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部門
波蘭信息和外國投資局(PAIiIZ)是外商投資政策的具體執行機構和外資促進機構,負責為外國投資者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詢及信息服務,協助企業選擇合適的投資目的地及申請獲得大額投資所享受的優惠待遇,并協調解決投資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波蘭各省省長辦公室設地區投資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本地區外商投資服務。波蘭駐外使領館也負責提供相關投資咨詢服務,并將重要投資項目向波蘭外交部對外經濟政策司和經濟部促進與雙邊經濟合作司報告。
二、投資行業的規定
(一)限制行業。
根據波蘭《經濟活動自由法》,(Economic Freedom Act),從2005年1月1日起,從事下列經濟活動須獲得特許權:礦藏勘探,礦物開采,在山體中(包括地下礦山巷道內)進行無容器的物質儲藏或廢料存放,炸藥、武器、彈藥以及軍事和警用產品與技術的制造和經營,燃料和能源的生產、加工、儲藏、運送、分撥以及銷售,人身和財產的安保,航空運輸,廣播電視節目傳播。上述活動必須獲得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特許,有效期一般不少于5年,不超過50年。
此外,部分經濟活動需滿足相應條件并申請許可或執照,如開設銀行、保險公司、旅行社、投資基金、養老基金、國內或國際貨運(包括客運及貨運)、從事賭場、彩票、博彩業及在經濟特區開設公司等,這些活動由單獨法律做出規定,如銀行法、投資基金法、關于戒酒和反酗酒法等。還有約20種經濟活動受特殊管制,需滿足相應條件并登記注冊,如倉儲、電信、制酒、勞動中介等。
(二)鼓勵行業。
波蘭政府鼓勵外商投資的重點領域包括基礎設施、能創造新就業機會的工業投資以及新興行業等,具體包括:①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主要是指高速公路建設、公路干線改造、原有鐵路現代化改造和通訊網絡更新換代等;②能創造新就業機會的工業項目,包括投資設立新企業以及對現有企業并購和重組;③對國有企業的私有化項目,主要包括金融機構、能源、電力、化工、造船、煤礦、冶金、機械、醫藥、食品等行業;④新興行業,如IT行業等;⑤技術創新投資,指高科技人才培養及對大學、研發機構、科技園區、技術創新交流中心、企業家孵化中心和科研基礎設施的投資;⑥環保產業,包括為推行歐盟環保標準所需的投資,為提高再生能源比例、節約能源及原料等的投資;⑦對貧困地區和高失業率地區的投資;⑧農食品產業;⑨綠色生物技術產業。
三、投資方式的規定
(一)針對自然人的規定。
外國投資者在波蘭享受國民待遇,在投資行業、方式等方面沒有針對外國投資者的特殊規定。
(二)不動產入股。
波方國有企業以土地、工廠、部分車間等不動產作為與外資企業合作的投入時,須向負責私有化的政府部門——國庫部申請許可。
(三)跨國并購。
根據波蘭《經濟活動自由法》,除限制行業需獲得政府許可外,允許外資并購當地企業。此外,《國有企業私有化法》(1990年)規定:外資參與并購波蘭國有企業,須由國庫部擬定轉讓的國有企業清單,并通過國庫部網站、報紙等途徑向潛在投資者(包括外國投資者)發布;國有資產轉讓方式主要有4種:①公開出價轉讓;②公開邀請投資者通過協商談判轉讓;③公開出價轉讓和公開邀請投資者協商談判相結合轉讓;④公開招投標轉讓。國庫部主要根據投資者出價和支付方式、投資承諾、對職工的社會責任承諾、環境保護投資計劃,以及是否符合波蘭入盟承諾及經濟合作組織成員國義務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國有企業實施私有化。
(四)股權收購。
波蘭《證券法》規定,股票市場對外國投資者開放。外國投資者購買在波蘭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其購買量占上市公司股份10%以下的,不需向證券委員會報告;購買量占上市公司股份10%以上的,每增加購買5%都必須向證券委員會報告;購買量達到上市公司股份25%或以上的,需證券委員會許可。
(五)收購上市。
外國企業可以在波蘭收購企業上市。上市的程序是:企業向波蘭證券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報告,由證券委員會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估,通過專家評估后形成正式招股說明書。證券委員會成員對招股說明書進行審核,通過審核后,發表上市聲明并進行公開招股,最后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企業申請上市程序最快的可以三周之內完成,一般需要5-6個月。
(六)BOT方式。
波蘭并無專門法律對BOT項目方式作出規定,但波蘭的《公私合營法》(ACT of the 19th of December 2008 o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和《工程服務特許經營法》(The Act on Concession for Works or Services of 9 January 2009)準許通過BOT方式進行運作。此外,波蘭收費高速公路和國家道路基金法(The Act dated 27 October 1994 on Toll Motorways and National Road Fund)對通過PPP方式、特別是通過BOT方式修建收費高速公路等做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