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對汽油、柴油、燃油、葡萄酒以及其它含酒精飲料、煙草制品等進口采取數量限制措施。
對槍支、彈藥、放射形物質、某些化工產品、含酒精飲料和某些食品和農產品的進口必須申辦經營許可證和特許執照。
目前波蘭許可證制度與歐盟有所不同,波蘭的許可證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三項內容:
(1)自動登記許可證(僅對部分進口商品有此要求)
(2)配額(規定特定商品進入波蘭市場的數量或最高限額)
(3)配額的分配原則。
配額按先到先得的原則進行分配,或按企業申請配額的總量的一定比例來分配,也可按企業以往銷售業績的比例來分配。配額商品進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120天。
滿足下列條件商品的許可證由經濟、勞動和社會政策部長或農業部長簽發:1、該商品不包含在免稅商品范圍內;2、在使用配額和自動登記許可證情況下可享受出口補貼;3、需要交納出口費用。許可證在四種情況下不予簽發:1、申請人未能滿足許可證的全部規范要求;2、申請人被法庭判定有稅務方面的罪行,且在判決有效期內;3、享受出口補貼的配額已經用完;4、申請人不能交納出口費用。申請此類許可證時,企業需交納許可證押金,如果許可證的使用超過規定額度的95%,則退還全部押金;如使用許可證的額度少于95%,則部分退還。押金無利息。
二、出口限制
2003年波蘭出口中實行的多數限制措施是因外部原因采取的,包括其它國家對波蘭出口采取限制措施的補充手段(如由于歐盟對一些鋼制品實行雙重檢查制而實行的這些產品出口的自動登記)、波蘭簽署的國際協議(如在WTO紡織品和服裝協定范圍內采取的向美國出口紡織品和服裝的配額限制)。波蘭自主實行的限制只涉及活鵝和鵝蛋的出口,實行出口禁令是為了保護基因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