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廢除2004年5月7日部長理事會通過的外國直接投資政策里規定的投資項目最低限額和外國入股的最高比例要求。這將適用于所有經濟部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澄清如下:
(i) 投資或在塞浦路斯的任何經濟活動都須從相應主管部門領取所需要的許可證。
(ii) 從2004年10月1日起在塞浦路斯注冊的新公司將不再分為在塞浦路斯經營和不在塞浦路斯經營的公司(國外公司)。
遵照上述決定,非歐盟成員國居民注冊公司可直接在“官方接收員和公司注冊員”辦公室辦理,不需要事先征得財政部的同意。
財政部通知所有感興趣的人員第115(1)2003號資本移動法第12條規定可以將現有公司的任何權利和股權轉移到非歐盟成員國居民的名下。
應該注意到此公告用的術語“非歐盟成員國居民”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但不包括:
(a)歐盟成員國居民
(b)塞浦路斯共和國居民
(c)在塞浦路斯共和國注冊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