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是著名的高稅收和高福利國家,該國的稅收制度是維系其引以為豪的高福利社會的重要保障。丹政府高度重視征稅工作,丹麥公司和個人也具有很強的納稅意識。因此,中資企業赴丹投資經營,需認真了解丹麥的稅收制度,嚴格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一、丹麥稅制概況
丹麥議會是征稅的立法部門,任何稅法需女王和一名內閣大臣簽字后方能生效并對外公告。丹稅務部是管理和征收稅款的歸口單位,下設各部門、國家稅收法庭(nationaltax tribunal)和國家稅務管理中心(SKAT)。稅務部下設的各部門主要負責制定稅收法規和政策,并對外簽署國際協定。國家稅收法庭是受理稅收事務申訴的最高仲裁部門,其裁決效力高于普通法院的判決。國家稅務管理中心則負責各項稅款的日常管理和征收。丹麥自治領法羅群島和格陵蘭島擁有獨立的稅制,不受丹麥稅制管轄。
《所得稅法》對企業應納稅所得做出具體規定,其他法規對其做了相應補充。稅法的司法解釋參考國內法院、國家稅收法庭和歐盟法院等的具體判例。此外,丹麥還遵守歐盟有關母公司-子公司關系、利息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并購等方面的指令。
為防止企業避稅,丹麥稅制中納入了轉移價格規則(pricetransfer rules)、反弱化資本投資規則(thin capitalizationrule)和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rule)規則,并嚴格執行。此外,為避免雙重征稅,丹麥與世界上71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稅收協定。
企業在丹經營需要繳納的直接稅主要是企業所得稅,間接稅包括增值稅、不動產稅、印花稅和環保稅等。此外,還有利息所得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和社保捐款等預扣稅項。丹麥不對企業分支機構利潤或利潤匯出征稅。
二、企業經營稅(business tax)
(一)企業所得稅(company income tax)
1. 征稅范圍和適用稅率
所有在丹注冊成立的企業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包括在丹設立常設機構(permanentestablishment)并在丹開展商業活動的公司。居民企業(residentcompany)應就其境內外所得納稅,但不包括境外分支機構所得和境外不動產所得,其他源于境外的所得須納稅。在丹設有常設機構的非居民企業(non-residentcompany)須就其源于在丹所設機構和不動產的所得納稅。
目前,丹麥政府正逐步下調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014和2015的適用稅率分別為24.5%和23.5%,2016年開始降為22%。境外企業的境內分支機構適用丹麥居民企業稅率。
受集團統一控制的下屬企業,包括分支機構和常設機構須強制性聯合報稅(mandatoryjoint taxation),即合并集團所有企業所得后統一報稅。
2. 應納稅所得的計算
應納稅所得為企業所得扣除獲取、保障和維持企業所得所耗費的成本。應納稅所得按企業依法發布的財務報表上顯示的盈利或虧損,根據免稅所得(exemptincome)、不得扣除支出(disallowable expenses)和前期虧損結轉(lossescarried forward)等項調整后得出。
股息紅利所得和股票的資本利得根據股票的性質確定是否征稅。丹麥將企業股票分為三種:附屬股(subsidiaryshares)、集團股(group shares)和投資組合股(portfolioshares)。附屬股為持股人直接擁有企業至少10%的股份。集團股為持股人和企業滿足丹麥強制性聯合報稅或國際自愿聯合報稅條件(internationalvoluntary joint taxation)的股份。適用國際自愿聯合報稅的基本條件是集團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企業超過50%的投票權。不符合上述兩種的均為投資組合股。前兩種股票股息所得免稅,后一種股息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并征稅。
3.法定扣除項目
一般經營支出(包括利息支出、特許權費用支出和外匯損失)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時扣除。運營支出,包括工資和人員支出可全部扣除。與企業經營相關的招待費用,可扣除25%。用于企業建立和擴充的支出不可扣除。研發成本和市場調研成本可在支出發生當年全部扣除,或在5年內折舊。電腦軟件采購支出和不超過1.23萬丹麥克朗的小額采購支出可在當年全部扣除。可扣除的納稅支出有兩項,分別為不動產稅支出和社保捐款支出。
4.折舊
企業資產出于納稅目的,其折舊方式和折舊率依資產類別有所不同:
- 機器、設備、船只和車輛作為一類資產統一進行折舊,折舊率每年最高可達25%;
- 有較長經濟壽命的操作設備,如一定型號的船只、航空器和鉆架,2014年和2015年的折舊率為17%,2016年開始折舊率為15%;
- 建筑物一般折舊期為25年,每年折舊4%。工業用建筑物按直線法折舊。用于辦公和居住的建筑物出于納稅目的一般不予折舊,除非與某折舊建筑物直接相連;
- 維護保養租賃物的費用在租賃期內予以折舊,如無明確租借期,可在5年內按直線法折舊;
- 用于電力、水、熱、油、氣和廢水運輸、存儲和分配的基礎設施,電臺、電視和遠程通信傳輸設備的安裝,以及鐵路固定設備,折舊率不得超過7%,但所述資產中涉及的信息技術軟、硬件除外;
- 商業信譽(goodwill)每年可攤銷1/7,專利、專有技術和許可證等無形資產可在1至7年內攤銷。
5.虧損
企業經營虧損首先應用當年企業其他所得沖抵,之后的虧損可無限期結轉。自2012年7月1日起,不超過750萬丹麥克朗的虧損可全部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超出部分僅按60%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當年虧損不允許回沖往年應納稅所得。
6.鼓勵政策
丹麥政府重視科技創新,對企業研發活動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包括:
- 用于研發的機器、設備和船只的采購費可在采購當年全額扣除;
- 用于研發的無形資產的采購費可在采購當年全額扣除;
- 無論經濟壽命或采購價格,專利和專有技術的采購費一般情況下可在采購當年全額扣除;
- 用于研發的資產可在研發成果商用前開始折舊;
- 新采購機器設備可按其采購價格的115%進行折舊。
(二)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 tax)
丹麥企業出售集團股或附屬股獲得的資本收益免稅。自2013年1月1日起,出售非上市企業投資組合股的收益免稅,出售上市企業投資組合股須繳納25%的資本利得稅。
外國股票持有人出售丹麥企業股票一般情況下不繳納丹麥的資本利得稅。但丹麥企業進行清算,且清算收益在當年分發時,分發的清算收益須繳納資本利得稅。
居民企業的資產利得通常情況下納入應納稅所得并按正常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征稅。此類資產包括機器和其他經營資產、不動產以及專利、商標、版權和商業信譽等無形資產。非居民企業出售在丹不動產和與在丹常設機構相關的資產所得須納稅。
企業變賣資產性機器設備如超出其賬面價值,收益通常情況下不會被直接征稅。因為根據丹麥按資產類別統一折舊的原則,出售單一資產的收益將計入該類別資產總價值,而資產總價值一般因折舊逐年遞減。
(三)雙重征稅減免
丹麥在世界范圍內擁有廣泛的稅收協定網絡,以避免雙重征收并提供較低的預扣稅稅率。目前,丹麥與包括中國在內的71個國家和地區簽署了稅收協定。其中大部分協定采用了經合組織的協定范本,為所有類別的所得提供雙重征稅減免,限制一國對他國的居民企業征稅并保護一國居民企業在他國不遭受歧視性征稅。
丹麥是經合組織發起的全球征稅信息透明化和信息交流論壇(theGlobal Forum on Transparency and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的成員,并與多國簽署了雙邊稅收信息交流協定。此外,丹麥是北歐稅收協定(NordicTax Treaty)的成員, 協定的其他成員包括法羅群島、芬蘭、冰島、挪威和瑞典。
非居民企業自動享受丹麥簽署的各項稅收協定,無需申請。
關于股息紅利所得,如分紅企業不了解受益人身份,通常會適用27%的非協定稅率。丹麥境外的受益人可提前向稅務部門(外國稅收事務中央辦公室,CentralOffice Foreign Tax Affairs)申請適用協定稅率。如預扣稅高于應適用稅額,相關人也可向上述機構申請返還稅款。
(四)稅收管理
丹麥的納稅年度為一個自然年或納稅人選擇的任意12個連續月。企業通常需在一個納稅年結束后的6個月內提交納稅申報單。應納稅所得報表應與納稅申報單一并提交。納稅申報期限可根據申請延長。
企業須在每年的3月20日和11月20日兩次預付稅款。
由同一家母公司控制的丹麥企業和在丹麥的常設機構須強制性聯合報稅。兩家企業中如一家企業分別控制兩家企業超過50%的投票權,則兩家企業被視為受同一家企業控制,每家企業的收入均將計入集團的聯合應納稅所得中,一家的虧損可用以沖抵另一家的應納稅所得。
應納稅額評估和再評估的法定時效是3年零4個月。特殊情況下,超出法定時效可進行非常規評估。繳稅的法定時效為稅款到期日后的3年。
三、其他稅賦
(一)預扣稅(withholding tax)
1.股息紅利所得稅(dividendtax)
丹麥企業支付非居民企業的股息在以下情況無需繳納預扣稅:歐盟母公司-子公司指令適用的情況;丹麥企業支付的股息屬于集團股或附屬股股息。其他情況下(即支付投資組合股股息)適用的預扣稅稅率為27%。但股息受益人持股份額少于10%,且股息受益人所在國與丹麥在雙邊協定或國際協定和公約下有納稅信息交流義務的,預扣稅率為15%。
如某企業被清算,且清算資金當年分發,則在下述兩種情況下清算收益被視為股息并適用股息紅利所得稅:(一)受益企業持有至少10%的被清算企業股份;(二)受益企業持股比例少于被清算企業的10%,但附屬于被清算企業且有在丹麥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稅的義務。如外國企業是在歐盟母公司-子公司指令下享受丹麥預扣稅減免的歐盟或歐洲經濟區國家居民企業,或是在雙邊稅收協定下符合持有附屬股條件的企業,則上述第二條不適用。
2.利息所得稅(interesttax)
丹麥一般不對非居民企業征收利息所得稅。但在特定情況下,國外附屬企業從丹麥企業獲得利息或被征收25%的利息所得稅。如企業符合歐盟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指令下的關聯企業定義,或是與丹麥簽署雙邊稅收協定的締約國居民企業,可依法享受減免。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royaltiestax)
丹麥對非居民企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課以25%的所得稅。如非企業符合歐盟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指令下的關聯企業定義,或是與丹麥簽署雙邊稅收協定的締約國居民企業,可依法享受減免。
4.利潤匯出(branchremittance tax)
丹麥對在丹分支機構向境外總部匯出利潤不征稅。
5.社保捐款(socialsecurity contributions)
在丹企業每月須為雇員代繳社保捐款。丹麥雇員的社保捐款大部分由雇員個人承擔,企業代繳。企業需承擔的雇員社保捐款為每人每年1至1.2萬丹麥克朗。
(二)間接稅(indirect tax)
1.增值稅(VAT)
丹麥對國內及進口的商品和服務課以增值稅,但對出口的商品和服務不征稅,稅率為25%。部分服務免征增值稅,包括金融、保險、醫療、教育和客運交通等。此外,出口商品和服務或部分與出口相關的本地商品和服務增值稅稅率為0。從事免增值稅業務的企業無需登記繳納增值稅,但同時也不能申請返還為開展此業務而采購的原材料或服務的增值稅。從事增值稅稅率為0業務的企業需登記但無需繳納增值稅,也無需在其商品或服務價格中包含增值稅,同時可以申請返還其供貨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中的增值稅。
營業額超過5萬克朗的居民企業需進行增值稅登記,非居民企業無資金門檻要求均需進行增值稅登記。非歐盟成員國的非居民企業須在丹麥指定一名稅務代表。
通常情況下,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在每月月底后25天內申請增值稅返還。營業額在1百萬至2百萬丹麥克朗之間的企業可每季度申請一次,營業額低于1百萬丹麥克朗的企業可每半年申請一次。
2. 資本稅(capitaltax)
丹麥不征收資本稅。
3. 不動產稅(realestate tax)
丹麥中央和地方政府可對同一不動產征稅。不動產納稅的稅基由稅務部門每2年評估一次。對于商用建筑物,適用稅率一般為建筑物價值的1%。
4.印花稅(stampduty)
部分資產轉移須繳納0.6%至1.5%的印花稅,以及1660丹麥克朗的手續費。
5.環境稅(environmentaltax)
丹麥對二氧化碳排放和廢水等課以一系列的“綠色稅”。此類稅賦涵蓋在水、電、油、氣等公用商品價格中。
6.薪酬稅(payrolltax)
大部分免增值稅的服務需繳納薪金稅。根據服務的性質和服務提供商的法律組織形式的不同,薪金稅計算方法各異。一般情況下,稅基為總薪酬加/減利潤或虧損,2013年稅率為4.12%。機構、基金、協會、工會和其他部分法人單位2013年適用稅率為6.37%,稅基為薪酬總額。金融服務提供商的稅基亦為薪酬總額,2013年稅率為10.9%,2021年將增至15.3%。
(三)個人稅賦(individual tax)
個人在丹麥居住6個月以上須向丹麥政府納稅。丹麥是高稅收國家,個人在丹需繳納的稅目繁多,包括勞動市場捐款(labormarket contribution)、中央稅、地方稅、健康稅、教堂稅、利息紅利所得稅、財產稅、繼承稅、社保捐款和增值稅等一系列賦稅。其中,丹麥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可達56.25%(包括勞動市場捐款、中央稅、地方稅、健康稅和自愿繳納的教堂稅等)。
丹麥給予赴丹工作的企業外派人員個人所得稅優惠。外派人員在丹工作前5年,其源于外派工作的收入可享受31.92%的個人所得稅優惠稅率。外派工作人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研究員或“關鍵員工”,“關鍵員工”為月薪69390丹麥克朗(含勞動力市場捐款和90丹麥克朗的社保金)以上的員工;(二)在赴丹工作前5年不直接或間接管理、控制丹麥企業或擁有其資產;(三)在赴丹工作前10年在丹麥未有任何形式的債務責任(如受雇于丹麥企業或受聘于丹麥企業董事會所發生的稅務責任。)
享受外派人員所得稅優惠的個人不再享受其他與工作相關的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企業提供的免費宿舍按一般征稅規定征稅,即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總額。
綜上所述,丹麥的稅收制度完備,涉及到企業經營活動的方方面面。中資企業在丹投資經營,既要嚴格遵守其稅收制度,依法納稅,合法經營,又要充分利用丹麥稅制中的各項優惠政策,為我所用,合理控制在丹經營成本。中資企業赴丹投資前,宜聘請當地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給予稅務方面的專業指導。同時,中資企業可考慮利用丹麥的高素質人力資源,在丹開展研發活動,享受其對研發的稅收優惠政策。此外,外派工作人員也應恪守在丹的納稅義務,并注意享受丹麥給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