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涉及向境外支付以及從境外收款的本國居民和非本國居民間的生意往來都是完全自由的。這種自由包括直接收支或以補償形式進行的收支,還包括境內外的轉賬、境外賬戶以及金融債務和債券地位的變更,以及進出口的各種支付手段。按西班牙法律規定,西班牙實行外匯和資本自由流動,原則上外匯匯入和匯出沒有限制。唯一要求是要申報金額超過5萬歐元等值貨幣的匯入、匯出款。
在西班牙營業的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后的利潤和貨款均可匯往境外或攜帶出境。根據歐盟不同成員國與母、子公司相關的共同稅務體制的歐盟理事會指令(指令號90/435/CEE、1990年7月23日通過,后于2003年12月22日由編號為2003/123/EEC的理事會指令修改),西班牙子公司將其利潤匯往另一歐盟成員國持有該公司10%以上股權的母公司免于納稅。如果西班牙公司因股權關系而將稅后利潤匯往歐盟境外的公司,是否征收預提所得稅則取決于兩國之間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相關規定。如未簽署此類協定,則根據西班牙公司稅法的規定,征收19%的預提稅。根據中西兩國關于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1992年11月22日簽署)第10條第2款的規定,締約國一方對其境內公司匯往締約國另一方公司的稅后利潤可以征收最多不超過10%的預提稅。因此西班牙公司直接匯往中國公司的稅后利潤在西班牙需繳納10%的預提稅。個人出境攜帶現金超過1萬歐元,需事先申報,否則海關可以扣押款項,調查現金來源和攜帶出境目的,最終裁定沒收或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外匯匯出無數量限定,也無須繳稅,唯一費用是匯款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