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威社會保險概述
(一)社會保險立法
挪威的社會保險立法最早出現在1893年的《工廠監管法》(Law on Factory Supervision)、1894年的《工廠社會保險法》(Law on Social Factory Insurance)等法律中,目前挪主要立法包括1967年的《社會保險綱要》(Social Insurance Scheme),1977年的《勞工環境法》(Labour Environment Act),1997年的《國民保險法》(National Insurance Act)。
。ǘ┡采鐣kU的原則和理念
挪社會保險遵循完全由政府主導的原則,注重每一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充分體現社會公平,其基本理念可以概括為普及、綜合和慷慨。因挪勞動力相對短缺,人工成本高,為充分就業排除后顧之憂成為制定社會保險政策的重要出發點之一。挪政府致力于通過完善的社會保險實現高就業和低失業,并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三)部門分工
挪社會保險涉及不同的政府部門,其中勞動部負責社會保險政策的制定和社會保險計劃的實施,兒童與平權事務部負責家庭和幼兒津貼,衛生部負責醫療保險的實施和安排及社會護理事務,地方政府和地區發展部負責與地方政府有關的社會保險政策。
挪就業與福利管理署(New Employment and Welfare Administration,簡稱N****),根據法律法規,具體負責就業和社會保險的實施。N****隸屬于勞動部,是其下屬的專門機構,2006年由負責就業服務、社會保險服務和社會協助事務的三家機構合并組成。N****的組織機構遍布挪全國,在各地方均設立相應分支機構,是與挪居民日常生活有密切聯系的政府部門。
二、挪威社會保險的一般規定
。ㄒ唬┥鐣kU體系覆蓋的人群范圍
挪威最主要的社會保險是國民保險計劃(National Insurance Scheme)和家庭及幼兒津貼計劃。根據挪法律規定,社會保險計劃覆蓋的人群為在挪居住或工作的人,其地理范圍包括挪大陸架上的固定或可移動平臺設施、斯瓦爾巴群島、揚馬延島及其他屬地。此外還包括某些在海外工作的挪威公民(如外交人員),在海外暫時居留不超過12個月且不從國外領取收入的人。
在挪威籍的船舶上工作的人,如其來自EEA成員國或瑞士,也屬社會保險計劃覆蓋人群,但如為挪威第二船籍的郵輪上的酒店和餐廳工作,則不能享受;如船員不在挪或其他北歐國家居住,且來自非EEA成員國,則只可以參加工傷及喪葬補貼等部分保險項目。
在挪居住,但不被社會保險覆蓋的人群主要包括:為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工作的外國公民、在挪短期工作符合特定條件人群、只領取外國退休金的外國公民。不被覆蓋的人群,如果正在挪居住,或在挪之外的國家居住,但在此前的五年中有三年繳納挪威社會保險,并與挪社會有著緊密聯系,可以自愿參保,可參加醫療和病休工資補貼等部分保險項目。
。ǘ┥鐣kU的資金來源
根據規定,挪社會保險的資金由個人繳納、雇主繳納和國家財政投入三部分組成。近年來,挪社會保險總費用超過2500億克朗,占GDP的比例超過10%,人均費用超過5萬克朗,國家財政投入比例約占25%。
目前個人的繳費比例分別為:雇員7.8%,自營農場主、林場主、漁民7.8%,自營人員11%,領取社保金人員3%。為促進雇主向北部地區投資,全國由南向北劃分為5個區域,雇主繳費比例依次為14.1%、10.6%、6.4%、5.1%和0%。
。ㄈ┯嬎闵鐣kU的基準數額和社會保險上下限規定
在領取和計算社會保險金時,需根據當年的計算基數(Basic amount,B.A)來確定。B.A由議會根據當年平均工資水平進行調整,通常新的標準從每年5月1日開始實施,但特殊情況下,一年也可調整多次。2010年5月調整的最新B.A為75641克朗。
為體現社會公平和縮小差距,挪在規定了細致的社會保險計算方式之外,還設定了領取的社會保險金額的最低額和最高額,保障收入公平。
三、挪威社會保險的內容
(一)養老保險
挪威法定退休年齡為67歲,退休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補充養老金、特殊補貼及贍養配偶或子女補貼組成。
1.基本養老金
根據規定,在16-66歲期間參加社會保險計劃三年以上,且符合有關規定的人都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取決于繳納社會保險時間的長短,與退休前收入及繳納社保的金額無關,繳納保險40年以上的人才可以領取全額基本養老金,少于40年則按比例遞減。
通常情況下,全額基本養老金相當于B.A的100%。如配偶(或同居者)也領取養老金或年收入超過B.A的2倍,則每人的基本養老金只相當于B.A的85%。
2.補充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屬于基本生活保障,不與退休前收入掛鉤,因此不能體現收入的差異性。1967年開始,針對退休前工資水平較高的人群,挪實施補充養老金制度,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所繳納的社保費用和領取的社保金額的對等。按規定,在1966年后各年的收入中,只要有三年的年收入高于當年的B.A,就可以領取補充養老金。
補充養老金的計算方式較為復雜,首先需要明確用于計算補充養老金的收入。根據規定,在B.A的6倍之內的收入全部用于計算養老保險金(1992年前,B.A的8倍以內收入全部算入),介于B.A的6-12倍之間的收入,只有1/3用于計算補充養老金,超過B.A的12倍的收入將不予以考慮。
繳納保險40年以上的人可以領取全額補充養老金,少于40年則按比例遞減。計算補充養老金時,首先根據以上規定,分段計算補充養老金倍數(Pension Points),然后乘以B.A,再乘以不同年份的系數(92年前為45%,92年后為42%)。
此外,對于1937年前出生的老人還做了特殊規定,對照顧7歲以下兒童、殘疾人、病人、老人等個人收入受到影響的人,直接規定了其補充養老金倍數。
3.特殊補貼養老金
退休養老金的第三部分是特殊補貼養老金。根據規定,如退休人員的補充養老金很少或沒有時,可以領取特殊補貼養老金。繳納保險40年以上的人可以領取全額特殊補貼養老金,少于40年則按比例遞減。
對于未婚或配偶未領取挪威社會保險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全額特殊補貼相當于B.A的97%。如退休者需贍養年滿60歲的配偶,則全額特殊補貼相當于B.A的194%。如夫婦雙方均為最低養老金領取者,每人的特殊補貼與單身退休者的補貼標準相同,即相當于B.A的97%。如配偶領取的補充養老金高于特殊補貼,則其本人的特殊補貼相當于B.A的74%,夫婦雙方補充養老金和特殊補貼的總和應不低于B.A的194%。
4.贍養配偶或子女補貼
根據規定,如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需贍養配偶,且配偶不領取養老金,則可以領取相當于其基本養老金50%的配偶補貼;如需撫養不滿18歲的子女,可為每個孩子領取相當于B.A的40%的子女補貼。
(二)遺屬補貼
社會保險的第二大類是遺屬撫恤金,包括遺偶補貼和子女補貼。
1.遺偶補貼
如男女雙方參加社會保險,且死者去世前至少三年有工作,或者死者生前己至少領取三年社保福利,在死者去世后,其不滿67歲的遺偶(或者是與死者曾結過婚或有過孩子的同居者)可領取遺偶補貼。
如雙方已離婚,但死者在雙方離婚后的5年內去世,其遺偶在下列情況下有權領取該補貼:(1)與死者已結婚25年;(2)與死者已結婚15年,并有子女。如死者去世時仍在支付離婚配偶的生活費,則即使去世時已離婚超過5年,遺偶仍有權領取補貼。如遺偶再次結婚,則無權領取該補貼。
全額遺偶補貼由兩部分組成:(l)相當于全額B.A的基本補貼;(2)去世死者補充養老金的55%。如死者因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少于40年,而不能領取全額基本養老金,則遺偶補貼中的基本補貼也將按比例減少。
此外,根據遺偶收入情況、有無工作等做了一些特殊規定,如補貼數額、過渡期、教育補助、兒童監護補助等。
2.子女補貼
死者繳納社會保險三年以上,或去世前己領取至少三年養老金,在其去世后,其不滿18歲的子女,可領取子女補貼。如父母雙亡,子女正在上學,則年齡可放寬至20歲。
子女補貼區分父母一方去世和父母雙亡的情況。父母一方去世,第一個孩子每年的全額子女補貼為B.A的40%,其他子女的全額子女補貼為B.A的25%。如父母雙亡,第一個孩子的子女補貼相當于遺偶補貼(以父母高者為準),第二個孩子每年的全額子女補貼為B.A的40%,其他子女的全額子女補貼為B.A的25%。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規定每個孩子的子女補貼金額不同,但如子女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時,領取的補貼應在所有子女間平均分配。
。ㄈ﹤麣堁a助
社會保險的第三類是傷殘補助,包括傷殘補貼、基本補助、護理補助等。
1.傷殘補貼
完全或部分殘疾的繳納社會保險人員有權領取傷殘社保金。傷殘補貼由基本補貼、補充補貼和特殊補貼組成;狙a貼、補充補貼的計算方法與養老金中的基本養老金與補充養老金的計算方法大體相同,并與傷殘前的收入掛鉤。如需贍養配偶,可領取不超過傷殘補貼50%的配偶補貼;如需撫養18歲以下子女,可為每個子女領取不超過40%的B.A的子女補貼。
2.基本補助和護理補助
如因傷殘導致大量的額外開銷,傷殘人可領取基本補助。根據議會規定,基本補助分為6檔,2010年的標準為7308、11160、14652、21567、29268和36664克朗。
如傷殘人需他人提供特別照料,可領取護理補助。根據議會規定,護理補助分為4檔,2010年的標準為13104、26208、52416、78624克朗。
基本補助和護理補助中,最高的三檔補助只發給18歲以下青少年。
當同時領取基本補助、護理補助和養老金時,如因繳納社保金時間過短而無法領取全額養老金,基本補助與護理補助也將相應減少。
。ㄋ模┕ぷ髟u估津貼(Work assessment allowance scheme)
工作評估津貼是挪近年社會保險改革后的產物,取代了原來的康復津貼、限期傷殘津貼等,其目的在于鼓勵病休和傷殘人員返回工作崗位。
居住在挪威,年齡在18-67歲之間,因疾病或受傷而喪失50%以上勞動能力,并且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例外為1年,體力智力勝任有償工作),經過評估可以恢復勞動能力的人可申請工作評估津貼。挪威有許多人因精神類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因此申請工作評估津貼的條件之一是接受治療或考慮治療,并接受勞工福利部門的跟訪和重新就業協助。
工作評估津貼的計算基數為喪失50%的勞動能力之前一年的工資,或之前三年的平均工資,二者中較高的為準,但超過6倍B.A的收入不計算在內。全額工作評估津貼為計算基數的66%。如喪失勞動能力前無工作或收入水平非常低,則工作評估津貼最少為1.97倍的B.A。如先天殘疾或26歲前傷殘,則工作評估津貼最少為2.44倍B.A。
(五)患病醫療保險
根據《專家醫療服務法》及《精神醫療服務法》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可享受在醫院的免費住院、治療和用藥。
如在醫院之外接受治療,則按《市政醫療服務法》(Municipal health care)和《國民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非住院期間就醫和治療發生的費用,個人需承擔自付部分,其余由地方政府或社保承擔。個人自付費用按次計算,包括每次定額門診費(普通門診132克朗、專家門診295克朗)、36%的貴重藥品金額(每個處方最高520克朗)。對某些特殊疾病或人群,可免交個人自付費用。12歲以下兒童不需承擔看病和接受理療的自付部分,也不需負擔普通處方藥或赴醫院交通費用的自付部分。18歲以下青少年免交心理醫生和牙醫治療的自付部分。領取最低養老金和傷殘補助的人員免交貴重藥品自付部分。懷孕期間及產后的醫療檢查均免費。
個人自付費用實行封頂制,每年議會規定具體最高數額,2010年封頂為1840克朗,16歲以下兒童的個人自付部分與其父或母的個人自付部分合并計算。此外理療、口腔治療、海外療養等費用單獨計算最高限額,2010年封頂為2560克朗。
。┎⌒莺彤a育期間的工資補貼
根據挪社會保險規定,雇員病休和產育期間的工資由雇主和社保支付。
1.病休工資補貼
根據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且年收入不低于0.5倍B.A的雇員因病無法正常工作時,有權享受病休工資補貼。
從病休第一天起的52周內(每周按5個工作日計,即260天)領取的病休補貼相當于全額工資。前16個工作日的病休補貼由雇主承擔,其余由社保承擔。病休補貼由雇主承擔期間,不設最低收入限額,但收入超過6倍B.A的部分不計算在內。
自由職業者從病休第17天起的248天內領取相當于工資65%的病休補貼。如自由職業者自愿多繳納社會保險金,則可享受和普通雇員相同的待遇,全部費用由社保承擔。
2.照料和護理其他病人工資補貼
如需照料或護理生病幼兒或垂危親屬而離開工作崗位,可享受相應補貼。
雇員因照顧12歲以下患病幼兒而離開工作崗位,每年最多可領取10天的照料補貼,如需照料兩個以上孩子,每年為15天。單親父母按以上規定相應翻倍。如果需照料患慢性病或殘疾的孩子,則每多照顧一個孩子可多領取10天的補貼,單親父母相應翻倍。
雇員因照顧12歲以下的住院患病子女,本人可從第8天起領取護理補貼直至患兒痊愈為止。如果子女需要父母持續的監護和照顧,即使在其出院以后仍可領取護理補貼,但護理補貼每次只發給父母中的一人。如果子女患慢性病或殘疾,年齡可放寬至18歲,如患精神類疾病,則無年齡限制。如未滿18歲的子女患有危及生命的嚴重疾病或受重傷,雇員必須留在醫院或家中長時間照顧,也可領取護理補貼。如需護照生命垂危的親屬,最多可領取20天的護理補貼。
雇員如參加護理長期患病或殘疾孩子的技能培訓,因培訓而不在工作崗位期間,可享受培訓補貼,但須符合一定條件。
3.產育或收養工資補貼
該規定與通常意義的帶薪產假相同,但擴大適用于收養子女的情況。
根據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雇員在最近10個月內工作至少6個月以上,即可享受46周的全薪產育工資補貼。產假可延長至56周,但工資補貼僅為原工資的80%。如生產多胞胎,根據以上規定,每多一個孩子相應增加5周或7周。產前3周和產后6周為強制產假,除此之外的時間,雇員可選擇在孩子3歲以內的任意時間休假,如選擇不休假,可獲得相應補貼。在某些風險行業工作,可能影響產孕而必須提前休假,且無法調整工作時,孕婦從停止工作之日起領取產育工資補貼,并不影響正常產假。在總產假中,父親有權享受其中的12周,但同時母親必須回到工作崗位,但如果母親生病或受傷、住院而無法照看嬰兒,父親可享受產假。
除生育外,收養15歲以下兒童的父母也可享受收養休假工資補貼,條件和補貼額的規定與生育產假基本相同。
此外,如雇員所從事的工作為計時工作,或為自由職業者,可采取“計時補貼”的方法,即按正常產假的總小時數與計時工作時間比較,計算出領取工資補貼的期限,但必須與雇主達成書面協議。
。ㄆ撸┦I救濟
失業的認定標準為工作時間減少50%以上。申請領取失業救濟要求失業前工資達到一定金額,即申請前一年工作收入為1.5倍B.A以上,或申請前三年平均年工作收入為1倍B.A以上。此外,如申領失業救濟,必需為真正的求職人員,即具備工作能力、已在勞工就業部門登記、身心等方面具備立即從事全職或兼職工作的條件。如果自愿失業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工部門提供的工作機會,將喪失領取失業救濟的資格。
失業救濟參考以前的工資收入和領取的各種社會保險金及補貼,以申請前一年的收入和前三年平均收入二者中的高者為準,超過6倍B.A的收入不計算在內。失業救濟金按日計算,每天為原收入的0.24%。如前一年領取失業救濟的時間超過8周,則可享受前一年失業救濟金9.2%的休假補貼。此外,若需撫養18歲以下子女,每天可為每個子女領取17克朗的補貼。
領取失業救濟的時限與申請前的工資收入相關,申請前工資收入在2倍B.A以上的,時限為104周(2年),收入在2倍B.A以下的,時限為52周(1年)。如領取失業救濟期滿后仍未找到工作,可根據最低收入標準再次申領。
。ò耍┕べY補貼
根據規定,除雇員有資格享受工傷工資補貼外,某些特殊群體,如軍人、學生,也可享受工傷工資補貼。工傷指在工作時間內發生在工作地點的意外事故造成受傷、疾病或者死亡,包括某些職業病,遺傳病或精神壓力造成的心理病除外。
工傷工資補貼的計算方式與病休工資補貼的計算方式相同。工傷工資補貼包括非經濟損失補償,如生活品質下降等,總補貼金額為B.A的75%。工傷工資補貼不影響雇員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社保之外的賠償。
。ň牛﹩斡H父母補貼
針對未婚、離異或分居,且未與孩子的另一方父母共同居住的單親父母,規定可以領取單親父母補貼。申請補貼的前提條件是單親父母繳納社會保險金三年以上,并與孩子都居住在挪威,但如果單親父母在過去18個月中與人同居超過12個月,則不能享受此補貼。
單親父母補貼包括兒童監護費、教育資助費、過渡費及工作搬遷費。兒童監護費、教育資助費及工作搬遷費的金額標準參照遺屬補貼中的遺偶補貼規定發放。過渡費按年計算,最高為2倍的B.A,通常發放至最小的孩子年滿8歲。如果單親父母的年收入超過0.5倍的B.A,則按比例相應減少。
。ㄊ﹩试嵫a貼
社會保險繳納人去世時,社保基金酌情考慮向家屬提供一次性補貼,補貼喪葬所需的開銷,具體金額以實際需求為準,最高為19344克朗。
(十一)育兒補貼
按規定,18歲以下居住在挪威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可獲得11640克朗的育兒補貼。在極地地區和斯瓦爾巴德島,每年額外增加3840克朗。單親父母按比實際多一個孩子的標準領取補貼,但如單親父母需撫養3歲以下的幼兒,則每個家庭每年可多領取7920克朗。如子女不與父母共同生活,則每月補貼1350克朗。
(十二)幼兒父母的現金補貼
居住挪威的1至3歲兒童,如不上幼兒園,則父母可領取現金補貼。全額現金補貼的金額為每年39636克朗,如幼兒上幼兒園,則根據每周入園時間按比例遞減。
四、挪威社會保險的改革和挑戰
(一)挪威社會保險改革的背景
挪威社會保險完備,為國民提供了完善的保障,但同時也背負了巨大的負擔。據挪社保部門統計,2010年挪申請傷殘補助的人數近30萬人,占勞動力人口的比例超過10%。人均領取病休工資補貼的天數為12.8天。
另一方面,二戰后的嬰兒潮人群將在2020年開始進入退休期,2007年勞動力和退休人員比例為2.5:1,2050年這一比例將達到1.5:1。雖然目前挪社會能夠負擔龐大的社保支出,但政府不得不提前考慮勞動力人口減少和養老人群增長的情況。
為應對以上情況,挪政府在病休、傷殘補助和退休養老金三個方面實施了相關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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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休改革始于2006年政府向議會提交的白皮書,議會于2007年春通過該計劃。勞動部根據該計劃起草新的立法、調整預算,實施相關措施。主要戰略和改革建議包括:從源頭抓起,減少出現病休的可能性,如監察勞工環境、研究病休原因等,有針對地開展預防措施;加強醫療康復措施,促進病休人員及時康復;實施新的過渡收入保障機制,制定工作評估津貼,根據創造收入能力下降的情況確定補償標準,設定補償上下限、時限等。
其中最主要的一項是增加了企業、醫療機構等組織的義務,政府與相關方簽訂IWA協議(Inclusive Workplace Agreement),企業、醫療機構有義務密切跟蹤病休人員的近況,及時了解病休人員身體狀態,確定是否可能重返工作崗位。另一方面,病休人員領取工作評估津貼需接受社保機構的跟訪,提交身體和工作能力狀況的說明,定期參加企業和醫療機構多方對話會議等等。
(三)傷殘補助改革內容
挪威地處高緯度地區,地廣人稀,冬季日照時間短,居民患精神類疾病的比例較高。挪威將精神類疾病導致的喪失勞動能力也視為傷殘人員,因此領取傷殘補助人數較多,政府致力于鼓勵這部分人群回到工作崗位。
首先,社保機構將傷殘補助從退休養老金中分離獨立,成為單獨的保險計劃。同時將工作評估津貼作為前置程序,只有在不能領取工資評估津貼,即喪失勞動能力超過50%以上且無法恢復時才可以領取傷殘補助。
此外,補充規定了基本補助、補充補貼等,細化了傷殘補助的計算方法,以及充分考慮如何與退休養老金銜接等。最終目標是創建簡單的傷殘補助保險計劃,增加工作激勵,避免被濫用的情況,同時積極創造傷殘人員就業環境,開展專門培訓、監督檢查和反歧視等。
(四)退休養老金改革內容
挪退休養老金改革的背景是老齡化加劇,及未來維持養老金的財政投入可持續性。2004年,受政府委托,養老金委員會提交了《老齡養老金改革方案》。同年12月,政府向議會提交白皮書,提出養老金體系改革的主要綱領,議會同意了其中的大部分內容。政府將推遲真實退休年齡作為改革的主要目標,以減輕退休養老金的壓力。
根據改革方案,退休養老金金額與退休前繳納社?偨痤~和期待壽命調整系數相關。參加挪社會保險人員,在13-75歲工作期間,其所獲得的應繳養老金收入,按18.1%繳納退休養老金,逐年累積,計算其單獨的退休養老金資本金(Pension Capital)。勞動者退休時,首先用預期壽命減去其退休年齡,得到領取養老金預期年限,再用總的養老金資本金與該年份相除,得出每年領取的養老金金額。預期壽命基數將在新的一批人群61歲時,根據上一批人群在一定年限內的死亡率決定。
改革后,挪退休年齡為67歲,但可以選擇從62歲開始退休,根據以上計算方法,如為領取較多的年養老金,將推遲退休年齡。改革后的退休養老金適用1954年后出生人群,其中1954年-1962年間出生的人群部分適用新的體系,部分適用舊體系。改革后的新體系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挪將逐步將現行退休養老金中的補充養老金納入到新的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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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社會保險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實現充分就業,降低社保基金的負擔。政府設定的改革目標包括減少20%的病休、增加殘疾人就業、提高實際退休年齡。在進入21世紀的前十年中,挪社保機構不斷摸索和調整相關政策,目前改革已初見成效,尤其是挪真實退休年齡在十年間提高了0.5歲。但是,挪社會保險改革依然面臨諸多挑戰,領取病休和傷殘補助的人數占就業人口的比重仍然居高不下,難民等新移民失業率較高,距改革目標還有一定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