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1日白部長會議通過了第1189號決議,決議中關于外國組織代表處的開設及其活動的規定在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白律師分析,白政府提出了外國商業組織代表處在白從事經營活動的可能性問題。此項新措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規定了外國商業組織和非商業組織代表處開設的目的,即籌備性、輔助性和公共利益性。規定中所列的外國商業組織代表處開設的目的清單不夠全面,同時指出,如果外國商業組織開設代表處的目的較規定中的更具公共利益性,則必須與有關國家機關進行協商。
第二,與外國組織代表處的開設及其活動有關的具體實施辦法有所變化。例如,新措施規定代表處開設的期限為三年(以前外交部是考慮申請上所要求的期限),可延期至所需期限;申請許可所需提交的文件清單有所變化;在代表處工作的外籍公民和無國籍者不能超過5人;工作卡只發給代表處的領導,以前也發給代表處的其他外籍公民等等。