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塞雇主向塞勞動局遞交雇用外國勞工的申請,經勞動局和相關部門審查后,證實該類勞工在當地雇傭不到,即可向雇主發放批準雇傭外國勞務的證書。
2、塞雇主(或委托的中介,下同)憑此證書可以在任何國家招募所需勞務。
3、塞雇主招募到合適的勞務后,向塞內政部移民局遞交擬雇傭的勞務人員名單、無犯罪證明及相關材料,為勞務人員申請工作許可。塞移民局在審核勞務人員材料并征得塞勞動局同意后,發給勞務人員臨時工作許可。臨時工作許可的期限最長為4年,期滿后最多可延長1年,但來自歐盟成員國的勞務人員,其延期不受限制。
4、塞雇主將勞務人員的工作許可傳真給擬招聘的勞務人員,勞務人員持工作許可的傳真件和護照到塞浦路斯駐當地使領館確認,經確認無誤后發給勞務人員工作簽證。
5、歐盟成員國的勞務人員可以到塞浦路斯以后再申請工作許可;其它國家的勞務人員必須在入境前申請到工作許可,持旅游簽證來塞后再申請工作許可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