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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管理體制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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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貿管理體制


自1990年起,波蘭對外貿易管理體制進行了徹底改革,取消了壟斷性外貿經營的管理體制。根據波蘭法律規定,所有經濟實體享有經營對外經濟貿易的同等權力。波蘭成為歐盟聯系國和加入世貿組織之后,其外貿管理體制逐步與歐盟外貿政策一致,進出口貿易主要通過關稅、匯率等經濟手段進行調節,除少數商品受許可證、配額等限制外,其余商品均放開經營。


波蘭有關貿易的主要法律有《商品和服務對外貿易管理法》、《海關法》、《防止商品過量進入波蘭關境法》、《防止某些紡織品和服裝過量進入波蘭關境法》、《反傾銷法》和《外匯法》等。


二、貿易管理政府部門及其主要職能


波蘭經濟、勞動和社會政策部是主管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政府部門。經濟、勞動和社會政策部是于2003年1月由原經濟部、原勞動和社會政策部合并而成立的,是波負責制定經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政策的重要經濟部門,其部長目前由副總理兼任。經濟、勞動和社會政策部職能管轄范圍較為廣泛,除社會勞動保障等領域外,負責制定并具體實施貿易政策,制定貿易法律法規,組織與其它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多雙邊經貿合作,負責貿易促進、投資促進、推動擴大出口,實施反傾銷調查并采取相應措施保護國內市場免遭進口產品沖擊,對部分進出口商品進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涉及農產品貿易的有關事務由農業和農村發展部負責。


波蘭商會是波全國范圍內的商業自律組織,其職能包括為政府制定政策法規提供參考依據,對企業進行協調和指導;舉辦和參加各類大型國際展覽和經貿研討會;出具貨物原產地證明;為國內外企業提供法律和信息咨詢服務;定期舉辦各類專題的商務培訓班;下設仲裁法庭負責解決貿易糾紛。


三、海關管理制度


波蘭海關管理體制逐步與歐盟接軌,波蘭入盟后,波蘭海關將成為歐盟海關的一部分,實行歐盟統一海關政策和關稅制度。


從1996年7月1日起,根據歐盟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的慣例,波蘭海關使用聯合海關程序,即只須一個報關單即可完成與周邊21個國家的貨物周轉,加快了清關速度。


波蘭海關接受的報關文件是“單一管理單據”(SAD)。


四、貿易壁壘


(一)關稅措施


波蘭從1998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海關法》,波蘭每年公布新的海關稅則表,作為海關法的附屬文件,在稅則表中分別列出自主關稅、協定關稅、優惠關稅和減讓關稅四種不同的稅率。


自主關稅:主要適用于非世貿組織成員國、不享受最惠國待遇的國家及不適用優惠稅率的國家。


協定關稅:主要實用于世貿組織成員國。波蘭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國,在未進行新的多邊談判的情況下,不得提高關稅。


優惠關稅:主要適用于發展中國家。該稅率比協定關稅稅率低。


減讓關稅:適用于與波蘭簽署貿易協定的國家,主要適用于歐盟國家、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和中東歐自由貿易區國家。


零關稅:在限定時間內適用于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商品。


(二)進口限制


波蘭對汽油、柴油、燃油、葡萄酒以及其它含酒精飲料、煙草制品等進口采取數量限制措施。


對槍支、彈藥、放射形物質、某些化工產品、含酒精飲料和某些食品和農產品的進口必須申辦經營許可證和特許執照。


目前波蘭許可證制度與歐盟有所不同,波蘭的許可證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三項內容:


(1)自動登記許可證(僅對部分進口商品有此要求)


(2)配額(規定特定商品進入波蘭市場的數量或最高限額)


(3)配額的分配原則。


配額按先到先得的原則進行分配,或按企業申請配額的總量的一定比例來分配,也可按企業以往銷售業績的比例來分配。配額商品進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一般為120天。


滿足下列條件商品的許可證由經濟、勞動和社會政策部長或農業部長簽發:1、該商品不包含在免稅商品范圍內;2、在使用配額和自動登記許可證情況下可享受出口補貼;3、需要交納出口費用。許可證在四種情況下不予簽發:1、申請人未能滿足許可證的全部規范要求;2、申請人被法庭判定有稅務方面的罪行,且在判決有效期內;3、享受出口補貼的配額已經用完;4、申請人不能交納出口費用。申請此類許可證時,企業需交納許可證押金,如果許可證的使用超過規定額度的95%,則退還全部押金;如使用許可證的額度少于95%,則部分退還。押金無利息。


(三)技術性貿易壁壘


波蘭從2003年開始使用歐盟貨物質量與安全標準。總的含義就是生產商要對其產品缺陷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波蘭于2003年初通過了“商品質量安全標準”,如果消費者或用戶發現某種產品存在缺陷,則該產品制造商將受到經濟處罰和法律制裁。根據波蘭《檢驗和認證法》的規定,凡可能威脅生命、健康和環境的國產及進口產品應申報安全檢驗并標貼安全B標志。檢驗認證工作由波蘭檢驗和認證中心及其授權的檢驗和發證機構進行。如產品沒有標貼安全標志或不符合技術安全要求就進入波市場銷售,則該產品的銷售收入將收繳國庫,并處以一倍的罰款。需要進行強制性安全檢測的商品目錄由檢測和認證中心發布,主要涉及:鋼材制品、金屬制品、機器設備、精密儀器、運輸工具、電子產品、建材、玻璃制品、木材和紙張、部分服裝和紡織品、勞保鞋和手套、玩具等。 (四)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1、農食品貿易規定


根據波蘭《進出口農食品國家標準監督法》,農食品進出口商應向波中央標準檢查局的分局、邊境及地方標準檢查點申請對其進出口農食品進行質量鑒定。申請應說明申請人、進出口商、商品名稱、種類、數量、質量等級、包裝方式、合同形式、供貨人或生產商名稱及地址、商品的出口目的國、建議鑒定的地點和時間、進出口商授權領取鑒定書或提出上訴的人員姓名、填寫申請的地點、日期等。如對檢查員鑒定結果不服,在接到鑒定書的同時可立即通過該檢查員向中央標準檢查局提出上訴,由中央檢查局局長任命3人委員會進行復審。


受國家標準監督的農食品主要是:牛肉及內臟、豬肉及內臟、家禽肉及內臟、魚、牛奶、黃油、奶酪、土豆、西紅柿、洋蔥、蒜、大蔥、白菜、菜花、胡蘿卜、蘑菇、果汁、咖啡、茶葉、調料、玉米、大米、黑麥、大麥、小麥、燕麥、面粉、食用油、白糖、飲用水、酒、香煙等。


2、動物檢疫規定


根據波蘭動物檢疫規定,活動物、鮮凍肉及肉罐頭等進口商應向農業部(動物檢疫司)申請動物檢疫許可證。進口商品入境時由駐口岸的動物檢疫員查驗產地國簽發的動物檢疫證和波農業部簽發的檢疫許可證。申請檢疫許可證時應說明產地國、目的國(若屬轉運)、商品種類和數量、波蘭邊境口岸名稱、動物圈養或屠宰地的地區檢疫員簽發的檢疫許可證。


目前,波蘭只從那些向歐盟出口動物及產品的國家或地區進口同類產品,一旦歐盟停止從某地進口,則波立即采取同樣行動。對波出口的肉及制品應來自獲得向歐盟或美國出口許可權的企業,或根據雙邊協議經波農業部檢疫人員實地調查認可的企業。


  3、植物檢疫規定


波蘭植物檢疫工作由農業部下屬的 "國家植物檢疫總局"負責。進口植物及植物產品應在波邊境口岸接受駐口岸的植檢人員檢查,并出示產品原產國有關機構簽發的植物檢疫證書。如需要,波檢疫人員可取樣化驗。植檢人員根據檢查簽發允許貨物入境、或銷毀、退回的決定。


烘干的咖啡豆、茶葉、可可粉、植物調料、原裝草藥、冷凍果蔬、10公斤以下歐洲產鮮果蔬菜無需進行植物檢疫。


禁止入境的植物、植物產品及有害生物目錄由農業部部長發布。


中波兩國之間已經簽署了植物檢疫協定。


(五)貿易救濟措施


根據波蘭《反傾銷法》,經濟、勞動和社會政策部部長可以應自然人或法人的申請啟動反傾銷程序,條件是該生產商對所申訴商品的產量占國內總產量25%以上的份額。


自1997年波宣布對我自行車實施配額限制后,又對我打火機(1998年10月)以反傾銷為由、對我鞋(1999年1月)和電熨斗(2000年10月)以過量進口為由實行限制措施。對我自行車設限因原申訴企業倒閉未實施。對打火機征收反傾銷稅,對鞋、電熨斗均采取征收海關附加稅形式的保障措施。其中最初僅對一次性打火機征收附加稅,2000年8月擴展到多次性打火機,2000年應進口商要求波方對打火機設限措施開始復查,經多次推遲后,波蘭經濟、勞動和社會政策部于2003年9月決定維持原判;對鞋征稅措施于2003年2月中止;電熨斗征稅有效期至2004年9月。波2004年5月加入歐盟后,波對華所采取的反傾銷等措施將自動中止,同時歐盟對我產品采取的反傾銷手段將自動適用于波蘭。


(六)出口限制


2003年波蘭出口中實行的多數限制措施是因外部原因采取的,包括其它國家對波蘭出口采取限制措施的補充手段(如由于歐盟對一些鋼制品實行雙重檢查制而實行的這些產品出口的自動登記)、波蘭簽署的國際協議(如在WTO紡織品和服裝協定范圍內采取的向美國出口紡織品和服裝的配額限制)。波蘭自主實行的限制只涉及活鵝和鵝蛋的出口,實行出口禁令是為了保護基因材料。


五、稅收政策


1、法人所得稅


根據波蘭《法人所得稅法》,所有的法人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都要繳納法人所得稅。2003年波蘭法人所得稅為27%,2004年下調為19%。


2、增值稅


根據波蘭《增值稅法》,增值稅有四種稅率:基本稅率為22%,還有7%、3%和0稅率。7%的稅率適用于肥料、農藥、藥品、建筑材料、某些食品和兒童服裝(波蘭加入歐盟后,建筑材料增值稅率為將提高為22%);3%的稅率適用于奶制品原料、捕撈產品和魚加工品、大部分的養殖業、林業和狩獵業產品;0稅率適用于出口貨物和服務。


3、個人所得稅


根據波蘭《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所得征收。2003年所得稅稅率分為19%、30%和40%三個檔次。免稅基數為518.16茲羅提。年收入37024茲羅提以下的按19%稅率征收;年收入在37024-74048茲羅提的,征收6516茲羅提加超出37024茲羅提部分的30%;年收入超過74048茲羅提的,征收17623.6茲羅提加超出74048茲羅提部分的40%。


六、關稅政策


波蘭從1998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海關法》,波蘭每年公布新的海關稅則表,作為海關法的附屬文件,在稅則表中分別列出自主關稅、協定關稅、優惠關稅和減讓關稅四種不同的稅率。自主關稅主要適用于非世貿組織成員國、不享受最惠國待遇的國家及不適用優惠稅率的國家;協定關稅:主要實用于世貿組織成員國。波蘭作為世貿組織成員國,在未進行新的多邊談判的情況下,不得提高關稅;優惠關稅:主要適用于發展中國家。該稅率比協定關稅稅率低;減讓關稅適用與于波蘭簽署貿易協定的國家,主要適用于歐盟國家、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和中東歐自由貿易區國家;零關稅:在限定時間內適用于最不發達國家的部分商品。


根據波蘭2003年執行的關稅政策,適用于WTO成員國產品的關稅稅率大部分在0~20%之間。其中,礦物原材料稅率0~9%;農產品0-160%(大部分為0-25%);冶金產品0-12%;紡織品、服裝9-18%;鞋9-17%;、陶瓷玻璃制品9%;電子產品0~21%;自行車、摩托車9-15%;汽車35%;玩具12%;打火機12%;光學儀器0-18%。波蘭與歐盟成員國之間的進出口產品享受特殊關稅(零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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