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原則和限額
自2004年加入歐盟后,波蘭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與歐盟法律框架保持一致。根據歐盟地區發展補貼的有關規定,在歐盟內人均GDP低于歐盟平均水平75%的地區投資,可以得到公共補貼。波蘭符合上述標準,可以對企業投資項目給予公共資助,但農業、漁業、礦業、運輸、汽車、造船、鋼鐵、化纖領域的投資項目和投資額超過5000萬歐元的項目,不在該資助之列。
按照經濟發展狀況,波蘭將國內各省的最高補貼比例劃分為50%、40%、30%三檔。自2011年起,最發達地區(首都華沙所在省)最高補貼比例為合格費用的30%,中等發達地區共5個省為40%,最落后地區共10個省為50%。對于中型企業,最高補貼比例可提高10%;對于小型企業,最高補貼比例可提高20%。小型企業是指雇員少于50人,營業額不超過1000萬歐元或資產不超過1000萬歐元的企業;中型企業是指雇員少于250人,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歐元或資產不超過4300萬歐元的企業!昂细褓M用”包括:土地購買費用,最高限額為項目總支出的10%;新增固定資產價格或費用,即建筑、機器、設備、工具及基建費用;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買費用;無形資產購買費用,最高限額為上述支出的25%;固定資產的安裝費用、材料和建設工程的費用等。
大型投資項目的補貼比例按地區補貼上限進行調整。其中:合格費用低于5000萬歐元的部分,補貼上限為地區補貼比例的100%;合格費用在5000萬至1億歐元之間的部分,補貼上限為地區補貼比例的50%;合格費用超過1億歐元的部分,補貼上限為地區補貼比例的34%。
二、公共補貼類型
(一)歐盟結構基金。
歐盟對企業投資的補貼主要是“結構基金”(Structuralfunds),主要通過不同的操作計劃(Operational Program)進行,主要包括基礎設施和環境操作計劃、創新經濟操作計劃、人力資本操作計劃、波蘭東部開發操作計劃、技術援助操作計劃等。企業滿足一定條件可向上述計劃申請資金支持(詳情可訪問波蘭歐盟資金網站:www.funduszeeuropejskie.gov.pl),其申請條件和程序按歐盟統一規則實行。2007-2013年,波蘭已從歐盟獲得總額為670億美元的“結構基金”,而在2014-2020年間,波蘭將繼續獲得776億歐元“結構基金”支持。
(二)中央政府財政資助 。
根據波蘭“2011-2020支持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的投資計劃”,若投資汽車、電子、航空、生物技術、現代服務業及研發等優先領域,且為新投資,則投資者可向波經濟部申請國家財政資助。重大投資項目不受上述行業限制,均可申請資助。此外,根據歐盟產業資助政策,波蘭政府對敏感產業的改造投資項目也實行公共資助,包括:礦業、汽車、造船、鋼鐵、化纖、郵政、音像、廣播等。同時,根據歐盟相關政策,波蘭政府對中小企業、研發、環保、勞工市場的投資項目實行國家財政資助。
國家財政資助形式為“饋贈補貼”(Grant)和“國稅減免”。其中“饋贈補貼”適用于波蘭全境的投資,“國稅減免”僅適用于經濟特區(Special Economic Zones, SEZ)。
1.饋贈補貼。主要包括對企業的“投資補助”(Investmentgrant)和“就業補助”(Employment grant)兩種。
投資補助是指對企業“合格費用”(Eligible expenditures)的補貼,補貼形式為向企業直接撥款,資助最高限額為“歐盟公共資助”最高限額的一半,即合格費用的15%-25%,對中小企業的資助額可另加7.5%。申請條件:(1)優先領域投資超過1.6億茲羅提,且新增就業崗位不少于50個;(2)其他行業重大項目投資超過10億茲羅提,且新增就業崗位不少于500個。所謂“合格費用”包括以下支出:土地購買費用(最高限額為總項目支出的10%)、新增固定資產價格或費用(建筑、機器、設備、工具及基礎建設費用)、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買費用、無形資產的購買費用(最高限額為上述支出的25%)、固定資產的安裝費用、材料和建設工程的費用。獲得“投資補助”的項目,必須保證投資項目運行5年以上。申請投資補助的申請期為每年1月底和6月底,受理部門為波蘭經濟部。企業可直接申請,也可通過波蘭信息與外國投資局協助申請。
就業補助的最高額度為雇用一位新勞工兩年的總費用x該地區“歐盟公共資助”最高限額,最高不超過4000歐元。申請條件:(1)航空、電子、汽車、生物技術行業投資不少于4000萬茲羅提,新增就業崗位不少于250個;(2)現代服務業新增就業崗位不少于250個;(3)研發領域投資不少于300萬茲羅提,新增就業崗位不少于35個(僅限高等教育者崗位);(4)其他行業重大項目投資超過100萬茲羅提,且新增就業崗位不少于500個。獲得“就業補助”的項目,其就業崗位在投資項目內必須保留5年以上,但就業崗位的全部聘用工作可在3年內完成。就業補助申請程序與投資補助相同。
就業補助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類:
1)就業崗位設備購置費用補貼(Reimbursement)
如果保留一個工作崗位3年以上(中小企業為2年),并在該工作崗位上的固定職工聘用期在一年以上,雇主可獲得設備(機器、辦公設備、家具等)購置補貼,補貼額最高為波蘭平均工資的5倍。該項補貼由波中央政府出資,雇主需與所在縣縣長簽署協議,憑設備購置發票領取。
2)就業補貼(Subsidized works)
如果保留工作崗位3年以上(中小企業為2年),并在該工作崗位上雇用特殊失業人員(或25歲以下,或長期失業、或50歲以上、或無專業技能、或帶有7歲以下子女的單身、或殘疾),且雇用形式為固定職工(在就業局同意的特殊情況下也可為臨時職工),雇主可獲得就業補貼,補貼期為6個月(可連續補貼6個月或隔月補貼12個月),在個別情況下補貼期可處長至12-18個月,但必須在領取就業補貼期限結束后至少保證再續聘該職工6個月以上。獲得此類補貼需在雇主和所在縣縣長之間簽署協議。該項目補貼由波中央政府出資,雇主需要向所在地勞動局(Local Labour Office)提出申請,勞動局組織評估委員會進行評估,對所有申請按競爭原則進行篩選確定,該程序持續約2周,確定項目后雇主需與所在縣縣長簽署相關協議。如果雇用的是殘疾人員,需向波蘭國家殘疾人康復基金會(State Fund for Rehabilitation of Disabled)申請,時間為每年11月24日到第二年1月14日。
3)培訓補貼
培訓補貼的直接受益人不是雇主,雇主需要通過招標方式選定具有資格的注冊培訓機構,確定培訓項目和標準,將擬雇用人員送往培訓,培訓費用由所在縣縣長負責,培訓機構直接向所在縣縣長報銷費用。培訓結束后雇主可按標準選拔,通過考試后則應聘用,未通過考試者的培訓費用亦由所在縣縣長承擔。
4)社會保障稅補貼
由就業局提供的、聘用期至少一年以上的固定職工,并在此后繼續聘用,雇主可獲得總額不超過波蘭最低月工資300%的社會保障稅補貼。該項補貼由中央政府出資,雇主需與所在縣縣長簽署協議。
5)定向培訓補貼
在雇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雇主無需支付培訓費用,由地方政府承擔,最高限額為全國平均工資的兩倍。該項補貼由地方政府出資,縣長、培訓機構和雇主必須簽訂三方協議。
除上述有關就業的主要補貼項目外,其他的還有在培訓期間受訓人在培訓地與居所間往來食宿補貼等。
這些資助的獲取需通過當地就業局,通常需要雇用就業局失業人員登記簿上的在冊人員,因此,同當地就業局和所在縣保持良好關系是獲取有關就業資助的重要條件。
2.國稅減免。
波蘭國稅共有5種: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印花稅(包括交易稅和博彩稅),鼓勵投資的國稅減免主要是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減免,而且僅適用于經濟特區內的企業。
(三)地方政府財政資助 。
地方政府資助主要體現在地方稅的部分減免、地方政府所屬土地的價格優惠、承擔投資項目所在地土地基礎建設等。
波蘭地方主要有地產稅、交通工具稅,另外還如森林稅、狗稅等很小的稅種,其中有意義的稅收減免主要為地產稅和交通工具稅,這兩項稅的減免各地無統一標準,一般是地產稅可免5-10年。減免地產稅受益人為地產所有者,地產租用者不在此列。
(四)經濟特區政策。
波蘭16個省共設有14個經濟特區,于1996-1998年間成立。根據歐盟有關規定,這些經濟特區的運營期限已延長至2026年底。在經濟特區內投資可享受減免國稅和地稅(由當地政府決定)等優惠。此外,投資者還可享受到以較優惠的價格購買土地、無償協助辦理投資項目手續等服務。
各經濟特區在波境內的地理位置、面積、特性、發展條件及道路、技術和電信基礎設施方面各有不同。每個特區均由財政部或省級地方政府控股的管理公司進行管理。投資經濟特區須滿足最低投資額和最低用人規模等要求。通常情況下,達到標準后,投資企業可享受的公共補貼最高限額為“合格費用”的50%,對中型企業限額為60%,小企業的限額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