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法修正案規定:
1、年收入達到340萬福林(約合1.7萬美元)者可減免稅收10萬福林(約合500美元);
2、公司用車將納入資產稅項下,排量在1600CC以內車輛年繳稅7000福林(約合14美元),排量在1600CC以上車輛為1.5萬福林(75美元)。
3、如果繼承直系親屬(包括父母、子女或配偶)的財產,繼承財產總值在2000萬福林(10萬美元)以內的,免繳遺產稅。
4、自2009年2月1日起,國會議員、市長及當選地方官員的各種補貼必須繳納15%的稅。
二、在2009年預算修正案規定有18條一攬子立法修正內容,其中主要的兩點是:
1、第13個月養老金只發給達到退休年齡者,且上限為8萬福林(400美元);
2、公共財政法修正案規定了地方政府發放公民財政補貼的強制性最后期限,如果在最后期限仍未發放,當事政府必須從本地區預算中拿出款項予以發放,并不得從中央財政中得到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