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威行政管理基本情況
挪威全國劃分為19郡。挪威屬君主立憲國家,政治上實行多黨制,采取議會、政府、司法三權分立體制。其中:
國王是國家最高元首,代表全體人民,但不起任何獨立的政治作用。國王對議會多數通過的法案不具否決權。國王提名首相人選,但內閣成員最后人選需經議會批準。
議會通過的所有法案必須經國王批準后方可成為法令、政令。議會為全國最高立法機構,負責審議批準新的法令法規,對現行法令進行修正或終止,監督政府和公共管理部門,審批國家年度財政預算,就國家的重大事務為政府制定規劃和指導方針,對一些重要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批。
政府,又稱內閣,由在議會中占多數的黨或得到多數支持的政黨單獨或聯合組成,包括首相和至少其它7名大臣,負責主持國家的日常行政工作,貫徹執行議會所通過的各項決議。本屆政府于2005年10月17日組成。政府機構設置的基本情況:1、首相府 2、外交部3、財政部 4、國防部、5、勞動和社會融合部、6、政府管理與改革部7、兒童和平等事務部 8、漁業和海岸事務部 9、司法和警務部 10、 教育及研究部11、地方政府和地區發展部 12、文化和宗教事務部 13、農業和食品部 14、環境部 15、貿易和工業部 16、石油和能源部 17 交通和通訊部 18衛生和護理部部內又設司、處。各部部長稱大臣。
在部下面還有一些直屬單位,如外交部下屬的挪威國際開發合作署,政府管理與改革部下屬的挪威競爭署,漁業及海岸事務部下屬的漁業管理局,石油能源部下屬的石油管理局,財政部下屬的挪威統計局、挪威中央銀行、挪威稅務局、海關總署等。
二、挪威負責行政編制的部門情況
挪威政府管理與改革部負責政府機構以及政府雇員的有關宏觀政策,主要負責勞資談判、提出宏觀政策等,但并不對各部人數編制進行審批確定。人員編制由各部根據職能以及預算情況自行決定。挪威政府工作人員稱為政府雇員,有固定與臨時之分。其中固定工作不能隨便予以解雇,臨時工作則根據需要臨時招聘,簽訂合同。目前,挪威中央政府機構共有固定雇員15547人,臨時雇員1972人,合計17519人。
三、政府機構和人員編制進行管理和調整的依據和方式
挪威政府機構的設置與調整主要是與執政黨工作側重點、議會確定的年度預算、工作職能等因素來確定人員以及內部機構,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人員、職能、崗位均可做相應調整。特別是挪威每一屆新政府上臺后,都會根據其政策的側重點,對行政機構數量、名稱、職能以及預算進行調整。如2005年10月,挪威新一屆政府上臺后,即對政府部門進行首次調整,對勞動和社會事務部以及兒童和家庭事務部的業務進行調整,分別重新命名為勞動和社會融合部以及兒童和平等事務部,前現代化部則更名為政府管理與改革部。部內部機構也經常進行調整。如根據工作重點的變化,增設、消減或合并相關部門或人員等。如2004年,挪威外交部因處理印度洋海嘯事件不得力而備受各方批評,成為外交部改革的引子。挪威新政府上臺后,外交大臣將外交部改革作為工作重點之一,廣泛征求意見,并擬將外交部原10個司精簡至8個司,內部機構調整也是在討論和集思廣益的基礎上制定的,不由大臣一人決定。
各部委一般均設有專門的人力資源部,負責工資、福利、招聘等事宜。一般每年財政部拿出預算,議會進行批準。議會在批準預算時會反映執政黨的意愿,但具體如何完成,則是各部自己決定。議會通過的預算在報紙上刊登。一般每年都會有一個或幾個注重的方面,如擴大就業,保護環境等,相應則擴大預算支出。如果在某一方面需要增加工作力量,而且又有足夠的預算,則可以登報方式招聘人員。如果機構調整,原有部門裁掉或合并等,其固定工不能隨便辭退,需要重新安置,盡量是工作內容相近的,如果本部不能安置,也可轉到其它部。政府雇員工會也會與政府研討方案,商談人員安置問題。另外還可提供深造,補工資等其它出路。如果一個政府雇員被解雇并預計很難找到其它合適的工作時,將給予解雇費,其費用最大一次性付給3年,但只能給予固定工作2年以上,臨時工作4年以上的政府雇員。
四、商務主管部門基本人事管理制度
挪威1983年3月4日制定了《行政部門服務法》。該法共3章,24款,該法適用于除各部部長以及國秘外的所有政府行政機構人員。
1、選拔。根據《行政部門服務法》第1章第2款,如果在法律法規或集體協議中無其它規定,對于高級政府雇員和一般政府雇員職位空缺,則必須在報紙以及網站上刊登招聘廣告。另外,根據挪威《勞動法》,被雇傭者與雇傭者均有責任與義務。如雇主解雇員工以及員工辭職,都要提前書面通知。根據工作時間長短,分別為1個月或6個月的通知。由于提前通知,因此雇主有時間準備相關招聘事宜,同時在過渡期還可臨時代理。如司長職位出現空缺,要通過招聘,在過渡階段可以臨時代理。招聘廣告中要列明要求,如學歷、是否固定工作、工作經歷、教育程度等,選出候選人進行面試,從中招最合適的人。被招上崗人員有半年試用期,試用期合格后,則轉為正式雇員。內部人員競爭有一定優勢,因為了解情況和工作程序,有相關工作經驗等。但外部申請人也有合適人選,完全有可能競爭得上,對此則一視同仁,機會均等。通過公平招聘,有利于避免腐敗和轉化矛盾。
2、任用。任命分為永久任命和臨時任命。高級政府雇員通常為永久任命,但也可能在以下情況下臨時任命:一是該政府雇員僅要求有限期限或履行一項特殊的任務。二是該高級管理職位還沒有被確定為永久性或工作領域以及職責將有變化。三是該高級雇員將擔任其它職務。一般政府雇員除以下情況,可以為永久任命:一是該雇員僅需要一個特定的時期或履行一項特定的職能。二是該工作尚未確定為永久崗位,而且人員需求還不確定。三是該雇員將委派為其它工作。四是該雇員將成為行政學校的受訓者或學生。五是該雇員在一個培訓者崗位上工作。六是該雇員根據一個確定條款的合同下工作。由國王規定該崗位是否為培訓者崗位或者固定條款崗位。
政府雇員可由國王直接任命,也可由各部或任命委員會任命,任命委員會應擁有來自員工以及管理層同等數量的代表。如果未能就任命達成協議,每一個成員均可要求將該案件呈送有關部或指定的相關機構。該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被任命的人必須得到書面通知,在臨時任命中,通知將包括任命的期限以及將履行的工作。但上述部門不包括議會,總審計師辦公室或行政監察官辦公室以及任命期限低于6個月的政府雇員。
根據《行政部門服務法》第8款,前6個月作為試用期。在特殊情況下,這種適用期不需要。在適用期內,試用人員將給予必要的指導以及對其工作情況的鑒定。試用人員在試用期開始前應被書面通知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試用人如果不能勝任工作,或未能達到與之能力相適應的要求,則提前3周通知解雇。
3、培訓。挪威政府機構很重視員工培訓,認為有利于提高員工素質。如新的政策出臺,就派相關人員進行培訓,適時更新。如果認為該培訓對工作有關,本人可以提出,上司也會主動提出。政府給假期,帶工資上課,報銷費用。政府雇員工會也參與報銷一些培訓費用。培訓一般沒有考試。如挪威競爭署每半個月舉辦一次由對《競爭法》感興趣的律師參加的午餐會,每月舉辦一次來自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國外專家以及內部員工參加的關于《競爭法》經濟問題的研討會,實際是對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
4、考核。挪威沒有硬性年度考核,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招聘時已經考核過了,試用期也通過了,沒有必要再考核。二是注重工作環境,要求工作象跳舞一樣開心,認為考評特別是打分考評影響同事之間的關系。三是考評標準無法確定,即由誰來確定考評標準。既然大家訂不了,則還不如不訂。四是即使有了考評標準,是否就達到了客觀評價的目的。但是挪威每年度有上級與下級私下談話,每個人都談,開誠布公,告訴你需要改進之處,能解決許多問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5、晉升。如果機關內部出現空缺職位,一般不直接提拔,必須通過競爭,所有政府空缺都必須讓大家知道,至少要經過登過報這個程序。但相對來講,內部人員由于工作經驗豐富,相對占有優勢,因此晉升的可能性要大一些。
6、交流。挪威沒有固定的輪崗內部交流制度。因為招聘時,其本人就是招聘的這個職務,一般人也不要求調動申請工作。但人員崗位會有調整,主要原因是:一是行政機構職能調整而帶來的內部機構的變化。根據《行政部門服務法》第12款規定,政府工作人員都有義務接受其職責以及機構重組所帶來的變化。二是該政府雇員生病,以致于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另外該政府雇員不具備崗位能力需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其工作連續超過一年時間,可以轉至其它崗位。三是如果與直接領導關系不好,干得不順心,也可以要求提出來轉至其它部門,但這都是商量來的,不能硬性規定。
7、工資。挪威工資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工資、額外補貼、加班補貼等。工資增長主要是基本工資增長,額外補助等則從2002年以來變化不大。在挪威,政府工作人員工資處于平均水平。工資優勢不明顯,比不上私營企業。以2004年為例,挪威工資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行業依次為:石油和天然氣開采與采礦業(147%)、信息通訊(126%)、金融中介(122%)、房地產和租賃以及商業(117%)、電力、天然氣和供水(107%)、教育和公立學校(105%)、公立醫院(103%)、社會和私人服務(101%)。工資水平最高的行業是石油、天然氣和采礦業,高于平均水平47%。中央政府機構工資水平則最接近平均水平,2002、2003、2004連續三年為平均工資水平的99%,
招聘政府雇員時,須說明該工作是什么工作,工資級別為多少級至多少級之間,什么時候發工資等。具體工資則在面試時洽談,可根據應聘者經歷、學歷、年齡等具體情況在一定范圍內上下浮動,但一般不會超過該崗位的上限,特殊情況須到更高一級部門申請報批。簽訂合同時,就寫明年薪多少。因此,每個人進來之前即清楚自己工資是多少。
挪威政府雇員工資是政府與工會談判的結果。挪威工會很發達,政府雇員工會作為全國總工會的直屬分會。1958年制定的《公共服務爭議法》對政府雇員關于工資談判以及爭議解決做出了規定。在該法中,政府要求有談判權的工會至少擁有50名政府雇員,而且其擁有的政府雇員在該機構中占人數一半以上。工會將有關意見以掛號形式送至有關部門以至國王。如果政府準備開始談判,則以書面形式通知工會。政府與工會簽訂關于工資以及工作條件的集體協議,其中一般性的集體協議包括一般性的工作及工作環境,特殊的集體協議則是那些在集體協議中未包括的內容。如果談判未達成協議,有關各方需要根據法律進行調解。其中勞動法庭處理爭議。在未形成決定之前,原有的集體協議以及工資和工作條件均有效。挪威工資標準分級別,級數越大,級別越高。每年每個工資級別均進行調整。政府是最大的雇主,政府管理與改革部代表政府負責勞資談判。每兩年政府與政府雇員工會進行一次大的談判,每年進行一次小的談判。談好的工資列在表上。2年一次的大的談判內容廣泛,福利待遇都可以談,2年有效。一年一次的小的談判則主要是工資增長幅度,如根據通貨膨脹等因素,確定當年度的工資增長額,所談內容一旦制定下來就依此執行。近幾年,挪威工資整體水平每年都以3%以上的水平增長。如果政府雇員對自己工資有意見,可以向上級反映,同時工會也會幫助其與政府談。
政府雇員權力不大,監督機制比較健全,沒有什么灰色收入。政府雇員不許接受禮品、傭金等,違反者將受到懲罰或予以開除,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8、福利。政府雇員的福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養老金。養老金可以稱為政府雇員最大的福利。政府雇員現有工資的7.8%進入國家養老基金,政府工作人員退休后退休金比企業高,國家保證雇員退休金為退休時工資收入的66%。政府雇員未來收入為可預期的和穩定的。特別是挪威人均壽命長,工資增長幅度大,對年輕人來說,是非常大的福利,相當重要。相比而言,私營企業有些只能達到國家最低標準,未來養老金不確定,一般在50-60%。二是政府部門對協議執行比較好。挪威有規范的勞動法,但法律只是一部分,更多的是靠政府與政府雇員工會所簽訂的集體協議來規范。如5周帶薪假,100%執行,私營企業則只有4個星期零1天。勞動時間也有差別。政府工作人員每天工作7個半小時,實行彈性工作制,而私營企業則為8小時。三是工作穩定,壓力小。政府固定工作不可以隨便辭退。
9、懲罰。政府雇員如果出現違紀失職行為,則將收到書面批評或降職等處理,違紀紀錄將記入檔案或個人資料。重大失職、重大違反職權行為、不顧書面警告連續違反職責的行為、通過內外不正當行為證明其自己不適應該工作崗位或損害了對該崗位至關重要的尊重與信任時將被開除。
五、商務主管部門的基本情況
在挪威,商務事務并不是由一個部門來統一負責的,而是分散在不同部門之中,如WTO事務在外交部,雙邊自由貿易區談判在貿工部,市場秩序維護則在政府管理與改革部。同時,這些部下屬署來具體負責相關業務。如外交部下屬的外援署負責外援事宜,政府管理和改革部下屬的競爭署具體負責市場秩序維護事宜。但各個部門之間聯系緊密。如外交部與貿工部聯系非常多,創新挪威駐外機構列入外交部,另外,創新挪威做為國有公司,又接受貿工部領導等。其中負責商務的主要有以下幾個部門:
1、外交部。在經濟方面,主要負責國家的對外經濟貿易政策,特別是挪在不同國際組織框架下的國際經貿關系。負責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多邊經貿談判,并負責在談判中協調國內各部門的立場,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利益,如在世界貿易組織(WTO)和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中的多邊談判。負責制定對外援助政策。外交部共有固定雇員624名,臨時雇員111名。駐各國使領館特派外交官620名雇員,當地雇員830名。目前,外交部設一個外交大臣,1個外援大臣,1個外交部國秘,3個外交部助理國秘,10個司,分別為:
(1)、歐洲司,負責歐盟、挪歐雙邊關系、西巴爾干以及中歐事務。
(2)、貿易政策、自然資源和環境司,負責WTO、OECD、貿易與工業事務、能源與礦產資源、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
(3)、安全政策司,負責北部地區政策、北約安全政策、歐盟安全防衛政策、歐安組織事務,反恐合作,全球安全,裁軍、不擴散、核安全、與國際原子能機構合作、能源問題、極地事務、海洋資源和出口控制、挪與俄羅斯、前獨聯體國家、美國和加拿大的雙邊關系。
(4)、全球事務司,負責聯合國以及多邊事務,環境、和平與發展問題、人權、民主、人道主義和緊急援助事務。
(5)、國際發展政策司,負責外援、國際發展政策、多邊銀行與金融事務等。
(6)、非洲、亞洲、拉丁美洲和中東地區司,負責消除貧困、對發展中國家的工業政策,與拉美、亞洲、大洋洲、非洲、中東地區國家的雙邊事務,對非洲外交政策以及對中國和印度戰略。
(7)、條法司,負責人道主義法、刑法、海洋法、貿易和環境法,對外締約以及劃界談判事務。
(8)、禮賓司,負責高訪接待和準備、駐挪外交官事務、禮賓事務
(9)、新聞文化司,負責挪威對外形象、國際文化合作以及外交部網站建設等。
(10)、行政事務管理司,負責檔案、人事、預算財務、計算機、安保事務等。
目前,外交部正在醞釀新的改革方案,擬將原有10個司減為8個司,將歐洲司和貿易政策、自然資源和環境司合并,將禮賓司和新聞文化司合并。將原先3個外交部助理國秘的職位減至1個,增設由外交大臣、外交部國秘、助理國秘及5個核心業務司(分別為歐洲和貿易司、安全和周邊地區司、聯合國、和平及人道主義事務司、地區事務和發展司、條法司)司長等10人組成的戰略領導小組,對外交政策和業務進行核心決策。增設外交大臣通訊處和外援大臣分析參謀處,對外交、外援大臣提供即時信息和決策咨詢。以上機構改革不涉及人員精簡,只對部門和責權進行調整。新方案在不斷完善后,預計今年下半年開始實施。
挪威國際開發合作署(NORAD),為挪威外交部的下屬機構,1968年正式成立,行政上隸屬于外交部,但職能又相對獨立,具體負責對外援助和政府貸款等工作。NORAD的國際發展計劃涉及的領域主要是衛生、教育、環保以及基礎實施建設。挪援助計劃一般通過聯合國、國際組織或直接通過受援國來實施,其中雙邊發展援助提供的形式有:協議援助、項目援助、商品貿易援助、派遣技術人員和混合貸款等。其中項目援助為主要方式。
Norad現有固定雇員194人,臨時雇員28人。共分9個司,分別為:
(1)、環境和私人領域開發司。該司主要職能為改革、立法、機構、能力建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提供專家以及建議,促進商業、工業與貿易的可持續發展。負責財政支持體系,改進私營領域開發和貿易的經營。根據環境公約,確保將環境作為發展的考慮因素。對能源、漁業、水資源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建議。
(2)、人力開發和服務提供司。該司主要負責為健康和教育領域、愛滋病、研究、信息通訊、體育、文化等提供專家意見,重點關注殘疾人、兒童和婦女。
(3)、管理與宏觀經濟司。該司負責提供專業和技術建議,負責與大量的非政府機構合作,就開發戰略、消除貧困、民主、和平建設、新聞自由、人權、反腐敗、公共領域改革等提供建議。
(4)、質量控制司。該司主要通過開發合作體系進行質量控制。負責對挪威駐外機構提供支持,如開發和改進工作方法以及合作方式、質量控制以及風險管理等。
(5)、評估司。該司對開發合作以及消除危機進行評估,這些評估由獨立的咨詢師來完成。通過評估,從以往的工作中總結經驗與教訓并予以系統化,提供給政策制定者參考應用。
(6)、信息司。該司主要負責為其它部門提供信息,并負責管理內部圖書館、經營網絡、出版月報等。
(7)、人力資源與管理司。該司主要負責為其它部門提供良好的內部支持與服務。
(8)、國際社會事務司。該司協調管理與國際社會的合作,管理與大約60多個機構的協議,如負責處理東南亞海嘯災難。
(9)、總經理辦公室。該部門主要負責確保Norad履行任務與職責。
2、貿易工業部。主要負責制定和協調國家的工業政策,負責雙邊的經貿關系。負責制定出口和航運政策,提供商業咨詢服務。制定和完善有關貿易和工業的法令法規。負責促進工商領域的研發工作,管理部屬國有企業。目前該部共有固定雇員167人,臨時雇員29人。該部共有六個司,分別為:
(1)、管理司,該司主要負責內部機關事務管理。主要提供管理服務以及系統,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與機會,促進穩健的財務管理、資源分配、信息控制,確保可靠的信息以及文件管理體系運轉正常。該司還負責應急預案體系。該司分為三個處,財務預算處、人力資源與應急計劃處、檔案與計算機處。
(2)、產權司,該司管理政府在21個國有控股公司中的事務。該部擁有大量固定雇員,同時作為補充,還聘請大量外部顧問。管理方式包括向這些企業管理層派駐代表、監督公司財政狀況、提供專家意見等。目前該司主要工作是改革政府產權,促進私有化及降低政府產權比例。
(3)、經濟政策司,該司工作出發點是為挪威經濟最大化地創造財富,提供關于增長、競爭以及促進市場效率的政策。工作的主要領域是企業管理和創新、勞動和資本市場、貿易便利化、歐洲經濟區(EEA)和其它貿易協定、工業結構、稅收、宏觀經濟和穩定政策等。該部有五個處:企業經營以及勞動力市場事務處、貿易便利以及公共領域處、工業結構和國際貿易處、經濟戰略分析處、工業和工業政策處。
(4)、法律事務和航運司,該部負責法律事務、法律法規改革、公共采購、航運政策以及海運安全等,提供穩固和可預見性的框架,在挪威工業界內促進效率和競爭。該司還負責挪威海運署、挪威國際船舶注冊署、挪威礦業署、挪威企業注冊局等機構。該司下設兩個處:法律事務及法規改革處、航運處。
(5)、工業發展和國際化司,該司主要職責是通過鼓勵工業發展和國際化,促進挪威的創新以及增強挪威競爭優勢。該司沒有再分處。
(6)、研究與創新政策司。該司主要是制定研究政策,推進應用研發,促進創新等。該司下設三個處:研究政策和教育處、應用研究處、創新政策處。
3、創新挪威(INNOVATION NORWAY)。創新挪威取代原挪威旅游協會、挪威貿易理事會、挪威工業和地區發展基金以及政府投資者咨詢辦公室四個機構,2004年1月1日成立。總部設在奧斯陸,現有固定雇員650人,臨時雇員77人。在挪威19個郡均設有辦公室即派駐機構,在海外30個國家和地區設有36個辦事處,即派出機構,對外即為使(領)館商務處。其中總部固定雇員有182人。駐國外機構人員148人,其余為駐挪威各地辦公室雇員。各郡辦公室負責人由總部任命,經費由總部劃撥,所在地政府也提供一部分。創新挪威根據項目的進展隨時招聘臨時雇員。創新挪威的宗旨促進全國工業發展,使商業和國家經濟雙重獲益。通過創新、國際化和貿易促進,幫助不同地區充分發揮潛能,促進經濟發展。主要業務范圍為信息咨詢、貿易促進、宣傳展覽、組織商務培訓和研討會、旅游推廣、基本商業融資和貸款擔保、風險資本投資等。創新挪威總部設服務和產品部、海外市場部、挪威部、人力資源及支持部等。其中,
(1)、服務與產品部則分為10個處,分別為:服務及產品管理部、金融與風險管理部、海產品部、研究與開發部、創新及企業管理部、食品與農業部、旅游部、國際商業發展部、工業與技術部、資金管理部。這些部與相關部門及企業聯系密切。
(2)、海外市場部下設北歐部、西歐部、中歐部、美洲部、東北亞部、東南亞部。
(3)、挪威部負責創新挪威在挪威境內的分支機構。
(4)、人力資源及支持部負責內部人力資源管理,為日常管理提供支持。
4、政府管理和改革部。該部主要負責政府管理、競爭政策、使用和開發信息技術的國家政策,采取措施使政府更有效率,努力提高服務水平。該部共有五司一處。其中五部分別為雇主政策司、競爭政策司、政府服務司、IT政策司、內部事務管理司,一處為經濟分析處。
(1)、雇主政策司。該司主要負責政府雇員以及雇主的政策、規定、協議等。就公共管理、個人事務、管理開發以及信息政策提出機構重組以及調整的意見與建議。負責代表政府就政府雇員工資與工作條件與工會進行談判。
(2)、競爭政策司。主要負責監管和調整競爭政策。起草制定《競爭法》以及監督《競爭法》的實施,對《競爭法》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確保《競爭法》條款有效實施,為合理有序的競爭掃平道路,確保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除挪威《競爭法》外,根據EEA協議不斷完善挪威《競爭法》。為挪威競爭署活動提供框架,負責處理對挪威競爭署的投訴,受理對挪威競爭署決定的上訴等。
(3)、內部管理司。主要負責財務、人事管理和機構設置、信息、文檔等。
(4)、IT政策司。主要負責與信息技術發展以及信息社會發展有關的發展戰略,如電子簽名以及識別系統,寬帶政策等。
(5)、政府服務司。該司有許多下屬企業,為各部正常運轉提供支持。就各部如何更好地履行職能提出建議,使各部的政府行為符合法律,具有連續性和高效性,負責開發更好的行政管理工具。
(6)、經濟分析處。該處主要是在可持續的經濟和環境框架下加強和推動福利社會。為大臣以及各司長提供經濟分析。
挪威競爭署(NCA)。該署隸屬于政府管理和改革部,主要任務是實施《競爭法》,監管市場競爭行為。1994年1月1日,挪威在撤銷價格委員會和價格檢查委員會的同時成立了NCA。其具體職能:一是確保遵守《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及限制措施。二是必要時干預經濟集中行為。三是采取措施提高市場透明度。四是實施EEA協議的相關條款。五是提交促進競爭以及使新競爭者更方便進入的建議與措施。六是向經營者提供關于《競爭法》的相關說明及具體指導。七是有責任向其它政府部門提交市場競爭情況以及市場競爭政策的觀點和建議。挪威競爭署共有員工125人。NCA擁有四個部門及一個總經理辦公室。其中:
1、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法律及經濟評估項目協調、國際事務協調、內外公共關系、就具體事務向總經理提供建議等。
2、行政部,負責人事、財務、文檔管理和計算機服務。
3、市場監管部,對旨在打擊限制競爭行為的措施進行評估并實施,阻止反競爭行為,決定豁免事宜,提出專家意見與建議。其中奧斯陸監管部主要負責食品日雜、基礎工業、金融、消費品及服務、能源、運輸、建筑、房地產、媒體及文化等行業,卑爾根監管部主要負責電信、醫療保健、公共汽車運輸、漁業及相關服務。
4、調查部:負責計劃并實施調查活動,包括突擊檢查以及舉證等。
(注:根據2003年6月挪威議會決定,NCA將于2006年底前遷至卑爾根。2004年,NCA即在挪威第二大城市卑爾根成立辦公室,目前搬遷工作正在進行之中。因此,其卑爾根監管部不是其派駐機構)。
六、商務機構的內、外派出機構的基本情況
目前挪威外交部、貿工部在挪威境內沒有派出機構。外交部駐外外交與領事機構104處,其中大使館86處,總領事館9處,代表團8處,其他1處。創新挪威總部設在奧斯陸,在挪威18個郡(奧斯陸除外)均設有辦公室即派駐機構,在海外30個國家和地區設有36個辦公室,即派出機構,對外即為使(領)館商務處。有的國家設立2個以上的辦事處,如在中國北京和上海就設有辦事處。其中,在亞洲大洋洲的8個國家設9個辦公室,在美洲的3個國家設8個辦公室,在非洲1個國家設1個辦公室,在歐洲的18個國家設18個辦公室。從2004年創新挪威成立之日起,其駐外人員列入挪威外交服務機構,人員身份為外交官,辦公地址一般在使館。駐外人員駐外期間身份為外交官,返回挪威后則仍回創新挪威工作,失去外交官身份。這種設置的目的是有利于創新挪威開展工作。創新挪威性質為國有公司,經費為財政撥款,但本身也通過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等收取一部分費用。另外,針對具體項目,漁業及海岸事務部、農業及食品部、貿工部等也會撥一部分資金。其駐外機構的主要職能是促進貿易、投資等。外交部從創新挪威中選派商務參贊及官員赴國外就任。選拔的標準是根據其工作經歷與背景,進行報名與面試等。
七、備注
1、主要參考內容:
挪威政府網站:http://www.odin.no/odin/english/bn.html
挪威外交部網站:http://www.odin.no/ud/english/bn.html
挪威國際開發合作署網站:http://www.norad.no
挪威貿工部網站:http://www.odin.no/nhd/english/bn.html
挪威統計局網站:http://www.ssb.no/english/
創新挪威網站:http://www.innovasjonnorge.no/templates/Page_Meta____54655.aspx
挪威政府管理與改革部網站:http://www.odin.no/fad/english/bn.html
挪威競爭署網站:www.kt.no
挪威財政部網站:http://www.odin.no/fin/english/bn.html
2、有些部門職能進行了調整,但其網站內容并未更新,因此以本文內容為準。
3、參考的法律條文:參看網址:http://www.lovdata.no/info/uenga.html 中的Civil Service Act (1983) 和Civil Service Disputes Act (1958)
4、有些材料通過電話、郵件、拜訪等獲得及核實,因此未提供原始資料。
挪威商務機構情況調查表(一)
單位:挪威經商參處(蓋章)
機構名稱
人員情況 部門預算 內設機構數(司、局) 派出機構數 派駐機構數 主要職能 備注
總人數 占政府行政部門總人數 年度預算(美元,2006年度) 占政府行政部門總預算(%)
固定雇員 臨時雇員
外交部
624人,駐各國使領館特派外派外交官620名 111人,駐各國使領館當地雇員830人 7.1% 33.9億 5% 10個司 外交部駐外外交與領事機構104處,其中,大使館86處,總領事館9處,代表團8處,其他1處。 0 在經濟方面,主要負責國家的對外經濟貿易政策,特別是挪在不同國際組織框架下的國際經貿關系。負責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多邊經貿談判,并負責在談判中協調國內各部門的立場,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利益,如在世界貿易組織(WTO)和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中的多邊談判。負責制定對外援助政策。
外交部下屬機構挪威國際開發合作署(NORAD),則具體負責對外援助和政府貸款等工作。其國際發展計劃涉及領域主要是衛生、教育、環保以及基礎實施建設。 1、其公務員欄實際為固定雇員,雇員欄為臨時雇員,下同。
2、占行政部門總人數未計算外交部在駐外使領館當地雇員。
3、NORAD預算不獨立,由外交部撥付。
貿工部
168 20 1.1% 5.9億 0.9% 6個司 0 0 主要負責制定和協調國家的工業政策,其中包括信息產業政策,負責雙邊的經貿關系。負責制定出口和航運政策,提供商業咨詢服務。制定和完善有關貿易和工業的法令法規。負責促進工商領域的研發工作,管理部屬國有企業。
創新挪威
650 77 -- 3.0億,其中行政預算,如人員工資、車輛、住房等為1.5億美元,其余為項目資金。 — 4個部 在30個國家設有36個辦公室,即使(領)館商務處。 18個 其宗旨促進全國工業發展,使商業和國家經濟雙重獲益。通過創新、國際化和貿易促進,幫助不同地區充分發揮潛能,促進經濟發展。主要業務范圍為信息咨詢、貿易促進、宣傳展覽、組織商務培訓和研討會、旅游推廣、基本商業融資和貸款擔保、風險資本投資等。 因創新挪威屬國有公司,不列入行政部門人數統計以及行政部門預算,因此未計算相應比例。
政府管理與改革部
167 29 1.1% 16.6億 2.5% 5司1處 0 0 該部主要負責政府管理、競爭政策、使用和開發信息技術的國家政策,采取措施使政府更有效率,努力提高服務水平。
其下屬挪威競爭署則具體實施《競爭法》,監管市場競爭行為。
挪威商務機構職能情況調查表(二)
單位:挪威經商參處(蓋章)
主要職能 主管機構 機構性質 具體負責的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人數 備注
國內貿易 貿工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官方 經濟政策司 Economic Policy Department 42
對外貿易 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官方 貿易政策、自然資源和環境司 Department for Trade Policy,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Affairs 60 創新挪威海外市場部負責貿易促進工作。
貿工部Ministry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Reform
官方 經濟政策司 Economic Policy Department 42
創新挪威 Innovation Norway 國有公司 海外市場部 Market Abroad Department 65
投資管理 貿工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官方 研究與創新政策司 Department of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25 1、創新挪威海外市場部負責投資促進工作。
2、投資政策還散見于相關部門法規中,如稅收、工作許可政策等。
創新挪威 Innovation Norway 國有公司 海外市場部 Market Abroad Department 148
對外援助 外交部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官方 國際發展政策司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Policy 40
挪威國際開發合作署The Norwegian Agency for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Norad) 官方 環境和私人領域開發司The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and Private Sector Development 31
國別貿易政策 外交部Ministry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Reform
官方 條法司 Department for Legal Affairs 45
貿工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官方 經濟政策司 Economic Policy Department 42
應對貿易摩擦 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官方 貿易政策、自然資源和環境司 Department for Trade Policy,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Affairs 40 挪外交部負責多邊,貿工部負責雙邊
貿工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官方 經濟政策司 Economic Policy Department 42
對外談判 外交部Ministry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Reform
官方 貿易政策、自然資源和環境司 Department for Trade Policy,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Affairs 40 挪外交部負責多邊,貿工部負責雙邊
貿工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官方 經濟政策司 Economic Policy Department 42
區域經濟合作 外交部Ministry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Reform
官方 貿易政策、自然資源和環境司 Department for Trade Policy,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Affairs 60
貿工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官方 經濟政策司 Economic Policy Department 42
知識產權 貿工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官方 研究與創新政策司
Department of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Policy 30
市場秩序維護 政府管理與改革部
Ministry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Reform
官方 競爭政策司 Department of Competition Policy
40
競爭署 Norwegian Competition Authority (NCA) 官方 市場監管部 Market Monitoring Department 60
其它
擬稿人: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