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斯洛伐克環境影響評估法有以下變化:一方面,對那些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項目將采取更嚴格的環評審查措施,另一方面,加快整個環評審查程序,以及對計劃項目條件要求的調整。
由于受到環評制度監控的項目范圍擴大,受環評審查的項目不再僅限于新開工的項目,如:土建工程,礦產及其它工業項目,而且還將涉及到改擴建項目、翻新項目和拆除項目。對這些項目的環評將集中在項目同周邊環境的兼容性方面。對敏感領域項目或工業暴露地區的項目,環評制度作了強制審查規定。根據該規定,超過2000平米的商業服務建筑,文化大廈以及超過5000平米的政府行政管理建筑,將接受周圍環境兼容性審查。隨著新法規的實施,受審查的項目將會增加。
公共主管當局將越來越多地參與環評過程。為了維護公眾的利益,法律賦予民眾在環評過程中許多具體,詳細的權利。盡管環評內容有所擴大,但立法人士希望環評程序控制在7個月內完成(不含申請人準備環評申請和審查報告的時間)。
項目實施者需要提交環評申請,有關當局將對需要評估的內容作出研究和審定,并要求申請人提供更加詳盡的報告,對整個項目作具體的描述,以及對項目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同時,申請人還需要提供幾個備選方案供審查者選擇。報告提交有關方面討論,修改,如果可能,還需政府有關部門和民眾介入。
根據申請者提供的申請報告,以及實施考察,公共主管當局將提出最終的評估意見書,作為向政府提出正式申請施工的前提條件。
該評估意見書對政府當局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政府當局對其核心意見必須予以考慮。否則,審批當局決策意見與該評估意見書意見向左,會導致行政不公。與舊法相同,申請人需要支付全部與環評相關的費用。
總之,新的斯洛伐克環境影響評估法對某一具體項目的環境影響規定了更加詳細的評估措施。除了舊法涉及的評估內容外,還增加了跨界環境影響,過篩式(Screen)評估(如:對小型企業的預評估)以及環境專家評估。因此,項目建設者在項目初始階段或者計劃階段需要將上述問題進行必要的考慮。
駐斯洛伐克使館經商參處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