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班牙營業的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后的利潤和貨款均可匯往境外或攜帶出境。根據歐盟不同成員國與母、子公司相關的共同稅務體制的歐盟理事會指令(指令號90/435/CEE、1990年7月23日通過,后于2003年12月22日由編號為2003/123/EEC的理事會指令修改),西班牙子公司將其利潤匯往另一歐盟成員國持有該公司10%以上股權的母公司免于納稅。如果西班牙公司因股權關系而將稅后利潤匯往歐盟境外的公司,是否征收預提所得稅則取決于兩國之間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相關規定。如未簽署此類協定,則根據西班牙公司稅法的規定,征收19%的預提稅。根據中西兩國關于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1992年11月22日簽署)第10條第2款的規定,締約國一方對其境內公司匯往締約國另一方公司的稅后利潤可以征收最多不超過10%的預提稅。因此西班牙公司直接匯往中國公司的稅后利潤在西班牙需繳納10%的預提稅。若是個人攜帶現金出境,需事先申報,否則海關可以扣押款項,調查現金來源和攜帶出境目的,最終裁定沒收或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外匯匯入無數量的限定,匯出也無須繳納稅款,唯一的費用是銀行的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