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商業文化素來發達,具有講究誠信的傳統。歷史上有荷蘭商船被困北極,雖付出數十人生命代價而不動用客戶食物和藥品的著名案例。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指出,歐洲各國中,荷蘭最善經商也最重諾言。正是由于較高的信用水平,荷蘭早在1609年即建立了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和阿姆斯特丹銀行,東印度公司則發行了第一支現代意義的公司股票,使其有效集中了大量閑散資金用于商業擴張。從某種程度上說,荷蘭以信用為基石,率先將銀行、證券交易所及有限責任公司發展成為系統的金融和商業體系,為其成為17世紀海上和商業強國奠定了堅實基礎。
總體來看,荷蘭商業和社會環境誠信度較高,欺詐和違約現象較少。荷蘭央行報告顯示,近70%的荷蘭人認為絕大多數人均可信任,在交往中無需過于小心。在長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中,荷蘭形成了誠信體系建設的一系列做法。
一、完備的法律體系。科學完備的法律有利于減少合作中的不確定性,是形成誠信社會環境的基石。荷蘭商業法律體系完備,其《公司法》、《民法》、《金融監管法》等多部重要法律對企業、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予以明確界定,對破產清償、債務違約等行為均有法定處置程序,各利益相關方能夠在明確規則下進行合作并保持良好信任關系,欺詐等不誠信的行為將面臨法律嚴厲懲處。
二、有力的政府監管。由于金融在現代經濟運行中的重要作用,且涉及千家萬戶利益,荷蘭政府以加強對金融業監管為重點,著力保障社會整體信用水平。如荷蘭央行把信任視為金融體系的基石,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出臺了多項舉措促進金融業誠信合規經營,以恢復公眾和市場對金融業的信心。荷蘭金融市場管理局則對具體金融行為進行監管,確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誠信公平的服務。此外,荷蘭地方政府下設專門的債務救助機構(Schuldhulpverleners),致力于幫助破產公民減少債務,同時防止陷入財務危機者進一步借貸,從制度上減少違約可能性。
三、多層次的征信體系。荷蘭設有信用登記局(BKR)搜集個人信用信息,其下屬的中央信貸信息系統(CKI)中記錄了所有個人信貸、償還和違約信息。信貸機構可通過信用登記局查詢個人貸款和還款信息,并結合申請人具體情況(如收入、家庭開支及償債能力等)決定是否給予貸款。原則上不具備償債能力的個人無法獲得貸款,而具備償債能力但有著不良信用記錄的主體將面臨較大的融資難度,因此企業和個人在財務行為方面都十分慎重。承擔企業登記職能的荷蘭商會近年來亦開始整合企業組織結構、財務狀況、章程等信息,并提供企業信息查詢服務,供客戶在業務合作時進行可靠性評估。此外,市場上還有大量為客戶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私營企業,如始建于19世紀的老牌信用服務企業格萊頓公司(Graydon),其通過長期的商業信用信息累積,在信用報告、風險評估等方面為很多企業、行業協會和個人所青睞。
四、發達的行業協會和商業網絡。荷蘭國土面積小,但各類行業協會和職業網絡林立,因而信息傳播迅速,有利于形成誠信的商業環境。以荷蘭司庫協會(DACT)為例,荷蘭大企業的財務官員基本都是其會員,借助于協會平臺,司庫人員能充分共享經驗、知識甚至價格信息,企業財務運營既能受益于該網絡,但同時也受其制約,不易出現機會主義行為。由于具有相對成熟的商業網絡,企業及個人的口碑能夠逐漸積累,總體來講有利于形成誠信的商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