主的利益。

3.農場主代表農場利益簽署的合約,由農場財產承擔責任。農場財產根據本法則第6條確定。若不能證明農場主簽署的合約是為了自身利益,則該合約視為農場簽署的合約。

第九條、農場財產的分割

1. 農場成員退出時不分割土地及農業生產器具。

2. 成員退出農場時有權得到與其在農場中擁有財物等值的經濟補償。農場與該成員協商確定獲得補償的期限;若未能協商一致需提交法律程序,則期限不得超過該成員提出退出申請后一年時間。

3. 若在成員退出農場前農場經營行為出現問題,則該成員承擔自退出農場兩年期限內,其擁有財產部分的轉承責任。

4. 若農場成員全部退出導致農場關閉,根據俄羅斯聯邦民法法典進行農場財產分割。

第十條、繼承農場

農場財產的繼承需符合俄羅斯聯邦民法法典相關規定。

第四章、提供和獲得用于成立農場并開展經營的土地

第十一條、提供和獲得用于成立農場并開展經營的土地

1、為成立農場并開展經營活動可從農業用地中提供或獲得土地區塊。

2、為建設房屋、建筑物等經營必須設施可提供或獲得農業用地或其他用途用地。

3、提供和獲得用于成立農場并開展經營的土地需符合俄羅斯聯邦土地法相關規定。

第十二節 提供國有或市政農業用地地塊以成立農場并開展經營活動所需的程序

1、有意獲得國家或市政農業用地用于成立農場并開展經營的公民,需向國家或地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申請應包含以下信息:

(1) 土地地塊的使用目的(農場的成立、經營和發展);

(2)申請土地地塊所的使用權利(自有或租賃);

(3)獲得土地所有權的條件(有償或無償);

(4)土地地塊的租用期限;

(5)所提供土地區塊的面積情況(農場成員數量和農場經營內容);

(6)土地區塊的位置規劃。

2、申請附農場成員根據本法第四條規定簽署的協議一并提交。

3、 地方管理機構或國家機構在收到本條第一款所述土地地塊申請后1個月內,向申請者提供在相應區域土地地籍圖或土地地籍規劃中的地塊分布情況圖。申請者應根據俄羅斯聯邦2007年7月24日第221號《不動產國家地籍法》支付編制相關地塊地籍的費用,包括編制該地塊國家地籍文件費及申請編制該地塊土地地籍的費用。

4、國家或地方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者提交的土地地塊地籍護照14天內,應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做出是否向申請者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出售土地所有權或是僅出租土地的決議,并向申請者出具該決議的復印件,并附該地塊地籍護照。

5、收到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決議文件7天內應簽訂成立、經營并開拓農場所需土地地塊的買賣或租賃合同。

6、若國家或地方自治執行部門拒絕提供土地地塊用于成立并經營農場的申請,申請人可向法庭提出異議。

7、對于以園藝、溫室種菜、花卉、葡萄種植、種子繁育、家禽、養蜂、養魚及其他有科學技術含量的農業生產活動為主的農場,其用地無最小面積限制,面積可低于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最小尺寸。

13條、涉及農業用地私有化的土地劃撥

1、在2002年7月24日俄羅斯聯邦第101號《農用土地流通法》生效前集體擁有公有制農業用地的公民,有權要求劃撥農業用地私有化后其相應土地份額以成立和經營農場。

2、劃撥涉及農業用地私有化的土地的條件和程序需符合2002年7月24俄羅斯聯邦第101號《農用土地流通法》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五章 農場成員

第十四條、農場新成員的招募和成員的退出

1.根據本聯邦法律第二章第三條的規定,農場可以招募新成員。

  2、吸納新成員,該公民需向農場提出書面申請并獲農場成員的一致同意。

3、若農場成員主動退出或身故,其農場成員資格將被取消。

4、農場成員退出農場需提交書面申請。

第十五條、農場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農場成員協商制定農場內部制度,根據資歷和資金情況劃分權利義務并確定對未完成任務應付的責任。

2、所有農場成員均有權獲得勞動所得,勞動所得可以是現金和(或)糧食。勞動所得的支付方式和數量由農場成員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農場主

1、農場成員協商確定其中一人為農場主。若農場由一人成立,則該人視為農場主。

2、農場主應代表農場利益,合理誠信工作,不做有違農場和農場成員權利和利益的事。

第十七條、農場主的權利

農場主有權進行以下行為:組織農場經營活動、無需授權地代表農場開展工作,包括代表農場成員利益對外簽署合同、簽署授權書、負責農場員工的招募、解職和退休工作、組織編制農場財務報表及其他農場成員協商給予的行為。

第十八條、農場主的更換

1、若農場主超過6個月無法履行自身責任、身故或自愿放棄農場主的職位,農場成員可協商任命另一名成員成為農場主。

2、農場主的更換,需在本法第四條規定的由農場成員簽署的協議中明確。

3、農場主的更換不會造成其農場成員資格的取消。

第六章 農場的經營

第十八條、農場的經營形式

1、   農場經營的主要形式有農產品的加工、運輸和銷售。

2、農場成員可根據自身需求選擇農場經營形式和農產品生產總量。

3、農場為滿足生產需要進行的公路運輸視為運輸:

1)原料,飼料

2)未加工或加工過的農產品

3)農業機械及配件

4)種子

5)化肥

6)燃料和潤滑油

7)其他保障農場生產的貨物

第七章 農場的合并

20條農場的合并

為開展合作,提供、保護共有資產,可簽署協議合并農場或成立以地域或經營范圍劃分的農場聯盟,簽約方可以是農場的創始人、參與者、商業伙伴或非商業組織。

第八章 農場的關閉

21節 關閉農場的事由

1.以下情況可關閉農場:

1)所有農場成員協商一致結束農場經營活動;

2)農場成員或繼承人無人希望繼續開展農場經營;

3)農場倒閉;(注:關于農場倒閉的特殊規定參考2002年10月6日第127號俄羅斯聯邦法律)

4)農場生產合作社或農業合伙人財產基礎的情況下;

5)法院判決結果。

2.農場關閉過程中產生的爭議應通過法院仲裁程序解決。

22章 農場經營終止辦法

農場經營的終止應依照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進行,除非俄羅斯法律、俄羅斯聯邦主體法律或規范性法律條文另行規定。

第九章 結論及過渡性條款

第二十三章 結論及過渡性條款

1.本聯邦法律自發布之日其生效。

2.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廢除以下法律:

1990年11月22日俄聯邦政府第348-I號《農場法》(俄羅斯聯邦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及俄羅斯聯邦政府上院公報,1990年第26號,第324頁)

1990年11月22日俄羅斯聯邦政府上院第349-I號《關于實施《農場法》的決議》(俄羅斯聯邦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及俄羅斯聯邦政府上院公報,1990年第26號,第325頁)

1990年11月27日俄羅斯聯邦法律第461-I條《關于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復興俄羅斯農村和農業的方案》對《農場法》進行的修改》以及俄羅斯聯邦政府《關于對俄羅斯聯邦憲法的補充和修改》(俄羅斯聯邦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及俄羅斯聯邦政府上院公報,1991年第1號,第5頁)

1992年6月24日俄羅斯聯邦法律第3119-I《關于對《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俄羅斯聯邦政府上院章程、俄羅斯聯邦政府《猶太自治州法》、《俄羅斯聯邦政府議員選舉法》、《關于俄羅斯地方議員向市場經濟轉型的補充權力》、《農業法》、《土地改革法》、《俄羅斯聯邦政府銀行及銀行經營法》、《俄羅斯聯邦政府央行法》、《俄羅斯聯邦政府私有財產法》、《企業及企業經營法》、《俄羅斯聯邦政府國家稅務法》、《關于商品市場競爭及限制壟斷法》、《優先供應農業技術物資法》、《俄羅斯聯邦政府地區自治法》、《俄羅斯聯邦政府國有及市屬企業私有化法》、《俄羅斯聯邦政府國家預算法》、《國家稅法》、《俄羅斯聯邦議會及區域管理邊緣》、《商品市場及市場交易》的補充和修改》第7條(俄羅斯聯邦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及俄羅斯聯邦政府上院公報,1992年第34號,第1966頁)

1993年4月28日俄羅斯聯邦第4888-1號《關于對俄羅斯聯邦政府關于“土地收費”俄羅斯稅收法相關法案的補充和修改》第二條(俄羅斯聯邦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及俄羅斯聯邦政府上院公報,1993年第21號,第748頁)

2002年3月21日俄羅斯聯邦法律第31-Ф3《關于實施聯邦法律《企業法人國家注冊》的法案》第二條第一段(俄羅斯聯邦法律匯編,2002年第12號,第1093頁)

3.根據1990年11月22日俄聯邦政府第348-I號《農場法》建立的法人農場,2013年1月1日前仍維持其法人地位。

駐俄使館經商參處

2013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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