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波蘭政府將原波蘭外國投資局和信息局合并成立了波蘭信息和外國投資局,主要職責是促進外國直接投資。具體任務是: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的咨詢服務;協助外國投資者選擇合適的投資地點和合作伙伴;協助外國投資者與波蘭政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向國外推介波蘭經濟發展情況和投資環境。
根據波蘭法律,外國投資與國內投資享受同等待遇;除賭彩業外,外國投資者可以在波蘭開展各種經濟活動;投資銀行業必須在公司成立前獲得行政許可,投資其他行業可以直接登記注冊;企業在進行礦藏勘探和開采,炸藥、武器彈藥,以及軍事和警察用途的產品生產和經營,能源的生產、儲藏、運輸和銷售,航空和鐵路運輸,收費高速公路的建設和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播等經濟活動時,必須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
波蘭2004年5月1日加入歐盟后,波蘭經濟特區的優惠政策將繼續實行到2017年。目前,波蘭有14個經濟特區,面積6325公頃,占波蘭工業用地的6.8%。
二、投資優惠政策
波蘭鼓勵投資的政策措施適用于國內外投資企業。投資優惠政策主要有:對投資項目(新項目投資超過1000萬歐元,改造項目投資超過50萬歐元)提供不超過其投資額50%的資助。
波蘭目前有14個經濟特區,面積6000多公頃。根據波蘭現行特區政策,特區企業按規模大小可獲得不同幅度的政府資助,企業規模大小需在注冊時予以確認。大型企業獲得資助的總額不能超過投資總額的50%,中小企業獲得資助的總額不能超過投資總額的65%。波蘭按照歐盟標準劃分企業規模, 小型企業是指員工50人以下,年營業額少于700萬歐元的企業;中型企業是指員工50-250人,年營業額少于4000萬歐元的企業。大型企業是指員工超過250人,年營業額在4000萬歐元以上的企業。
(一)特區稅收優惠政策
(1)免繳企業所得稅。大型企業累計免稅金額不超過總投資額的50%, 中小企業免稅金額不超過總投資額的65%。按所得稅稅率計算免稅額,累計達到最大免稅金額為止。
(2)免繳不動產稅。在特區內購置不動產,企業全額免交不動產稅,減半繳納印花稅。
(3)免繳交通工具購置稅。免稅購置交通工具是一項地方性優惠政策,由鄉政府個案討論決定。
(4)地方性優惠。實行地方性優惠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勵企業雇傭更多的員工,解決地方就業問題。如有些特區規定,增加員工數量,可減收部分所得稅。
(5)進口免稅
對用于投資項目的進口機器設備,海關給予免稅待遇。
(二)特區非稅收優惠政策
(1)特區提供項目用地。(帶有水、電、汽等基礎設施)
(2)優惠的土地價格。
(3)免費提供各種政策咨詢服務。
(4)政府根據企業申請,提供一定金額的新員工培訓費。
(三)鼓勵投資的重點領域
(1)基礎設施項目。主要是高速公路建設、公路干線改造、原
有鐵路現代化改造和通訊網絡更新換代等。
(2)能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的工業投資項目,包括投資設立新企
業以及對現有企業收購、兼并和重組。
(3)對大型國有企業的私有化項目。主要包括電力、化工、造船、煤礦、冶金等私有化難度大的行業。
(4)對貧困地區和失業率超過20%地區的投資。
(5)技術創新投資。如高科技人才培養及對大學、研發機構、科技園區、技術創新交流中心、企業家孵化中心和科研基礎設施的投資。
(6)新興行業,如IT行業。
(7)環保產業,包括為實行歐盟環保標準所需的投資,為提高再生能源比例、節約能源及原料等的投資。
三、并購和上市政策
1、外資并購
根據波蘭議會于1991年通過的《外資企業法》及此后的修改法案規定,外國投資者(自然人、法人及不具法人資格的其他公司)可以在波蘭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或者擁有和購買此類公司的股份或股票;除投資金融保險、港口、機場、法律服務等行業需事先申請許可外,其他各行業均可自由開展;外國投資者與波國有企業進行合資合作,且波方以土地、工廠、部分車間等不動產作為投入時,波方合作者須向其負責私有化的政府部門(國庫部)申請許可。波蘭對外資實行國民待遇。
根據波蘭1996年修改并通過的《私有化》,由國庫部準備好擬轉讓的國有企業清單,并通過網站等途徑向潛在投資者(包括外國投資者)發布;國有資產轉讓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公開出價轉讓;二是公開邀請投資者通過協商談判轉讓;三是公開出價轉讓和公開邀請投資者協商談判轉讓相結合;四是公開投標。
國庫部主要根據投資者的出價和支付方式、投資承諾、對職工的社會責任承諾、環境保護投資計劃,以及投資與波蘭入盟及其在OECD的義務的關系等因素決定國有企業的轉讓或合作項目。
2、收購上市
根據波蘭《證券法》,外國企業和波蘭企業一樣可以在波蘭收購公司上市。上市的程序是:向波蘭證券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報告,證券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估,通過專家評估后形成正式上市說明書,證券委員會成員對上市說明書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后,發表上市聲明并進行公開招股,最后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根據波蘭證券委員會專家介紹,企業申請上市程序最快的可在三周之內完成,一般需要5-6個月。
波蘭股票市場對外國投資者開放。外國投資者購買在波蘭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其購買量占上市公司股份10%以下的,不需向波蘭證券委員會報告;購買量占上市公司股份10%以上的,每增加購買5%都必須向波蘭證券委員會報告;購買量達到上市公司股份25%或25%以上的,需證券委員會的許可。
華沙證券交易所的歷史可以追逆到1817年。目前營業的華沙證券交易所是1991年波蘭轉軌后成立的,當年交易額只有2800萬美元,此后交易額迅速擴大,2000年交易額達582.49億美元,成為中東歐地區發展最快和規模最大的證券市場。由于近年波蘭經濟低彌,華沙證券交易所年交易額隨之下降,2001和2002年交易額分別為460.49億美元和365.44億美元。波蘭證券委員會專家估2003年交易額將回升到2001年水平。
四、稅收政策
1、法人所得稅
根據波蘭《法人所得稅法》,所有的法人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都要繳納法人所得稅。2003年波蘭法人所得稅為27%,2004年下調為19%。
2、增值稅
根據波蘭《增值稅法》,增值稅有四種稅率:基本稅率為22%,還有7%、3%和0稅率。7%的稅率適用于肥料、農藥、藥品、建筑材料、某些食品和兒童服裝(波蘭加入歐盟后,建筑材料增值稅率為將提高為22%);3%的稅率適用于奶制品原料、捕撈產品和魚加工品、大部分的養殖業、林業和狩獵業產品;0稅率適用于出口貨物和服務。
3、個人所得稅
根據波蘭《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所得征收。2003年所得稅稅率分為19%、30%和40%三個檔次。免稅基數為518.16茲羅提。年收入37024茲羅提以下的按19%稅率征收;年收入在37024-74048茲羅提的,征收6516茲羅提加超出37024茲羅提部分的30%;年收入超過74048茲羅提的,征收17623.6茲羅提加超出74048茲羅提部分的40%。
五、關稅政策
波蘭從1998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海關法》,波蘭每年公布新的海關稅則表,作為海關法的附屬文件,在稅則表中分別列出自主關稅、協定關稅、優惠關稅和減讓關稅四種不同的稅率。自主關稅主要適用于非世貿組織成員國、不享受最惠國待遇的國家及不適用優惠稅率的國家;協定關稅:主要實用于世貿組織成員國。波蘭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國,在未進行新的多邊談判的情況下,不得提高關稅;優惠關稅:主要適用于發展中國家。該稅率比協定關稅稅率低;減讓關稅適用與于波蘭簽署貿易協定的國家,主要適用于歐盟國家、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和中東歐自由貿易區國家;零關稅:在限定時間內適用于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商品。
根據波蘭2003年執行的關稅政策,適用于WTO成員國產品的關稅稅率大部分在0~20%之間。其中,礦物原材料稅率0~9%;農產品0-160%(大部分為0-25%);冶金產品0-12%;紡織品、服裝9-18%;鞋9-17%;、陶瓷玻璃制品9%;電子產品0~21%;自行車、摩托車9-15%;汽車35%;玩具12%;打火機12%;光學儀器0-18%。波蘭與歐盟成員國之間的進出口產品享受特殊關稅(零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